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道大參考 http://www.gedaodigest.com/ 按:1984年5月,首都新聞學會召開理事會,宣布成立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共同組織的新聞法研究室。研究室開始出版不定期的內部刊物《新聞法通訊》,並且廣泛地征求意見和搜集材料。1985年新聞法草案起草工作開始啟動。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新聞立法至今是有花無果。
一、改革開放以來新聞立法工作的曆程
基於對文革的反思和對國外新聞法治的借鑒,新聞改革和新聞立法的呼聲首先在新聞界響起。1980年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全國政協五屆三次會議期間,來自新聞界的一些代表和委員就製定新聞出版法和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等問題發言,這些發言發表於當時的報刊上。在1983年召開的六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一些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議案,建議在條件成熟時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法。鑒於製定新聞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呼聲日高,1984年1月3日,中宣部新聞局就共同商議得出的意見,提出《關於著手製定新聞法的請示報告》,報告對立法的具體操作提出了一些建議。中共中央書記處的有關領導人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都很快批示同意這個報告。
1984年5月,首都新聞學會召開理事會,宣布成立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共同組織的新聞法研究室。研究室開始出版不定期的內部刊物《新聞法通訊》,並且廣泛地征求意見和搜集材料。1985年新聞法草案起草工作開始啟動。
新聞法起草工作一開始,新聞法研究室組織的有關新聞法的一些討論和形成的一些意見,如新聞法的指導思想、新聞法的適用對象和範圍、報刊創辦、新聞檢查製度等。同時,新聞法的起草也引起了有關方麵的關注,出現一些意見分歧。
新聞法研究室於1985年開始起草,經兩次修改補充,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法(草案)》第三稿。1986年11月,上海的新聞法起草小組拿出過《上海市關於新聞工作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1987年初,國家新聞出版署成立,中央確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起草關於新聞、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規章製度。從此,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新聞立法隻進行研究,不負責起草,新聞法研究室起草新聞法的使命到此結束。半年以後,新聞出版署於1987年7月將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法》(送審稿),送到國務院請求審查。1989年1月,新聞出版署拿出《新聞法》和《出版法》兩個新草案。至此,作為上世紀80年代中國新聞立法工作成果結晶的三個新聞法草案麵世。
1989年六四事件後,中央也希望製定新聞出版法,並且明確先出台出版法,然後出台新聞法。新聞法的製定也因此進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但進入90年代以來,新聞立法實際上進入停滯狀態。與此同時,有關新聞及輿論監督立法的問題一直是全國人大代表立法議案、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提案的重點。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新聞立法至今是有花無果。
二、目前中國對新聞傳播的管理與規製方式
由於尚無專門的新聞法,而相關法規所起的作用又還不明顯,因此,目前中國對新聞傳播的管理和規製,通常起作用的還主要是黨委和政府新聞主管部門和相關領導機關的指令、指示。
由於種種原因,這種方式有時也會產生一些問題,帶來一些弊端。例如上個世紀80年代發生的武威地區收報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1988年3月16日,甘肅《武威報》發表了一篇題為《人民代表的心裏話》的報道,此篇報道是由該報記者根據人大代表座談紀要整理而成的,報道中涉及了人大代表就政府工作和幹部作風等問題發表的批評意見。報道刊出後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有關領導對報道不滿,下令收回當天報紙,並重新出一份報紙代替。此事被《中國青年報》披露,受到社會普遍關注。這種極端的做法雖然並不多見,但它卻給我們帶來許多思考和啟示。
在中國,黨和政府主管部門和領導機關可以通過組織和行政手段,包括直接向新聞媒體發布指令、指示,對新聞媒體進行管理和規製,這已成為一種常規性的做法。宣傳部門每周召開由各媒體派人參加的吹風會,交代如何進行近期一些重要問題的報道,批評一些媒體的不當報道。這成為一種常規性的做法。進入90年代以來,由宣傳部門直接向各媒體發布指令、指示(這些指令通常是不交代原因和理由的),成為對新聞報道內容進行日常幹預的主要形式。
下麵摘錄一位在電視台實習的研究生工作日記中的一篇:
在台裏做新聞的記者,每個人都要接觸到一個叫索貝的新聞係統,因為所有的寫稿、改稿和播出記錄都在這個係統裏麵。而每次打開這個係統,都會先有一個對話框蹦出來,這個窗口叫做消息通知窗口,內容都是來自上級對各種新聞選題和內容的宣傳和口徑限製,不得違反。每天這些通知的內容涉及到政治、工商、文化等等,五花八門,用紅色字體標示,提醒大家注意。如今天我打開係統寫稿子時就有一條:福建省工商局長涉嫌行賄,並在被調查期間,私自出走到境外一事各檔節目一律不報道。
在他的日記中還有這樣的記載:
6月29日,接到領導通知: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是一部重要法律,涉及麵廣,又比較複雜、敏感,社會關注度高,不要擅自報道,聽從統一口徑。
6月27日,接到領導通知:不得出版、轉載、宣傳《用新聞影響今天〈冰點〉周刊紀事》。不報道查堵《中國工人階級狀況》等圖書。
像這樣的消息,每個星期出現在係統裏很多,這些選題都是不能做的。有意思的是,有一天當我在看這些消息的時候,部裏一個老記者對我說道這才是真正的新聞。
由於一些主管部門和領導機關,以及相關個人擁有對新聞報道的控製權,特別是輿論監督稿件刊發的決定權,這往往會為少數人搞權力尋租提供條件。郴州市委宣傳部部長樊甲生,被新聞界稱為礦難新聞滅火隊長。當一些非法開采的小煤礦發生礦難事件後,樊甲生常常要求在第一時間對消息進行封鎖,而後可獲得礦山的幹股或現金回報。近年來,一些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卷入腐敗案,原因雖然是多方麵的,但同其運用自己手中控製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稿件的刊發決定權搞權錢交易不無關係。這些人可以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隨意叫停,而且還冠之以穩定壓倒一切的名號,在背後卻大搞權錢交易,借國家公權之力,謀個人私利之實。這提醒我們要重視新聞傳播管理的製度與法規建設,警惕少數部門、單位和個人利用手中的新聞報道控製權謀求私利。
三、我國要建立適度的新聞自由
我這一輩子都是研究新聞自由、新聞立法和新聞改革的。我以為,如果新聞自由度(這個詞匯是我發明的)可以量化,單純從法製的角度而言,美國或許可以定為95度,西歐則是85度。我國將來能達到70~75度也就可以了。那麽什麽樣標誌出現,就算達到起碼的及格線呢?那就是新聞實行法治。沒有法治,隻有人治,新聞自由度最好的情況下也隻會是不及格。新聞實行法治,就先要從新聞立法做起。不解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我們永遠隻能在二三十度徘徊,我國新聞想在世界上贏得公信力,那隻是自說自話,是沒有可能的。
美國、西歐高度的新聞自由對於這些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起了巨大作用,與集權的新聞製度相比表現出很大的優越性。但弊病也不少。比如,在對阿富汗、伊拉克的戰爭上推波助瀾,美國媒體很少有反戰的聲音發出。在美國金融危機之初,有的大報不斷預測哪幾個大公司要破產,弄得更加人心惶惶。在更大範圍講,西方的新聞自由與多黨政治、民粹民主交互為用,使政府依賴指數不斷升高,以致有些國家債台高築,影響國家進一步發展。我國需要新聞自由,但要適度,有所節製。我相信,幾千年文明史的中國也會創造出新的新聞文明,即理性的、適度的新聞自由。
為此,先要承認新聞自由有普世價值,隻是實現形式有所不同。其實美國與歐洲都是有所不同。比如美國官員告媒體誹謗,除證明報道的事實虛假以外,還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媒體或記者確有惡意,才能打贏官司。這樣,幾十年也看不到一個美國官員能打贏誹謗官司。歐洲則無此規定。僅此一條就說明,美國的新聞自由度比歐洲高。有所不同,意味著大體相同,我國要承認新聞自由的普遍性原則和做法。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這個出版中就包含著新聞。《世界憲法全書》中的各國憲法都是這樣規定出版自由的。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是每個中國人都有的,並不是文革流行的解釋,隻有無產階級才有。這種解釋最後導致全中國隻有一個人有言論自由,那就是無產階級的最高代表。
四、怎樣從新聞的角度看待蘇聯、東歐劇變?
蘇共是被自己長期積累的錯誤和腐敗打倒的,不是某一個領導人的問題。
蘇聯新聞方麵的教訓是雙重的,就是從長期極度壓抑到突然完全放開。不能隻談後者不提前者,而前者才是根本的。
十月革命勝利後,蘇維埃政權封閉了除《真理報》以外的所有報紙,同時發布了由列寧簽署的出版法令,該法律許諾:一旦新製度確立起來,對報刊的各種行政幹預就必須停止。而將依照最開明與最進步的法律,並在對法庭負責的範圍內對出版實行充分的自由。可是,這個法令並沒有兌現,反倒大批新聞自由。隨後的70年裏蘇聯一直沒有進行新聞立法。蘇聯在連續實行5年的公開性以後,為了挽救危局,也不得不進行新聞立法,但已經錯過時機,頭年公布大眾媒介法,第二年蘇聯就解體了。如果列寧兌現自己的承諾,如果沒有斯大林的個人專製和集權,如果沒有戈爾巴喬夫的急於求成蘇聯很可能仍然存在。但是,曆史沒有如果。
那些不講民主自由的政權,喪失了對人民的吸引力,所以在沒有戈爾巴喬夫的東歐國家,也一樣被人民拋棄。現在有些人談到蘇聯新聞變革的教訓,隻說蘇聯是因為沒有繼續嚴格控製新聞媒介,造成傳媒失控、蘇聯解體,而不談蘇聯七十年不努力改革高度集權的新聞製度,這種製度遭人民唾棄是遲早要發生的事。蘇聯東歐新聞自由發展曆程有三點啟示:一是新聞專製不應該成為無產階級政權的特征;二是堅持公開性、堅持人民的知情權,適度、漸進地發展新聞自由是必須的;三是必須通過立法保障新聞自由。
五、為什麽文化立法27年一直缺乏重大進展?
從1984年籌備新聞立法到現在已有27年了。我國原打算要搞的新聞法、出版法、廣播電視法、電影法,一個都沒有搞出來。究其原因:
(一)沒有深刻認識到立法的意義,沒有看到擴大民主、自由,是人民的強烈願望,是時代的要求,也是執政黨永葆活力的需要。要不要新聞出版立法,絕不是哪一種馭民之術更好的問題。陳雲的說法不一定妥當,更不一定永久適用。他曾經說過:在國民黨統治時期,製定了個新聞法,我們共產黨人仔細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辮子,鑽它的空子。現在我們當權,我看還是不要新聞法好,免得人家鑽我們空子。沒有法,我們主動,想怎樣控製就怎樣控製。實際上,自袁世凱政府倒台到國民政府上台,其間並沒有出版法,傳媒放縱到無法無天,國家社會混亂不堪。國民政府《出版法》頒布,有不得意圖顛覆國民政府或損害中華民國利益等等一係列的規定,如果不是因為當時國家混亂,政治腐敗,政府不能完全控製局勢,是很難有空子可鑽的。再說,從組織原則來看,抓緊製定新聞出版法,是載入黨的十三大報告的,是全黨的決定。鄧小平說,十三大報告一個字不能改。陳雲一向尊重黨的決定和黨的組織原則,有關部門也沒有權力不執行全黨的決定,隻聽某個人的一時意見。
(二)把暫時起作用而副作用極大的方法當做長治久安之計。
我們有兩個口號是有問題的,在實踐中更是讓它走向極端。
一是上個世紀80年代末提出的以正麵宣傳為主。這個口號從字麵上看好像沒有問題,但我們的媒介批評曆來就少得可憐,1989年急忙提出這個口號,其實際作用就是減少輿論監督。新聞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市場經濟下經濟利益多樣化,經濟行為複雜化,容易產生貪汙、腐敗,本來就必須加強輿論監督。可我們錯誤總結教訓,大搞正麵宣傳。尉健行在2002年人大會議期間說,近幾年查辦的大案要案,大多數發生在1993年至1997年之間,1998年以後作案的逐步減少。我認為,這與1992年宣布搞市場經濟以後,輿論監督反而被大量削減有很大關係。1998年朱?基到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強調輿論監督,以後情況稍好一些。
二是穩定壓倒一切。從辯證法、係統論的觀點,任何事物隻能有它自己合理存在的地位,不能因為一種事物重要,壓倒其他一切事物。在新聞實踐中,報紙揭露本地區的腐敗被視為不利於穩定。讓穩定壓倒一切,就變成讓穩定壓倒了公平、正義。每個省、市都力圖避免媒體暴露自己的矛盾和問題。2005年還取消了跨地區的輿論監督。其結果是,一邊是腐敗在蔓延,一邊是揭露腐敗的輿論監督在收縮。
(三)隻搞條例不搞法。條例隻是行政管理,立法恰恰是減少行政幹預。法律是保護新聞自由和防止濫用新聞自由兩方麵的條文的結合,總的是保障新聞自由。馬克思說:新聞出版法就是對新聞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認可。沒有關於新聞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領域中取消新聞出版自由,因為法律上所承認的東西在一個國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立法不去搞了,1997年我們搞了幾個條例。但條例幾乎是不起作用的。報紙禁載規定擬得很好,本來應該是法無禁止即自由,可有關部門給媒體下達禁載的指令,大大越過有關條例規定的禁載範圍,大量不違背禁載規定的報道照樣被封殺,甚至根本不需要解釋理由。這意味著,有關部門沒有遵守條例。據某新聞集團粗略統計,2007年一年接到各種指令、招呼3700多條,平均每天10條以上。這樣,條例就沒有威信了,因為它們起不了作用。
以高鐵事故報道風波為例。去年7月28日,溫家寶舉行中外記者會,保證在調查過程中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可第二日即29日晚媒體卻接到一個權威部門的禁令:鑒於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境內外輿情趨於複雜,各地方媒體包括子報子刊及所屬新聞網站對事故相關報導要迅速降溫,除正麵報導和權威部門發布的動態消息外,不再做任何報導,不發任何評論。這些禁令不要說與溫總理剛說的話相矛盾,就是與國家有關法令、法規也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規定: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麵。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那麽,上述那些禁令是否貫徹了這些法律、法規?在人人是記者和評論員的微博時代,上述那些禁令是否有效呢?這些禁令最終隻會使傳統媒體更加邊緣化。所以不能隻顧及眼前的利益、局部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整體利益。這個長遠利益就是我國媒體的公信力、對人民知情權的尊重和人民對政府的信任;這個整體利益就是中國在世界上的國家形象和國家軟實力。
六、怎樣評價我國新聞立法停頓引起的後果?
中國當今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所有重要問題,都與不搞新聞立法、延誤新聞改革有關。我舉三個例子:
(一)腐敗不斷加劇,怨聲載道,是怎麽來的?同樣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途中,美國當年有媒體開展的扒糞運動,我們卻在那裏大搞正麵宣傳,從1987年-2010年被繩之以法的120名省部級高官,沒有一個是由媒體從發現蛛絲馬跡開始,步步深入揭發出來的。我國新聞體製是本地無法揭發本地貪官,又因為禁止跨地區監督,不準媒體揭發外地貪官。這等於是創造了令貪官放心的輿論氛圍。
(二)我國貧富懸殊越拉越大。世界銀行最新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居民收入的基尼係數已由改革開放前的0.28上升到目前的0.48(歐洲與日本在0.24~0.36左右)。而且,1%的人口掌握了41.4%財富,財富集中度畸高。招商銀行聯合貝恩管理顧問公司對外發布的報告顯示,相當於中國總人口0.2的人,持有相當於全國城鄉居民存款餘額20萬億元的近一半資金。不讓媒體向決策層及時輸送貧富懸殊的信息,不利於國家微調稅收和分配政策;不讓媒體向全社會輸送這方麵的情況和意見,就不能形成縮小基尼係數的社會動力。
(三)許多全局性的問題由來已久,這兩年爆發性地呈現在社會公眾麵前,是怎麽回事?政治體製改革進展遲緩,其理由還可有一說,但是像領導幹部及其配偶財產公開、黨政機關三公問題、各地普遍建政府大廈、國企高管與一線職工收入差距太大、藥品流通環節問題多導致藥費奇貴等問題,群眾議論紛紛,解決起來並不像政治體製改革那樣牽一發而動全身,但傳媒也是無所作為,並不是他們不敏感,視而不見。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借口下麵,傳媒偶爾觸及皮毛,都要冒很大風險。以至於有某特大城市下令傳媒不得討論孩子上幼兒園難、上小學難,以及大量居民被狗咬傷,怎樣處理人與狗的關係的問題,傳媒也隻好遵命。我們過去總是認為,要把一切不穩定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媒體要配合,不挑開引起不安定的矛盾,安心把蛋糕做大。結果讓以上幾方麵的問題不斷積累,堆積如山,結果造成更加嚴重的不安定因素。這些年隨著網絡技術的新發展和社會公眾參政議政勇氣的增強,矛盾不斷爆發,群體性事件大量增加,以至於一些為政者不知從何抓起了。近一二十年實踐證明,媒體應該不斷揭露問題,為化解矛盾獻計獻策,並提供社會輿論作為動力。不同時期有不同時期的困難和問題,為政者和新聞宣傳管理者不能搞政治上的短期行為,回避矛盾,把困難留給後任,因為越往後拖,解決問題越要付出大得多的成本。
(四)文革回潮是怎麽來的?無論反右、大躍進和大饑荒,還是文革,都早已過了檔案保密期了,可是我們幾十年如一日,很少讓出版社出版披露這些巨大災難和嚴重錯誤的著作。這是導致現在出現文革回潮、稱讚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我國政治體製改革增加了一股新的阻力。
以上這些問題的產生,都與我國沒有通過新聞立法,提高新聞出版自由度有很大關係。世界的曆史和現實中有很多的例子反複證明,沒有新聞自由,任何政黨都可能被自己的錯誤或腐敗所打倒。那些持不搞新聞法治就能保持社會穩定的看法的人,應該夢醒了。
七、更新新聞觀念,抓緊新聞立法
(一)在黨政幹部中進行科學的新聞觀的教育,即新聞自由與法治的教育,促進新聞觀念的更新。不要再搞假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真斯大林主義新聞觀的教育。我認為至少要讓黨校擔當起這項工作。
要教育各級官員懂得,如果過不好言論、出版、新聞自由關,社會主義製度就不能牢固地確立。隻有讓執政黨和政府逐步適應在較高的新聞自由度的條件下工作,人民逐步學會在新聞自由條件下擇善而從,規範自己的行為,國家才能真正長治久安。可我們現在許多的官員都願意享受高度集權的新聞出版製度帶來的暫時的穩定,不管以後會是怎麽樣,任上樂當太平官,任後不管洪水滔天。這是政治上的短期行為。
在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在人人有手機,人人都是傳播者的今天,不要幻想靠壓製傳統媒體報道使任何突發事件被忽略過去。打取消微博的主意,更會使我們在廣大青年中孤立,因為微博已經成了他們的最愛。
要使各級領導認識到,報壞消息好作用大,隻報好消息壞作用大。當今世界上,新聞自由度高的國家,其媒介的公信力就高,國家的軟實力就強。媒體雖然報道了許多負麵事物,但在國內的影響力和在國際上對於塑造國家形象方麵,發揮了很大的正麵作用。而我國媒體在國家權力麵前太乖了,政府哪個部門不想報的新聞,它們都不報,可以說,它們采寫的民眾愛看的重要新聞稿,撤掉的比用上去的多得多,結果媒體在人民中喪失了公信力,對外更削弱了國家的軟實力。
要讓各級領導做到,新聞報道隻要不違背禁載規定基本上就不去幹預。要像相信農民會種地,工人會做工一樣,相信新聞工作者會辦報、辦廣播電視。即使在特別情況下需要幹預,也盡量與新聞工作者商量。
(二)我們為立法已經耽誤了27年,不能再錯過時機。
蘇聯共產黨一直沒有兌現建國初期的承諾,依照最開明與最進步的法律對出版實行充分的自由。種種原因使得整個國家機器的運轉對於這種高度集權的新聞體製的依賴性越來越強。黨和國家領導人換了一茬又一茬,誰也不肯嚐試兌現共產黨執政初期向人民所做的承諾。這種依賴性主要是兩方麵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由於沒有社會公眾意見的充分參與,黨和國家決策頻頻發生巨大失誤,特別是嚴重錯誤的後果由於不肯及時揭露,積累起來以後,執政者擔心新聞自由度一提高,會被全麵暴露,而導致社會能量大爆發,造成政局和社會的不穩定。
二是社會主義國家總是以政黨和官員的清廉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來證明其政治的合法性,所以通常不肯揭露官員的嚴重腐敗。但是由於長期不揭露,敢於搞腐敗的就越來越多,執政者更加擔心由法律保證媒介自由無阻地揭露腐敗,可能導致各級執政團隊潰不成軍,曆史上執政的官員也會醜聞畢露,直接挑戰執政的合法性。
這兩點足以說明,越早製定新聞法,革除人治的弊病,保證適度的新聞自由,不使錯誤後果積累,不使腐敗醜聞積累,對於社會矛盾消解,積怨及時釋放,對於維護執政黨執政的合法性和政權的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所以,我認為新聞立法沒有所謂條件完全成熟的時候,隻有錯過時機的問題。錯過改革和立法最佳時機的例子,在中外曆史上不難找到。
我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國力顯著增強,人民生活顯著改善,同時對民主自由發展太慢已經不耐煩了,這是通過新聞立法,擴大新聞自由的刻不容緩的時機。如果這時不做這樣重要的事,依舊一味享受高度集權的新聞體製帶來的暫時穩定,那隻能是透支穩定,把治理的困難留給後任和未來。這種政治上的短期行為將會帶來極為嚴重的後果。
八、對於新聞法若幹主要條文的設想
上世紀80年代我國就起草了新聞法草案,並且改了幾次。現在看來還有很多不足,特別是許多地方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責任一章有待細化。應該本著與時俱進的態度加以修改。還應該適當參考俄羅斯大眾媒介法、越南新聞法等。我在下麵就幾種有關權利的條文的擬定,提出修改的設想。
新聞法中規定的新聞自由權,要具體化為采訪權、報道權、批評建議權、創辦報刊權,並提出可操作性措施。這樣才能解決那種對自由隻做哲學式的解釋,業者無法操作,法官難以判決的現象。
就采訪報道權而言,政黨、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社會團體、公共企事業單位均有接受媒體采訪、提供信息的義務。上述組織如認為相關信息不得公開或拒絕提供,應按提出采訪請求的媒體主編的要求,在三日之內以書麵形式向該媒體解釋說明。上述組織拒不提供解釋,或新聞媒體如果認為理由不正當,可以依法向新聞評議會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就批評建議權而言,公民、新聞工作者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對法律法規、公共政策的製定、修改和執行發表建設性的意見。但所發表意見不得反對或背離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公民、新聞工作者有通過新聞媒體對政府機構、政黨、政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進行批評的權利。
但對各級黨政領導人的批評,由國家新聞管理部門根據漸進發展原則,製定實施細則。國家領導人的名譽不受損害。新聞媒體所發表的意見、批評等,不需要經過新聞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的批準。
對創辦報紙的規定。原草案采取不提報紙創辦、改由出版法規定的辦法,這影響了新聞法的規範性與完整性。需要加上創辦報紙的規定。從原則上看,法律要保證公民辦報的自由權利,至少要做到所有百萬以上的城市都有1~3家民辦報紙。但考慮到現實國情,要采取漸進發展的步驟。作為第一部新聞法,應規定,在現有報紙中,除了執政黨的中央和省市黨委機關報紙以外,所有報紙都應改為國有而具備民辦形式的公共報紙。其特點是:具有法人資格,無主管單位,非營利性,自主經營運作。創辦時由國家提供地址、房產和必要的設備,同時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基金會等捐資助辦。公共報紙接受國務院新聞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新聞評議會的監督,其編輯部負責人由新聞評議會在申請者中評選產生。公共報紙由主辦單位和出版單位獨立負責;切實實行社長、總編輯負責製。
創辦有中國特色的新聞評議會。發達國家是杜絕行政幹預報紙的,實行司法加自律的辦法。在司法與自律這二者中間,空檔很大,對於發展中國家是不很適應的。印度新聞理事會在維護新聞自由與新聞倫理方麵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其運作在世界上是比較成功的,建議借鑒印度新聞理事會的做法和經驗。我國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中國化,新聞評議會委員由黨政管理機關、社會各界、新聞界各占三分之一組成。其日常最多的工作是,評議新聞糾紛和報道內容,其次是評議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對新聞法和新聞職業道德規範的遵守情況。
侵權責任要作更具體的規定,讓壓製新聞自由權利和濫用新聞自由權利這兩方麵的違法行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真正使法律救濟到位。《俄聯邦大眾傳媒法》對這方麵的規定可供參考,壓製正當的新聞自由,要受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甚至要負刑事責任。(閣道大參考 http://www.gedaodigest.com/ 選自2012年《炎黃春秋》,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原所長 孫旭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