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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不動產的主權(1/3)

(2018-06-02 07:44:00) 下一個

(096)
標題:不動產的主權(1/3)
作者:張又普

一個人一人生中所購買的最昂貴的商品是什麽?那大概就是房子了,專業名稱是不動產,英語是real estate。它可能會花費掉你一生的存款。為了在美國更好地生存,2004年,我成功地考取了美國的不動產經紀人的營業執照,因此對美國的不動產法略知一二。

不動產的主權,這是一個相關人士必須要爭取的。對於如此重大的問題,從五百多年前開始,英國和歐洲各國就逐漸地製定了一係列精確的法律條文,囊括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並成為世界通用的不動產法,成為國際公法。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作為一個人,應該遵紀守法,作為一個國家,應該遵守國際公法,無視法律而出了問題的人都是自己有毛病,不能怪法律不好。下麵想舉例說明一個具體的問題,這個案例抄自於美國的不動產法的教科書,是世界上不動產法的一個有名的典型案例。

有一位A先生在美國西部加州的一個偏僻的地方買了一棟別墅,全家人生活得很幸福。不久由於工作原因舉家搬往東部的紐約,托朋友B代管自己的別墅。A很有錢,工作也很繁忙,後來又買了很多不動產,慢慢地就把加州的別墅忘了,與B也失去了聯係。二十多年後,A又想起了自己的加州別墅,前往視察,才意外地發現,B一家人已經在那裏生活了一代人了,並且拒絕把別墅還給A,聲稱自己已經擁有了該別墅的主權。A被迫前往法院控告B,聲稱B是強盜騙子,要求收回自己的房產主權。

在法院上,A出示了自己當年購買房產的原始發票,政府頒發的房產證。B則向法院出示了自己二十多年來向市政府支付的不動產稅的發票,持續支付了二十多年的水費電費電話費等等的賬單。那麽,法院應該把別墅判給誰呢?

如果看官您是法院的法官的話,您打算把該房產判給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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