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被告人戚本禹辯護的辯護詞
律師 傅誌人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接受被告人戚本禹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現在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情況以及有關法律規定,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戚本禹參與了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從法律責任上講,“參與了犯罪活動”就必然有主從之分和責任大小的區別。因而有必要進行具體分析,正確判斷他們各自應負的責任。
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是早有預謀的。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江反革命集團十名主犯的判決當中有清楚 的認定。江青直接控製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逮捕無辜刑訊逼供製造偽證,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張春橋指使學生蒯大富在社會上煽動“打倒劉少奇”、“打倒鄧小平”,諸如“痛打落水狗”之類的惡毒語言,就是張春橋首先麵授蒯大富的。對劉、鄧、陶夫婦批鬥抄家是江青、康生、陳伯達決定的。誣陷賀龍是“壞人”、“大劊子手”,也首先出自江青之口。江青直接插手羅瑞卿專案組,誣陷羅瑞卿是“大反革命。”江青還誣陷陸定一是特務,誣陷彭德懷是“漢奸”。
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三次講話中,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就是在上述江青、張春橋、康生、陳伯達等人一係列誣陷迫害活動的背景下進行的。其誣陷內容與江青,張春橋、康生、陳伯達等主犯的誣陷內容,基本相同,有的還是同一誣陷內容的重複。由此可見,戚本禹的誣陷行為具有從屬性,主從關係是分明的。戚本禹的活動處於次要地位,起著次要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戚本禹煽動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此,根據卷內證據材料,以下幾個情節應當請法庭予以考慮。
第一、戚本禹布置一些人“搞幾個戰鬥組,有的搞劉少奇,有的搞鄧小平,有的搞陶鑄……”這是事實。但是戚本禹這一行動是在江青、 康生、陳伯達明確批示:批鬥劉、鄧、陶夫婦並抄家以後進行的。
第二、戚本禹指使學生把彭德懷從四川挾持回到北京,是江青首先提出來,要“把彭德懷弄回來”,在這之後戚本禹才指派學生行動的。至於學生韓愛晶等人對彭德懷實行人身迫害,造成彭德懷重傷,對此嚴重後果,戚本禹有責任,直接動手行凶毆打彭德懷的韓愛晶等人, 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三、對於朱德,戚本禹曾製止了一些人搞萬人大會批鬥朱德的企圖。這一點卷內有關證據材料是可以證明的。被告人戚本禹這一行為表 明他的思想認識上有了一定的變化,客觀上避免了更為嚴重的後果的發生,是一種停止繼續進行犯罪的表現。
我認為:正確判斷被告人戚本禹的責任,必須對其參與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麵的分析。以上情節表明,戚本禹是在江青、康生、陳伯達等人的具體指使下實施犯罪的,基本上是一個執行者。在對朱德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戚本禹的主觀認識上有所變化,客觀行動上有所表現,應當予以肯定。
三、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戚本禹“誣陷並煽動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按照刑法第一三八條和第一〇二條的規定,誣陷和煽動都是獨立的罪 名。因此,把“誣陷”和“煽動”兩個罪名同時並列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從本案事實及證據材料看,戚本禹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實施的犯罪 活動,其主觀目的是一個,行為也是一個。誣陷的言詞是作為煽動的手段或者內容存在的。這樣,雖然可以說侵犯了兩個客體,但實際上屬於牽連罪,應按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辦事,確定一個罪名。
四、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誣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以致張霖之被北京礦業學院一些人非法扣押,並且已經發生了對張進行 人身迫害的非法行為。二十四日,戚本禹在北京礦業學院群眾大會上也說“煤炭部部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起訴書栺控“在戚本禹的煽動下,北京礦業學院和煤炭部一些人連續多次對張霖之進行批鬥、刑訊、毒打。張霖之被迫害致死”。對於這個指控,應當說明以下兩點:
第一、張霖之被迫害的主要原因,來自江青的誣陷和煽動。江青誣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是在接見北京礦業學院紅衛兵負責人時講的,是當眾公開進行的。戚本禹的講話是在江青煽動之後,其誣陷內容沒有超出江青誣陷的範圍。
第二、在戚本禹講話之前,張霖之已經被非法扣押,受到批鬥,打罵。在戚本禹講話後,人身迫害活動更加嚴重了,這是事實。但是對張 霖之進行殘酷的刑訊、毒打,是北京礦業學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直接進行的。主要凶手有王業春、剛守堂等人。六十多斤的鐵帽子是山西一個煤礦的一些人蓄意製造弄來北京的。這就是說,那些內心殘忍手段毒狠的凶手,對於造成張霖之被迫害致死的嚴重後果,也負有直接的法律責任。 以上兩個情節說明,戚本禹的講話加強了江青對張霖之的誣陷效果,對於北京礦業學院和煤炭部一些人,有相當的影響,對於後果的發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就主要責任而言,首先應由江青承擔,其次那些直接行凶的凶手,也負有嚴重罪責。
五、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戚本禹於一九六六年六月夥同關鋒寫信給江青、康生、陳伯達,誣陷萬裏、陳克寒、趙凡是壞人”,“讓他們還 坐在北京市委書記處他們會搞陰謀,搞破壞”。這裏應當指出,在這件事情上,戚本禹和關鋒的責任,不是等同的。關鋒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供認,他和戚本禹所寫聯名信件中,誣陷彭德懷的內容是戚本禹所寫,而誣陷萬裏、陳克寒、趙凡的內容則出自關鋒,由關鋒執筆。戚本禹與關鋒聯名寫信誣告,應當共同負責,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從誣告信形成的實際過程看,兩相比較,關鋒應負主要責任,戚本禹應負次要責任。
六、公訴人今天在公訴意見中提出,“譚厚蘭到曲阜聚眾打砸搶,完全是戚本禹指使進行的。後果十分嚴重,共毀壞文物六千餘件,燒毀古書二千七百餘冊,各種字畫九百多軸,曆代石碑一千餘座”等等。對於這一罪行,戚本禹要負主要責任。但是,卷內材料證明,譚厚蘭是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九日帶人到曲阜的,十二日陳伯達就曾插手此事,他曾指示:“孔墳可以挖掉。”這就是說,陳伯達也有一定責任。 卷內曲阜縣文物管理委員會的材料證明,造成上述嚴重後果,不完全是譚厚蘭所為。譚厚蘭是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七日返回北京的,而一年半以後的一九六八年下半年,曲阜縣的王正聽“又把孔府所存的東西全部搬出”,使這些東西遭到又一次的破壞和丟失。對後果來說,王正聽的破壞行為所造成的部分,應罪責自負。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考慮,依法對被告人戚本禹予以從輕處理。
關於批駁被告人戚本禹的發言
公訴人孫成霞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對被告人戚本禹的辯護人提出的,應該把戚本禹同江青、康生、陳伯達在責任上加以區別,以及戚本禹不能承擔誣陷、迫害彭德懷、張 霖之的全部責任,表示同意。
被告人戚本禹在法庭辯論中提出的種種辯解理由,中心內容是否認他犯有反革命罪,他一再講什麽“我沒有一件活動是自己發明製造的”,“我都是按康生、江青,陳伯達的指示、講話、布置辦的事”。這種辯解不僅不能為他開脫罪責,反而恰好證明了本院起訴書指控他參與了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是屬實的。他還說:“有些事是他們下邊幹的,我不知道。”這純係推卸罪責,也必須予以揭露。
第一,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圖謀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的犯罪活動中,最主要的是通過有預謀地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推翻人民民 主專政的政權。戚本禹秉承江青、康生、陳伯達的意旨,親自煽動並組織指揮了對劉少奇主席、鄧小平副總理、陶鑄副總理的人身迫害, 親自在社會上煽起了誣陷朱德委員長的活動;親自煽動唆使韓愛晶等人迫害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十分明顯,戚本禹這些犯罪行為完全是為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舍主義製度服務的。
戚本禹在煽動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時候說:“首先批判劉少奇,不僅劉少奇,什麽鄧小平、陶鑄、彭德懷、彭真、陸定一、羅瑞卿、楊尚昆統統都要批判,”“你不把他在群眾中搞臭,就是個禍根、隱患,”“將來這樣的人一旦上台”,“什麽聶元梓一派,什麽師大派,什麽地質王大賓,什麽譚厚蘭,統統殺頭。”可見戚本禹對他們從事的犯罪活動具有什麽樣的性質當時就是很清楚的,更何況他在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時曾經用明確無誤的語言說過“要有殺勁”,“天王老子也不要怕”,“就是要搞他個天翻地覆”。在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裏,“要搞他個天翻地覆”這和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提出的“改朝換代”不是完全一致的嗎!事實、證據俱在,戚本禹企圖否認他的犯罪行為的反革命性質,當然是辦不到的。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們國家政治生活陷於極不正常的狀態。江青反革命集團得以憑借他們取得的權力和地位,采取反革命兩麵 派手法,利用合法的、非法的,公開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有預謀地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妄圖達到他們篡黨篡國, 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目的。戚本禹在參與江育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中,正是這麽幹的。他在辯解中,故意避開本院指控他的具體的犯罪事實和從事犯罪活動所采取的陰謀手段,竭力用他在手段、方法、活動形式上的某些合法外衣,來掩蓋他的非法活動。但是事實是勝於雄辯的。中央辦公廳一些人,寫信提出要“批鬥劉少奇”,這信明明是寫給汪東興轉呈周總理的。當時戚本禹身為中共中央辦公廳代主任,在任何情況下,他有責任把這封信及時呈送給周總理,而且是完全有條件這樣做的。而戚本禹不把信送給周總理,卻故意把信送給江青、康生、陳伯達並請他們來決定。江青一夥擅自決定“批鬥劉、鄧、陶夫婦”以後,在戚本禹煽動麵對麵批鬥劉少奇主席、鄧小平副總理、陶鑄副總理的時候,有人提出:“我們不敢隨便鬥。”戚本禹卻說:“你們都是政策觀念派,有些話中央不好說,你們現在幹了,框框就打破了。”
恰恰在毛主席到南方視察期間,戚本禹在中南海煽動了對劉少奇、鄧小平、陶鑄的人身迫害。戚本禹指使“中南海批鬥 劉、鄧、陶指揮部”製定的戰鬥計劃中,還明文規定:“保密工作一定要作好,對中南海外嚴格注意保密,如有人問及此事,隻說是在背靠背的大批判。’這個計劃戚本禹親自圈閱後說:“這個任務要保密,不要向外說,不要打電話,這是紀律,有什麽問題我負責。”
戚本禹在煽動誣陷朱德委員長時,對人民大學的一些人明確地說過:“你們不要說是我叫搞的,你們一講我叫搞的,就搞不成了。”戚本禹的這些“發明創造”,是不是陰謀,是不是非法的,不是很清楚的嗎!
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 明確指出:由於我們黨在“文化大革命”這一曆史時期犯了錯誤,就不可避免地給一些投機分子、野心分子、陰謀分子以可乘之機。曆史事實無情地揭露了戚本禹正是這樣一個分子。
第三,戚本禹在辯解中,還妄圖以“我當時隻是說了句話”“是下邊幹的”,“我不知道”,來推卸自己的罪責。人所共知當年戚本禹竊取要職,不可一世,他的幾句話有多大份量,戚本禹自己心中是有數的。戚本禹策動譚厚蘭去曲阜“打、砸、搶”,確實隻說了幾句話, 但是就是這麽幾句話,卻毀壞了曲阜的大量的文物古跡。何況在許多事情上戚本禹絕非是“隻是說了幾句話”。在迫害劉少奇、鄧小平、 陶鑄的時候,戚本禹就接二連三的進行了煽動。更何況罪責大小,並不在於話多少,關鍵在於話的實質和內容,這是常識範圍內的問題。 戚本禹作出這樣的辯解,實在是太勉強了。
我國刑法第十一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 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江青一夥和戚本禹橫行於世的年代,草菅人命,刑訊逼供,比比皆是。當年作為“文革小組”成員的戚本禹,對這些法西斯暴行是十分清楚的。當他煽動、迫害彭德懷、張霖之的時候,對他的行為將會發生的危害結果,他是非常清楚的。戚本禹企圖以“下邊幹的,我不知道”來推卸他應負的刑事責任,當然,也是辦不到的。
我的發言完了。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83)中刑字第629號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趙雲閣、孫成霞。
被告人:戚本禹,男,現年五十二歲,山東省威海市人。原任《紅旗》雜誌社曆史組組長,“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成 員,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副局長。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顏問處律師傅誌人。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戚本禹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查明被告人戚本禹犯罪事實如下:
一、煽動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朱德、副委員長彭真,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陶鑄、賀龍、陸定一、羅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楊尚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被告人 戚本禹在釣魚台召集中共中央辦公廳某些人開會,指使他們去圍鬥劉少奇、鄧小平、陶鑄。當晚,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七、八十人就闖進劉少奇、鄧小平、陶鑄的住處,圍鬥了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同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戚本禹在三次會議上,對先後參加會議的聶元梓、蒯大富、韓愛晶、王大賓、譚厚蘭和在京報社、電台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等單位的某些人,誣陷劉少廳奇、鄧小平、陶鑄、 賀龍、彭真、彭德懷、羅瑞卿、陸定一、楊尚昆“賣國求榮”,等等,並煽動說:“切不要對他們發善心”。
同月十四日,中共中央秘書局的某些人寫信給汪東興並周恩來總理,要求開會當麵批判劉少奇,戚本禹卻把信送給了江青、康生、陳伯達。江青、康生、陳伯達擅自決定對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夫婦進行批鬥,戚本禹立即部署,親自組織指揮中南海某些人對劉少奇、鄧小平、陶鑄及他們的夫人多次批鬥並抄家,進行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被告人戚本禹誣陷朱德委員長是“黑司令”。在戚本禹的煽動下,中共中央辦公廳的某些人和中國人民大學的某些學生在北京街頭貼出了“打倒朱德”的大標語,大字報。 一九六七年七月,被告人戚本禹指使北京航空學院學生韓愛晶、北京地質學院學生王大賓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進行批鬥迫害,致使彭德懷被打斷肋骨,造成重傷。
二、誣陷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和中共北京市委書記處書記萬裏、陳克寒、趙凡。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戚本禹按照江青的旨意,在北京礦業學院群眾大會上誣陷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是彭真死黨”,並煽動他們“要集中炮轟,狠狠地打擊”。在戚本禹的煽動下,北京礦業學院和煤炭工業部某些人連續對張霖之進行毒打、折磨。張霖之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被告人戚本禹夥同關鋒寫信給江青、康生、陳伯達,誣陷“萬裏、陳克寒、趙凡是壞人”。
三、策動聚眾“打砸搶”。
一九六六年十月,被告人戚本禹通過《紅旗》雜誌社林傑指使北京師範大學學生譚厚蘭等帶人去山省曲阜縣“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譚厚蘭帶二百餘人到曲阜,串聯當地的一些人,砸毀孔廟、孔府、孔林的大量文物,使國家財產遭到嚴重毀壞。
本庭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對各種證據七十四件進行了調查。大量的書證和證人證言充分說明,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 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被告人戚本禹供認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但不承認犯反革命罪。 本庭認為,被告人戚本為在“文化大革命”中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煽動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誣陷煤炭工業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領導人,策動聚眾“打砸搶”,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和聚眾“打砸搶”罪。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製度,根據被告人戚本禹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 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五十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戚本禹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唐根法
人民審判員 高德安
人民審判員 馬衛鷸(yù 水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