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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關於“時效”的法律討論(1/2)

(2019-08-17 08:48:50) 下一個

(221)
張又普:關於“時效”的法律討論(1/2) 

我的《南京大屠殺》一文發表後,獲得了許多反饋,有褒有貶有疑問,非常正常。首先要對所有花費時間閱讀我的文章的網友表示感謝。有些網友對於20年時效一說表示疑問:對於普通殺人犯來說,確有20年時效,但南京大屠殺不是一般的殺人罪,而是戰爭罪,是種族滅絕罪,是反人類罪。對於如此嚴重的罪行,難道過了20年就不可以追訴了嗎?

疑問一:請看以色列,一直在持續不斷地追查二戰期間殺害猶太人的罪犯,有一些罪犯,過了五十多年後才從南美洲抓回以色列,照樣被判有罪,難道以色列的行為違法了嗎?

回答:這個問題問得極好,請允許我做出以下答複。法律不審判死人,法律不審判曆史。“曆史”這個名詞是很含糊的,各國的法律文本中不會使用含糊的詞匯,而是使用另外一個具有精確定義的法律詞匯:“時效”。這是現代法律的基石,世界各國都是一樣的,都是從英國人那裏抄來的。一個人如果犯了罪,道義上和輿論上永遠都會受到指責,這是沒有時效一說的,僅僅是在法律判決上是有時效的,而且這個時效是以“起訴”為準的。

例1:A某殺人後畏罪潛逃,警察法院對A發出了逮捕令,然而過了20多年之後才將其抓捕歸案。這時,A某仍然有罪,因為逮捕令是在時效之內發出的,逮捕令本身是沒有時效限製的。

例2:A某殺人後掩蓋殺人現場,自己若無其事、逍遙法外,警察花費了20多年之後才發現A是凶手,而在這20多年期間,A一直遵紀守法按時納稅,這時,20年時效是有效的,法院不可以起訴A的殺人罪。

二戰期間,數以萬計的猶太人遭到屠殺。戰後,以色列政府花費了極大的時間和精力,克服重重困難,製作了一份死難者名單,包括了多數遇難者的姓名、年齡、家鄉、死亡的時間地點、以及被誰所殺等詳細記錄。同時也收集了大量的證據,列出了一份殺人犯的名單,並追查他們的下落。對於那些確實已經死亡的殺人犯,僅僅是指責和控訴,對於那些下落不明的人,則向他們提出了起訴,這些事情都是在戰後20年之內完成的。二戰後,有許多納粹高級官員秘密逃亡南美,以色列政府不遺餘力、持之以恒地抓捕他們,半個世紀之後都不放手,抓住就判刑。以色列政府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他們在時效之內提出了對犯人們的指控。

疑問二:一百多年前,加拿大政府有一個歧視華人的法案,過了100多年之後才向華人們道歉賠償,這可是早都過了20年時效了,怎麽解釋?

內容太多太長,一篇文章寫不完,留待下期再回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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