轉載:我成功趕走了欠租租客的經驗分享
作者:nat 溫哥華天空 2012-02-06
2011年,我剛在高貴林港買房子不久,就遇到了一個垃圾租客,是一位白人女性,大約26歲。我第一次出租房子沒經驗,居然都沒看到她的身份證件。由於我出租的房間隻有400多尺,租金也不多,所以我沒有對她做雇主和前任兩任房東的調查,和信用調查,就這樣同意,她交了半個月租金作為押金,我就把房間租給她了。
她搬家的那天,給我發了個Email,說跟銀行鬧了不愉快,銀行說要下周二才給她拿現金,她好不容易安排搬家的車。我就回Email說,沒關係,先搬進來吧,等下周二再交租金吧!
租客拖欠房租 對房東不理不睬
這名租客自從搬進來後,就不再接我的電話,不再回複我的Email,晚上也很晚回來,很少見到她。電話留言也不複,過了一周,還是這樣,我想肯定是碰到一個有經驗的無賴租客了!我當時在中國,我要做什麽事都要通過我那個勉強懂得26個英文字母的老爸。
下麵就是我趕走這個租客的詳細流程,順便也分享一下將房屋出租給租客之前,一定不可省略的一些環節,最後介紹一個“租房申請表”的樣本,供大家參考。希望對一些遇到同樣頭疼問題的房東有所幫助。
此外,我懷疑本地有些專門靠 “租霸王房”的無良租客故意鑽空子,他們專門找不太懂英語丶不熟租務法的移民房東來下手,白住房子,而房東則因此損失時間丶金錢來處理一係列的麻煩。
按程序辦事,房東申請驅逐令
我隻好上Tenancy Branch的網站,並且克服中加之間的時差,在中國深更半夜,甚至是淩晨的時間打他們的熱線谘詢電話,還打印了租務法研究研究,就讓老爸給她的門貼了張從RTB網上下載的10天通知,並讓另一個租客做了證人。
到了限期她既不交租金,也不上訴,我爸就到RTB備案,要申請“Order Of Possession”,11月1日備案,到21日才Hearing,Hearing當天裁判官就說第二天給我寄“Order Of Possession”,三四天後收到了,就把其中的一份“Order”貼門,Order讓她兩天之內搬走,兩天後,她還不搬,我隻有動用了法庭執行官來執行了,這個過程不需要多少時間,但是花了我很多的錢。
驅逐房客,房東花費近2000元
她的東西被搬到我家門前的草坪上,超過48小時還沒搬走,這時剛好到了周末,我就等多了兩天,希望她來搬,但還是沒搬,要我花腦筋來處理了。她一共有2張床墊,2個床箱,床墊或床箱,要搬到垃圾場這些是要20刀一張的,要80刀,別的按重量稱,96刀一噸。我的一個西人鄰居給我發Email建議我捐給Big Brothers這些福利機構,讓他們來搬是免費的,但是除了Big Brothers,我還找了我能想起名字的其他慈善機構,一個個打電話問,沒有一個要這些東西,最後又隻好在溫哥華天空上登廣告出錢請人來拉,但是就那天早上,爸爸說已經有車將東西都搬走了,我們還以為“仙女”來幫我們了,後來問一個鄰居,才知道是City的車來的,如果沒有鄰居告,City是不會派人來的,不知道是哪個鄰居,我知道後傷心又氣惱,那種感覺就像坐感情的過山車一樣。
小結一下:我驅逐這個房客,前後花費的費用明細如下:
1丶申請Order Of Possession:50加元
2丶到法院把Order Of Possession換成Writ Of Possession: 80刀
3丶執行官的費用和搬運工的費用:744刀
4丶再加上租客欠了我兩個月的租金1100
共1972刀。而這個房客在我的房子裏白住了整整兩個月——10月7日搬來,12月6日被攆走。
小結:做房東的5大教訓
教訓1: 決定租給某租客的時候,一定要查看對方駕駛執照或別的身份證明,以知道她的真名。
教訓2: 警惕那些急著搬進來的租客,因為有可能他/她是剛被前任房東趕出來的!
教訓3: 出租房屋,無論租金多少,都要認真查看對方得信用記錄及personal reference——一步不能省!
教訓4: 房客遷入時,無論其理由多麽令人信服,如果沒有繳納第一個月的租金,絕對不能把房門的鑰匙給他/她!
教訓5: 法院下達驅逐令之後,等待租客自行搬走雜物隻有48小時,一旦過時對方仍不搬走,千萬不可幻想租客會來搬定,房東務必及時把那些東西清理掉,否則政府出麵,費用驚人。希望大家引以為鑒。
提醒:房東出租房屋之前必做的準備工作:
1丶 有意向的租客,先讓他填申請表,以了解他個人的身份(到時要驗證),聯絡信息丶以及前兩丶三任房東的電話丶姓名丶地址。
注意,為什麽要前兩三任房東信息?因為很有可能耍無賴的租客的前任房東正急於把他趕走,因此很可能不會如實告訴你這個租客的情況,所以一定要前兩三任房東的信息。
還要填所有租客的姓名丶關係;現任和前任雇主的電話丶地址丶公司名稱丶主管名字;租客汽車的資料,車牌號並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廠家丶型號丶年份丶顏色丶Registration #。我在網上找了一個很適合我的表格,我把它放在文章的最後麵,有興趣的話可以下載。
2丶 要他到他銀行開個Reference Letter,看看他有沒有跳過票(開空頭支票),要證明的是租客開支票給你的那個賬戶,最常用的賬號,如果他別的銀行有戶口,但那個戶口沒什麽錢,也不常用,那針對這個戶口開的證明信沒有意義。請打醒你的精神!
3丶信用調查:可讓租客簽個授權表,屋主自己就可上網做。要用信用卡付費。
依法驅逐租客的詳細程序:
一丶趕租客要有合法的理由,比如,租客不交租金,在房子裏做非法的事,或者他們嚴重幹擾別的租客或鄰居的正常生活,或者屋主自己要收回房子自己住或給親人住(親人有個定義的),這種情況的話,就是要提前60天通知租客,另外要付給租客一個月的租金的。我介紹的就是趕不交租金租客的方法。
二丶到RTB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的網站,點擊“Notice To End Tenancy” ,有兩個表:Notice To End Tenancy (RTB 30), 和 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 打印兩份表,填好。後一份是要第三方證人簽名證明你把10 Day Notice 貼上門的(共兩頁紙)。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 是留給自己的。
三丶10 Day Notice送達給租客後,如果租客在5天內既不交租,又不上訴,第六天就可以到Tenancy Branch去申請“Direct Request”,有兩種程序可選:申請普通程序(要Hearing) 或 “Direct Request”,後者更快些,不需要通過Hearing就可以直接裁決,無論哪種,都要填一份叫做“Application For Dispute Resolution”,申請“Direct Request”據我所知沒有專門的表格,你最好是在表格抬頭的空白處注明“Apply For Direct Request”,但要手續資料齊備才可以申請“Direct Request”,例如要有Residential Tenancy Agreement(填寫完整), 10 Day Notice (RTB30) 以及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 所謂的“Hearing”也是電話聽證而已,不需要到現場去,沒什麽難的。你在Tenancy Branch 那裏備案後,他們會給你一個Package,那裏就教你怎麽用電話的“Hearing”,如果你要走普通的要經過“Hearing”的程序,可在網上申請,如果要“Direct Request”,就必須親自上門申請,遞上所需要的材料。
這裏要注意的兩點:
1) 申請Direct Request的話,租房合同必須填寫完整,例如我當時遞上資料時,他們看到我的租約上的“Landlord’s Service address”沒有寫,我們解釋說,Landlord現在沒有工作,所以就不寫。其實這個“Service”是個法律術語,是“送達”的意思,就是說如果租客要告你,他要把通知寄到Landlord的哪個地址,就是Landlord的住址就好了。他們不允許我補填,如果這樣子交給那些裁判官,很可能會作出對我不利的判決,到時候還要重新再走一次這個程序,很花時間。所以我隻有走普通的程序了。
2) 10 Day notice, 意思是給租客10天時間來交房租,如果不交,就會被驅逐。
那麽,10天從什麽時候算起?如果Notice當麵交給租客,最好讓他在“10 day notice—proof of service (RTB 34)”上簽個字,當天不算,第二天開始算10天的第一天,如果把Notice貼在他的門上(不能插入門底下),三天視為送達期,如果寄掛號信,5天是送達期。
貼門的話,要求把10 Day Notice (RTB30)的兩頁紙都貼上,第一頁是表格,第二頁文字裏包含著租客怎麽上訴,和文件送達的方式,送達時間,這些在在Tenancy Act 或 RTB 的網站上都能找到。請注意“10 Day Notice 的送達方式和要求跟“Order of possession”的要求不太一樣。有的文件可以放在租客信箱裏,三天後視為送達,但有的文件放在信箱裏不是合法的送達方式。注意這些細節可避免很多麻煩。
四丶申請仲裁的目的是要得到一份“Order Of Possession”,還要求租客還租金。如果要Hearing,要在“Hearing”前把所有的證據資料包括合同,10 Day Notice 等一並交齊給Tenancy Branch。Hearing時,裁判官當場告訴我第二天給我寄“Order Of Possession”,但我谘詢過,裁判官在Hearing後一個月內給你判“Order Of Possession”都是合法的。Order一式三份,一份交租客,一份我的,還有一份準備給最高法院的。
五丶,我把Order 用掛號信寄給租客後,租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搬走,我不得不到New West 的高等法院,把 “Order Of Possession”當場換成“Writ Of Possession”,然後憑著這份文件到法院對麵的那家West Coast Bailif Service要求他們執行把租客搬走的任務。到法院需要帶的文件:一份Order Of Possession的原件,一份Affidavit (是和Order Of Possession一起寄過來的)。執行工作是外包的,有三家公司可選,每一家都問你房子的位置,租客的房子有幾個臥室,以此來判斷收取多少押金,我的租客隻是1個臥室的,他們要我交1000加元的壓金,並且還說到時候多還少補,天價!執行公司就根據他們的安排,讓你挑一個時間上門。
我們專挑租客在家的那個時段,因為如果租客不在家的話,他們會把東西拖到他們公司的倉庫裏放,還要屋主出第一個月的倉儲費200刀。租客在家的話,就把東西放在我門前的草地上,就行了,限時48小時搬走,如果不搬走,還得要屋主來及時處理,如果處理不及時,被鄰居投訴到City那裏去,City派車來幫你拖,他們的收費總是比自己找人幹活要貴好多倍的,總之,記住:政府是個懶惰的竊賊,光明正大地搶奪民間財富的竊賊!
六丶我想特別說的一點是:那些搞執行工作的人收費真高!來我家的那個BXXX(執行官)是XXX Service的老板,他一共在我家的時間是35分鍾,我爸爸在場時看好表的,他和搬家公司9點正到,他們開車走時是9:35。他們有兩班人馬:執行官1人,他的工作是按60加元每小時算,從他開車出他公司的門算起,另一班人馬是搬家公司,每小時90刀,2.5小時起,還要加半個小時回程費,用了6個紙箱就收費27刀,35分鍾單單是搬家費就砍了我394刀,我說你們的搬家公司那麽貴,我為什麽不可以自己找搬家公司,他說不可以,他們的搬家公司是買了保險的。
最後,這人說他在我家幹了一個小時,路上來回用了兩個小時,我說不對,你在我家用了才35分鍾,我有在場人證的,路上的時間從新西敏到我家才需要20分鍾單程,來回就是40分鍾,這還是你的同事說的,你要按3個小時扣我的錢,我到法院投訴你去。他說那段時間路上車多啊什麽的,不肯再跟我多說了,說我有什麽事就寫信來,讓我等著收賬單。
後來賬單來了,他按2個小時收我的費用,還加什麽150刀的監督費啊,15刀的電話費啊,盡管在我那他不需要打一個電話,即使有也是跟工作無關。此外,他的執行費用也要350刀,加起來744刀。
寫到此,我建議跟我有同樣經曆也需要走到我這一步的房主啊,等那些執行人員來了,一定預先打好一份東西,寫上他來的時間,並讓他親手簽字啊!至少能證明他在你家用了多少時間。他們這些人很缺乏監管的,我們不能讓他們占便宜啊,我以後要給法院提建議,讓他們這些人出門工作時,要有同事簽個出門的時間才行。
七丶執行租客的東西,要是有單件東西價值5000刀以上的,可以拿去拍賣,拍賣的所得用來還所欠的租金。1個人有5000塊免稅額,5000加元以下不可以扣留,必須單件東西5000元以上,比如說:汽車。
八丶 RTB(租務委員會)的公眾谘詢電話:604-660-1020,遇到問題的房東,請多打電話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