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餘同誌涉嫌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審查調查。
劉士餘自首和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向力力、雲南省原書記秦光榮被中紀委調查沒有本質不同,但一聲“同誌”卻讓人浮想聯翩,尤其秦光榮也是主動投案,卻沒撈到“同等”待遇。
黨內不論職務大小一律稱同誌,這是中共建黨的傳統,也是區別黨內黨外的重要標誌。
劉士餘涉嫌違法違紀已是板上釘釘,否則以劉士餘的政治智慧不會落到自首的地步。
為何在中紀委通報中還能被稱為“同誌”,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一是雖違紀違法但不算嚴重
通報中稱“劉士餘同誌涉嫌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缺少了向力力、秦光榮等人的“嚴重”二字,這是通報中透露的重要信息。“一般”和“嚴重”屬於中紀委“量刑”標準, “嚴重”意味著連“朋友”都沒得做。
二是中紀委掌握的證據還不足
劉士餘屬主動投案,並非遭中紀委調查而被抓走。中紀委若沒有確鑿證據,是不會將一定級別領導幹部隨便帶走的。
中紀委很可能剛開始將劉士餘納入偵查視線,但還沒有掌握確鑿證據。劉士餘在感覺被調查或者同案人被抓後,認為自己將會暴露,索性爭取主動,向中紀委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這也是同樣投案自首,秦光榮沒有撈到“同誌”待遇的原因之一。隨著對劉士餘調查的深入,“同誌”一詞將會逐漸消失。
三是中紀委改革初現端倪
中紀委其實也屬廣義上的“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辦案必須講究程序。中紀委在前幾年改革中精簡裁並了不同部門,工作千頭萬緒,有很多事要做,有些案子或通報難免粗糙。隨著各項工作穩步推進,中紀委司法化的要求也日益凸顯出來,不論是調查辦案還是紀律審查都要求規範化、程序化。同時,大陸法學界,也在積極探索中紀委調查取證等工作,與《刑法》《刑訴法》等法律的銜接。
在此背景下,“同誌”一詞既是中紀委改革的成果,也是其辦案規範化、程序化的重要裏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