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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關於“時效”的法律討論(2/2)

(2019-08-21 05:50:25) 下一個

(222)
張又普:關於“時效”的法律討論(2/2) 

我的《南京大屠殺》一文發表後,獲得了許多反饋,有褒有貶有疑問,非常正常。首先要對所有花費時間閱讀我的文章的網友表示感謝。有些網友對於20年時效一說表示疑問,例如:

疑問二:一百多年前,加拿大政府有一個歧視華人的法案,過了100多年之後才向華人們道歉賠償,這可是早都過了20年時效了,怎麽解釋?

回答:國會是一個國家製定法律的場所,一百多年前加拿大國會通過了一項歧視華人的法案,這是當時執行的法律。不過,人類社會是在不斷地發展和進步的,在這百餘年間,人權和平等成為現代人的觀點。以今日之觀點來考察曆史,曆史上有許多法律都不符合今日的觀念,所以,國會要通過新的立法,廢除舊法,訂立新法。新法訂立之後,如果再歧視華人,那就違法了。簡單地說,在執行既定法律條文之時,要考慮時效問題,而對法律條文本身的製定或修改,則沒有時效限製一說。

疑問三:希特勒發動二次大戰,殺害了數千萬人,如今雖然早已過了20年,但對於如此嚴重的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今日的他有罪嗎?

回答:對於任何種類的罪行,道義和輿論上的指責都是永恒的。由於希特勒的嚴重罪行,他早已被釘到了曆史的羞辱柱上,遺臭萬年。但由於他在戰爭結束前死亡,因此,任何法院和法庭都沒有對他起訴,更沒有對他判刑。法院不審判死人,法院不審判曆史。

疑問四:上世紀三十年代,前蘇聯的“肅反運動”中,數百萬無辜民眾慘遭殺害、監禁,他們在生命威脅之下根本沒有能力去控訴那些凶手,過了20年之後,罪犯們就無罪了嗎?

回答:這種犯罪是政府性犯罪,製定法律的人製定了惡法,因此,在這個政府的內部,是不可能伸張正義,判罰犯罪人的。法律認為,應該在這個政府垮台之後的20年之內,對前政府官員們的罪行提出起訴。如果前政府持續時間較短,那些罪犯還沒有死亡,可以將那些罪犯繩之以法。但如果前政府持續時間很長,罪犯們都已經去世了,那就沒有辦法給他們判罪了。不過,對於前政府的那些罪行,輿論和道義上的譴責是永恒的。

不論多麽嚴重的罪行,都是有時效的。更遠的,例如,對於1644年多爾袞犯下的杭州大屠殺這一嚴重罪行,我們不能對他起訴,更不能起訴秦始皇的焚書坑儒罪。我們隻能從曆史教科書上來指控他們。近年來,南京市政府建立了博物館,懷念30萬死難同胞,從道義和曆史角度,指控當年日軍的殘暴,肯定國民黨蔣介石在抗戰中的貢獻,是很值得讚賞的。不過,由於毛澤東時代的嚴厲鎮壓,在和平年代的27年裏,人們無法向殺人凶手們提出任何指控,我們已經錯過了寶貴的20年時間。當年的殺人凶手們即使沒有去世,想要在法律上指控他們,顯然為時已晚,但道義上的審判將會是永遠的。

國內鏈接:http://www.hedao.vip/hedao/vip_doc/11947566.html

資料鏈接:
肅反運動:https://baike.baidu.com/item/蘇聯肅反運動/3071601?fr=aladdin
多爾袞:https://baike.baidu.com/item/愛新覺羅·多爾袞/5404860?fromtitle=多爾袞&fromid=194564&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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