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7月17日報道,記者近日獲悉,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雇傭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的湖南益陽商人吳正戈,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同案的私家偵探張李理因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間,吳正戈雇傭私家偵探跟蹤偷拍,並舉報多名法官違紀違法。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茂華與相關女子赴海口、三亞、廣州等地度假的文圖被傳上網絡,區紀委對此調查後,予以停職。
隨後不久,有人在網絡上舉報,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院長謝德清、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益陽中院”)執行局局長夏小鷹等人在一處會所參與賭博,赫山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曹德欽與一有夫之婦在酒店開房。此後,益陽市紀委和益陽中院成立聯合調查組。王茂華、曹德欽分別被免職和停職。
2016年7月,赫山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謝德清和副院長王茂華,作為同一起係列司法腐敗案的被告人,被控徇私枉法罪。
2016年6月,被坊間懷疑為網絡舉報人“吳正”的湖南省益陽市地產商吳正戈等人,先後被當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騙取貸款罪。
湘安檢(公)刑訴(2017)95號文書顯示,益陽五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正戈找到了在長沙任私家偵探的張李理、周亮等人,意圖尋找法官的違法犯罪證據,先後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期間,通過安裝GPS定位器、駕車尾隨、攝像偷拍等方式,非法獲取了時任益陽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金凱力的行蹤軌跡信息,非法獲取了時任益陽中院執行局局長夏小鷹、副局長吳勝均,時任赫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王茂華、行政庭庭長曹德欽等人的個人信息。
2015年3月19日至3月24日期間,周亮等人從益陽跟蹤王茂華到長沙、廣州,並返回益陽,非法獲取了王茂華所坐航班、高鐵、汽車的行蹤信息和消費信息等。
法院認為,吳正戈等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吳正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和財產信息807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信息321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9條。該案中,吳正戈與張李理起主要作用,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亮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從輕處理。
吳正戈及辯護人提出,吳正戈等人並未將信息用於犯罪活動,而是合法的實名舉報,其行為沒有刑法上的社會危害性。
吳正戈的辯護人、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曾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吳正戈為了舉報違紀和貪腐問題,在公開場所或半公開的場所遠距離偷拍,再把上述材料提供給紀委或媒體,而且所獲得的材料,基本上都證明了被舉報者違紀違法,導致上述人員被停職、撤職甚至判刑,這應當屬於響應國家號召的公民反腐。中央紀委和最高檢都有相關的規定,鼓勵實名舉報,獎勵提供線索和證據支持反腐的公民。
他表示,對於取證的手段,法律並沒有明確限製。它的界限在於,如果因此造成侵權或因舉報不實誣告陷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現實情況是,公民舉報犯罪或違法,有關部門往往要求舉報者提供確鑿的證據,這就使得有些舉報者以個人能力去搜集證據,或者委托民間調查機構去取證,而後者對於合法或非法的界限難以把握。
對此,安鄉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檢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也受法律保護。因此,公民在檢舉搜集證據時,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方式進行,不得通過偷拍、秘密跟蹤等非法手段來獲取信息和侵犯公民信息安全。
(記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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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都不是好東西!
搜集貪官開房證據時,對他說:請告訴我什麽時候,什麽地點開房,我要實拍取證!這樣做絕對合法,但是結果......可能是證據搜集不到,還被對方抓住精神不正常而送入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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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經常比想象更荒誕。
安裝跟蹤設備違法,偷拍不應該算違法,隻要不用於非法目的。
公民有權利舉報公務人員違法行為,偷拍是收集證據,不是違法行為
這個要求很高啊。
不要讓群眾有官官相護的感覺。
如果侵犯隱私換來的後果是將貪贓枉法者繩之以法 那麽即使動機不那麽純潔 其造成的後果和影響是正麵的 在判決量刑的時候就應當綜合考慮 而不是照本宣科 這才是司法的進步和法治社會的本來意義
搜集貪官開房證據時,對他說:請告訴我什麽時候,什麽地點開房,我要實拍取證!這樣做絕對合法,但是結果......可能是證據搜集不到,還被對方抓住精神不正常而送入六院
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