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條最高指示
美國之所以偉大是因為其有自由和民主的製度,這種製度保障其人民有高度的自由,特別是在言論上,是受法律保護的,憲法的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製定任何法律去製約宗教信仰或禁止自由行使或剝奪個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請求政府糾正不公的的權利。由於這個在美國批評包括在總統的任何人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即使不是所有的批評都有道理,隻要人們不違法,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這不是說在美國人們在任何場合都可以信口開河,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原則是言論自由隻能在不幹擾別人的自由的範圍內行使,超出了這個限度就會違法,譬如說威脅一個人,或者是基於一個人的膚色,宗教,種族,國籍,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殘疾等受保護的個人特征的仇恨言行。
應該指出的,在美國的聯邦和其他政府機構包括公立學校,人們包括學生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但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不適用於私立學校和其它非政府機構,譬如在企業工作,你就沒有言論自由,這個不是說你沒有說話的權利,而是不能說違反該企業政策和規定的話。
非政府機構有權按照自己的利益做出一些規定,禁止一些自己認為會影響機構氣氛和形象的言行。基於此,一個學校或企業有權拒絕他們認為不利於學習, 工作環境或形象的人去該機構發表言論或進行其它活動,是一種合法的行為。譬如說,如果他們認為一個人的到該校演講會挑起種族對立,不管這個人會講什麽,他們都有權拒接該人去該校活動。
在美國一直都是這樣的,可是最近卻聽說川大總統因為幾個極右翼的人想去學校演講沒有得逞要簽署行政命令製裁這些學校自由選擇的合法行為,看來不久又會有一道最高指示了。不過這道最高指示會和那條建牆的指示一樣受到強烈的反彈和挑戰,能不能出白宮還看最高法院的幾個法官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了。
如果這條最高指示獲得通過,將直接把種族對立的鬥爭推到校園,相信不是有良知的人願意看到的,對作為少數族裔的華人也未必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