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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動用52%資金出手搭救,2萬億資產安邦帝國家底僅11億

(2018-04-04 03:14:15) 下一個

保險保障基金動用52%資金出手搭救,2萬億資產安邦帝國家底僅1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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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16:42:29字號:A- A A+來源:觀察者網
關鍵字:安邦保監會安邦銀保監會保險保障基金動用52%資金救安邦保險保障基金安邦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據保監會網站4月4日消息,為穩妥有序推進安邦保險集團風險處置工作,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維護穩定經營,2018年3月2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複同意保險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險集團增資608.04億元。增資後,安邦保險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

這意味著,安邦集團此前的真實資本金僅有10.96億元,但卻對應掌控著近2萬億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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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網站截圖

同時,銀保監會表示,經調查核實,發現安邦保險部分股東在籌建申請和增資申請中,存在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編製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為進一步強化保險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嚴厲打擊保險公司股權違法違規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銀保監會依法撤銷了安邦保險集團有關股東和注冊資本變更的行政許可。

為救安邦,保險保障基金動用52%資金餘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保監會(現現銀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2004年,原保監會發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6年成立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2008年9月,新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同時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根據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披露,截至2018年1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餘額1158.89億元,其中財產保險保障基金735.90億元,占63.50%;人身保險保障基金422.99億元,占36.50%。這意味著,此次增資安邦保險,耗費了保險保障基金52%的資金餘額。

據安邦2016年財報顯示,截至2016年底,該公司總資產規模已達到1.45萬億元,同比增長61%。再加上安邦財險7954億元的總資產,合計達到2.24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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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觀察網數據,這並不是中國保險保障基金第一次出手搭救企業,保障險企償付能力,上一次出手還是把錢花在了中華聯合保險上。

2009年12月,保險保障基金將所持有的新華人壽股份一次性整體轉讓給中央匯金,總計40.58億元,以12.68億元的股權溢價退出新華人壽,完成了風險處置工作。

2006年,經曆了高速擴張的中華聯合財險出現巨額虧損,資不抵債。在市場化重組無果的情況下,保險保障基金先是受托管理中華聯合股份,代行股東權利,幾年後又正式介入並控股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12年3月,保險保障基金向中華聯合注資60億元,對其持股比例由57.4%上升至91.5%。

直到2016年,保監會批複同意遼寧成大、中國中車和富邦人壽以總價格144.05億元受讓保險保障基金持有的中華聯合60億股股份。2017年11月16日,保險保障基金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網站公開掛牌,擬以16.82億元的掛牌價對外轉讓所持有的中華聯合保險5.6335%股權。隨後,富邦人壽受讓了這部分股權,該救助案就此畫上句號。

與之前接手中華聯合相比,此次從保監會接管安邦到保險保障基金出手救助,明顯動作更快。

但財經網援引法律人士說法指出,我國的保險業的風險處置手段有待豐富

不管在整頓、接管等正式的行政前置程序中,還是各種風險處置等類行政前置程序中,監管部門的行動路線多是先派駐人員參與經營,再動用保險保障基金。剝離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等對主體資格影響更小、對保單持有人利益保護更優的風險處置手段措施則使用很少。

另外,保險保障基金的三次運用不是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而是在破產司法程序之外收購問題公司的股權,即用於“處置保險業風險”,等於補貼了保險業“壞孩子”,是否公允值得商榷。

回顧:吳小暉涉經濟犯罪,保監會接管安邦

今年2月23日,安邦保險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中國保監會自即日起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原保監會發布接管公告時曾表示,安邦接管工作組將積極引入優質社會資本,完成股權重整,保持安邦保險的民營性質不變。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安邦保險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

公訴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隱瞞股權實控關係,實際控製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等申報材料,騙取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銷售批複,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公訴人說,2011年7月,吳小暉無視監管規定,強行分派超大規模銷售指標,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製造、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至吳小暉實際控製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資金652.48億元。檢察機關同時還指控被告人犯有職務侵占罪。

公訴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麵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100億元先後劃入其實際控製的多家產業公司,後將絕大部分資金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或者用於支付其實際控製的產業公司欠款、利息等。

吳小暉案庭審時掩麵痛哭悔罪請求輕判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庭調查結束後,吳小暉進行了最後陳述,掩麵痛哭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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