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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日,談民主

(2022-07-04 20:48:22) 下一個

 

毛時代的工廠,廠長書記不能隨便開除工人,人人有就業保障,工人以廠為家,有主人翁精神。這算民主嗎?不是。

什麽是民主?把民主理解成人民當家作主過於簡單粗暴,如果人民當家作主才是民主,那麽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是民主國家。五角大樓,國會山裏的決定哪一個是“民”做主的?用納稅人的錢登月上火星、派大兵去阿富汗伊拉克更不是“民”能左右的。民主最大的意義和職能是賦予公民基本的人身權利(言論,居住,遷徙,新聞,出版等自由以及選舉權等等),公民通過一係列的權利和自由監督政府,你做不好就下課。

毛時代,論資排輩,幹多幹少能力強弱都拿一樣的工資,誰能加一級工資誰不能,往往也是廠長書記說了算,加班加點美其名曰自覺自願,發雙手套或一聽麥乳精打發,或幹脆沒有任何報酬。(我見過有女工因加不到工資而自殺)書記廠長再混蛋,你也不可能叫他下課。甚至工人有委屈受欺負連辭職的自由都沒有,輕者說你好逸惡勞,重者給你一頂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帽子。你的生命線——檔案在廠長書記那裏,他不放手,沒有任何其他單位會接受你。你的身體和精神都是賣給單位的。沒有公平,沒有自由,哪裏還有民主可言。

現代企業,能力強、幹的好自然報酬多,沒有一個老板會笨到隨便開除一個能給他掙錢的員工。你幹的不好,老板開除你,你可以自由的去找別的東家,找不到,那是你自己的問題,不是老板的問題。同樣,你如果覺得老板不好,也可以fire老板。

民主好,但是民主不是萬金油或狗皮膏藥,民主有一定的適用性。嚴格的說,民主針對的是國體和政體。政府強製收稅,公民被迫花錢供養政府,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實施民主,民主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公平自由。而企業和員工的關係是,雇主花錢雇傭工人,工人自願受雇,幹活拿錢回家,兩清。隻要雇主付給工人合理的工資,雇主就不欠工人,工人也沒有必要要求雇主對其實施民主,因為在一個民主國家,工人的基本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製定基本工資,福利,工時等等都是政府的責任,業主的責任是遵守民主法製,不是讓員工來給企業做主。

許多事情不要簡單的類比。法製好,政府依法治國,誰犯了法就坐牢甚至殺頭。那企業為啥不依規治廠,誰壞了家規就打屁股關禁閉?政府和企業的職能不可混為一談。

西方社會也有雇主欺負員工,如不付加班費,男女不同酬,語言暴力,性騷擾等,但這種做法是政府法律所不允許的。員工應該用法律為自己維權,而不是希望雇主慈悲發揚民主,讓雇員來當家作主。韓國雇主強迫員工下跪,中國雇主罰員工自抽耳光等行為,是與民主理念格格不入的,美國老板要這麽做,不告你破產算你祖墳冒青煙。(這裏的根本原因恐怕是東方文化習俗造成的)

沒有一個企業主願意主動發揚民主,因為民主的另一個代價是犧牲效率。隻有當企業成為“public company”,它才有義務向董事會和全體股東負責,在管理結構上發揚民主精神(或曰開放式企業文化,人性化管理),特斯拉,蘋果等公司的重大決定都必須經過董事會甚至全體股民投票。企業隻對董事會和股東股民負責,保障他們的公平權利,企業沒有義務對雇員民主,除非雇員花錢購買它的股票。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民主是被迫的功利選擇。

政府實施民主,權利就要受到限製,絕大多數政客喜歡擁有絕對的權利,所以世界上200多個國家,真正實施民主的僅僅20來個。美國先賢采納民主製度,是價值觀的選擇,也正是他們的偉大之處。這種選擇既是主動,也是被動,因為,未經奴化的公民是不喜歡獨裁的,而獨裁統治無一例外是靠軍隊暴力維係的。

正值獨立日,重溫一下獨立宣言,這一段大家都熟悉: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下一節更重要: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政府才應運而生。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必須經過被治理者的同意。

現在美國政府是否還在執行先哲們製定的理念,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個人認為,美國當下的問題,正是美國現政府背離建國理念,被資本綁架的後果,但美國政府當下的問題不能成為否定民主本身的理由,更不能一看見美國的問題就把根源歸結為民主的弊端。

在最新一期“民主指數排行榜”中,美國從曾經名列前茅的“完全民主”退化為“部分民主”,在參與評選的167個國家中名列第26(“完全民主”前十名為:挪威、新西蘭、芬蘭、瑞典、冰島、丹麥、愛爾蘭、中華民國、澳大利亞、 瑞士)。美國是當今科技老大,但不是民主燈塔。討論民主,最好不要以當今美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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