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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多名農信社員工用假存單攬儲,儲戶損失1.6億難追回

(2018-06-15 02:12:16) 下一個

山東多名農信社員工用假存單攬儲,儲戶損失1.6億難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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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10:05:24字號:A- A A+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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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萬元存款到期後,付玲(化名)前往銀行取錢,櫃員卻遞出了一張寫有公安局地址的紙條,要求她報案。

2015年10月17日,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渤海五路信用社遭遇的奇幻一幕,讓付玲意識到她已是一起金融案件的受害人。2014年在這家農信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卻被告知“沒有這筆錢”,突如其來的變故讓付玲及家人愣在當場,“錢是在銀行存的,存款單還在我手上,錢去了哪裏?”

涉事的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當事人供圖

據澎湃新聞6月15日報道,實際上,從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三個網點,像付玲一樣遭遇“存款消失”的儲戶,共有27名,“消失”的存款共計1.6億餘元。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段某、楊某等11人,先後在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山東農信社分支機構)鎮中分理處等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473萬元,尚有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

判決書顯示,濱州中院查明,該案共偽造存到43張,尚有1.6億餘元未追回。中國裁判文書網 截圖

判決書顯示,所有涉案人員中共有5人為銀行職工,其中段某在案發時係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行長。其非法吸收的“存款”均被用於創能石化公司進行融資。

付玲說,案發後多名受害人曾前往法院提起對銀行的民事訴訟,但均被法院以“對被害人財產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為由,不予受理,“我們是在銀行存的錢,銀行員工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存款轉走,現在存款不見了,我們卻連起訴的機會都沒有。”

高息攬儲:一年貼息6%,受害人湊錢存款

付玲回想起這兩年多以來的維權經曆,顯得身心俱疲,她將根源歸結到曾讓她非常信任的“陽光貼息”,並自責太過大意,“誰能想到,存在銀行裏的錢也會出了問題?”

2014年10月,付玲接到一名“中介”的電話稱,山東濱州一家銀行有貼息,年利率是6個百分點,問她是否有存款意向。“這個中介是做‘陽光貼息’的,這種存款方式,一般都是由中間人介紹,將錢存到指定的銀行後,然後有筆貼息款,相比於一般的存款回報更高,也比購買理財產品更安全,我存過幾次,從沒出現過問題。”付玲說。

付玲告訴澎湃新聞,受環境影響,正常的利率下,銀行很難招攬到大額的存款,因此會通過中介,以貼息的方式進行攬儲,“相當於是給回扣,這對於很多大額儲戶來說,早已是公開的秘密。”

經過簡單溝通,付玲得知此次攬儲的銀行是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限定的存款金額為1100萬,她隨後聯係了包括老父和胞妹在內的七名親友,湊齊了這筆錢。2014年10月16日,付玲同中介一起,從浙江杭州前往山東濱州,在濱州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櫃台將1100萬元全部存入銀行,存期為一年,銀行工作人員從櫃台遞出一張存單給她。存款當天,她收到了60萬元貼息,“我按照湊錢份額分給了親友”。

付玲說拿到存單後,她並沒有多想直接返回了杭州,沒想到存款到期後,出現了問題。

2015年10月17日,1100萬存款到期後,付玲與愛人再次前往濱州市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打算將存款兌付。但當他們將存單遞給櫃員時,對方從櫃台遞出一張紙條,上麵寫有公安局的地址,要求他們去報案,“櫃員說沒有這筆存款,還說這個存單是假的”。

突如其來的變故,讓付玲和愛人愣在當場,他們隨後找到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負責人,要求查賬,讓付玲覺得奇怪的是,交易明細顯示,她在2014年10月16日存入1100萬元,但這筆錢在存入當天就被以轉賬方式支取。

存款消失:20餘人受害,禍起“陽光貼息”

付玲後來才知道,早在他們前往濱州市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兌付存款之前,已有人遭遇了相同的境況,這名儲戶與他們一樣,來自浙江。

一名受害人在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存錢時,曾拍下櫃台內的李某及趙某。當事人供圖

葉蕭軍(化名)是渤海五路分社受害人當中,第一個發現存款出現問題的儲戶,2015年10月10日,他前往兌付自己一年前存入的400萬元存款時,被告知“沒有這筆存款”。他告訴澎湃新聞,事發當天,他還看到曾為他辦理存款業務的櫃員仍在銀行上班。

農信社曾為葉蕭軍出具的400萬元的存單。澎湃新聞記者 陳雷柱 圖

葉蕭軍說,他的遭遇與付玲幾乎一摸一樣,“我也是中介通過電話告知我這家銀行有貼息,我將400萬元存入銀行當天拿到了20萬元的利息,存期為一年,但在存款到期後兌付時出現了問題。”

葉蕭軍報案後,在案件的偵查階段,越來越多的儲戶在兌付存款時發現被騙而報案,隨著受害人人數不斷增加,他感覺到自己陷入了一場巨大的騙局當中。這期間,有受害人在網上發帖求助,他們隨後相互結識,並由此獲知,此次“存款事故”共發生在濱州農信社的3個網點。所有的受害人均是被以“貼息存款”的方式,通過中介帶入這個巨大的漩渦之中。

據一名從事“陽光貼息”的中介人員介紹,“陽光貼息”大約在2005年前後在國內銀行業興起,一般由有資金需求的銀行私下發起,通過銀行內部人員放出消息,聯係到其他中介尋找金主,“這些中介大多有金融行業從業經曆,以銀行及保險業退休或離職人員為主,他們手中掌握著大量人脈資源,通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設定最低存款金額,貼息的比例一般在5到6個百分點,中介也能從中獲取1到3個百分點,這是個活尺子,由自己掌握。”

這名中介稱,由於“陽光貼息”回報較高,且相對安全,很多“金主”都願意以這樣的方式將錢存進銀行,“當然,也有人利用這個實施詐騙,但我幹這行五六年了,還從未遇到過這次濱州這樣的事故。在事發前,我也不知道這是一場騙局。”

葉蕭軍說,案發後,他們在維權過程中發現,陷入這場騙局當中的儲戶約有27人。據該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目前仍有16035.09萬元沒有追回。

偽造存單:43張假存單吸收存款2.6億餘元

儲戶們損失的1.6億餘元究竟去了哪裏?

據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自2011年開始,山東省濱州市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行長段某多次為楊某經營的創能石化公司進行融資,欠下巨額高利借款無法歸還。為歸還之前借款以及繼續建設創能石化公司,段某與楊某商議後決定多方籌集資金。

判決書稱,2013春節前後,段某與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職工張某等人協商後,決定以中間人帶存款人到指定銀行的指定櫃台辦理“存款”業務,再由銀行櫃員將存款人資金轉到特定的賬戶,並將事先偽造好的假存單等通過銀行櫃台交予存款人,用款人收到存款後進行貼息。

判決書顯示,從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楊某等11人先後在鄒平農商行台子支行、博興農商行曹王支行、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前來辦理“存款”,分工協作,交叉作案,共計偽造金融票證43張,金額共計29893萬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473萬元。

濱州中院經審理查明,該案共計31起,僅有4起事實中的涉案資金歸還,其餘27起共計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根據上述事實,濱州中院於2017年12月5日,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並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判決之後,2017年12月15日,濱州中院又專門針對案件中濱州市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的兩名員工李某、趙某及一名個體經營戶周某單獨做出一份刑事裁定書,法院認定李某偽造金融票證17張,金額7244萬元,吸收資金7223萬元;趙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16筆,共計722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並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份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兩名銀行員工利用受害人對銀行和銀行工作人員的信任,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錢款轉移,並出具虛假存單蒙蔽被害人。

葉蕭軍說,李某及趙某就是當初為他辦理存款業務的會計主管及櫃員。兩份判決書14名被告人中,共有5人係銀行員工。

維權困境:巨額存款未追回,民事訴訟不予受理

關於這起案件中剩餘1.6億元資金的追繳或退賠事宜,上述兩份刑事判決未提及。葉蕭軍說,案發兩年多以來,他們曾多次前往山東濱州,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但均被法院以“對被害人財產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為由,不予受理。

據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於2018年3月5日收到葉蕭軍起訴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濱州市濱城區農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的起訴狀,請求依法判令支付其存款本金400萬元、利息396000元。

葉蕭軍在訴訟狀中提出,被告係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有經營存款業務的資格,他辦理存款業務是在被告的法定營業場所、法定工作時間,由櫃員具體經辦,並在營業窗口向他遞交儲蓄存單,櫃員在辦理業務是履行被告的職務行為,無論存單是否偽造,對他而言,都應該視為是真存單,他與被告之間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被告負有到期支付存款本息的義務。經辦櫃員向他出具虛假存單,也是由於被告疏於管理造成,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濱城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葉蕭軍的存單係偽造,相關責任人已分別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被追究刑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葉蕭軍隨後上訴至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5月7日,濱州中院做出民事裁定書,同樣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濱州中院曾於2018年5月7日駁回了葉蕭軍(化名)的上訴。

為此,葉蕭軍等受害人查閱大量法條,他們認為,自己提起的是獨立民事訴訟,被告是銀行法人、案由是存款糾紛;而法院所指的刑事案件被告是李某、趙某等自然人,案由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這根本兩碼事。”

葉蕭軍的代理律師董憲鴻認為,本案不屬於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針對刑事案件向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因有關人員的刑事犯罪而剝奪申請人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5月30日,澎湃新聞嚐試就此事采訪濱州中院,一名工作人員以“領導不在”為由拒絕,截至發稿時亦未收到任何回複。

葉蕭軍說,現在所有受害人存入銀行的錢,尚有1.6億餘元沒有著落,“這些錢大部分都是親朋好友一起湊的,究竟如何索回,我們仍然期待有關部門有所作為。”

記者 陳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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