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結婚以前,我和我丈母娘因為不一樣的價值觀,有些衝突。我天真地以為這沒關係,我以為愛情能克服一切問題,我就結婚了。現在,我和妻子決定離婚了。
我和丈母娘的價值觀有以下幾點不一樣。
一、丈母娘讓我結婚後早生孩子。我想等自己成熟些了再生孩子。因為這個分歧,丈母娘不讓我妻子跟我在一個房間睡。我因此和丈母娘吵過架。
二、丈母娘認為我妻子是伺候我。我認為我和妻子之間沒有誰伺候誰的關係。因為這個分歧,我媽媽跟丈母娘打電話吵過。
三、丈母娘認為感情是用錢維持的。丈母娘對我說,我妻子的哥哥小時候在她們村裏有幾個好朋友。有幾個人不再聯係,有幾個人跟我妻子的哥哥的關係現在還很好,因為丈母娘過年過節喜事喪事都給錢。我覺得錢不能維持感情。我以前的幾個小學同學、大學同學現在還是我的朋友。我和他們之間沒有金錢關係,感情還很好。
四、在丈母娘她們村子,好像女兒有義務給親兄弟錢。我妻子的嫂子,我叫她小茹吧,每年過年時給小茹的哥哥三萬塊錢左右。小茹不工作,我妻子的哥哥出這筆錢。我覺得這不合理。
五、丈母娘覺得她家的事我父母有義務幫忙。我父母的事跟她家沒關係。我嶽父生病的時候,去我爸媽的省的醫院看病。我給了丈母娘三萬兩千塊錢。我爸媽熬阿膠熬補品往醫院送,還去醫院看望。我嶽父跟我丈母娘在我爸媽家住了兩個月。後來呢,丈母娘覺得嶽父的病沒治好,後悔當初去我爸媽的省的醫院了,也沒感激。後來我爸爸生病住院了。妻子從沒打電話問候過。丈母娘也沒打過電話問候過。我跟我丈母娘說,我爸爸病了,請她體諒一下我爸媽的苦。丈母娘說不關她的事,丈母娘還用平板電腦看娛樂視頻。我就無語了。
六、丈母娘認為她有權幹涉別人。當初丈母娘的鄰居蓋房子,房子比我丈母娘的房子高了點,房子麵積比我丈母娘房子大了點,丈母娘就向鄰居提意見,兩家人後來就互相不愉快。丈母娘也幹涉我,我不想在結婚兩年內生孩子,丈母娘就不讓我跟妻子住一間房。
七、我感到我的一些付出被浪費了。我嶽父去世的時候,我妻子打電話讓我趕緊去丈母娘家。我放下工作,趕緊回丈母娘村子了。結果發現,第一,我沒有披麻戴孝的權利。第二,我不需要幹什麽事情。我就無語了,因為我耽誤了工作,我影響了工作業績,我卻白忙一場。我爸媽的一些付出也浪費了。我爸媽聽說嶽父去世了,早早趕去丈母娘家探望,還送了一萬塊錢。我丈母娘的妹夫對我說,你爸媽就是為了早點見到你。我無語了。因為我去完丈母娘家後要去我爸媽家的,我爸媽早晚都能見到我。我爸媽是去丈母娘家吊唁的,不是為了早見到我。我爸媽的好心被歪曲理解,真是浪費了。
如果丈母娘不影響我妻子的話,也沒大問題。麻煩的是,丈母娘對我妻子的影響很大。丈母娘能讓我的妻子對我好、或對我壞,丈母娘也能改變妻子的想法。結婚後有兩次,妻子跟丈母娘打電話,丈母娘讓我妻子對我好,然後我妻子就對我特別特別好。丈母娘也能讓妻子對我壞。我妻子生孩子前幾個月,丈母娘來我家住,我和妻子帶著丈母娘去逛街、旅遊、看海、去中餐館。我出錢供丈母娘去學校裏學英語。我送給丈母娘平板電腦。我出錢買衣服給丈母娘。結果,丈母娘不滿意,覺得我妻子伺候我,覺得我對妻子壞。結果,妻子對我的態度也變壞了。
我妻子抱怨說,她結婚後去我父母家時,她不再稱呼我媽媽為阿姨,而是直呼媽媽,這是改口了,但我父母沒給改口費,她說我爸媽吝嗇。我覺得挺冤枉的。事情的原因是,第一,我結婚後去丈母娘家,沒收到改口費。第二,我爸媽不是吝嗇。我嶽父去世時候,我爸媽送給丈母娘一萬塊錢,還送給丈母娘的孫子們錢,這些錢都是沒義務送的。
我妻子還抱怨說,我把工作中的煩心事情跟她講。從那以後我就不再跟妻子講煩心事了。
我妻子抱怨說她沒有冬天衣服穿。我覺得不可思議。妻子走了後,我收拾家,找出了十公斤妻子的冬天衣服,而且這些衣服是在我妻子往丈母娘家寄了一百公斤東西之後我找出來的。
我妻子覺得當她老了以後我會嫌棄她。可是我不是因為妻子漂亮才喜歡她的。妻子不醜也不漂亮。我覺得她老了也不會變難看。
我妻子問我,說結婚這幾年,我自己覺得我對妻子有虧欠嗎。我無語了。我掙錢養家,我不吸煙不喝酒不賭博不嫖娼沒小三,我有時做飯,我有時做家務,我給了丈母娘不少的錢和不少的東西。妻子拿著我的工資卡。有時候我在家做飯做家務。周末有時候我和妻子在外麵吃,省得妻子做飯。我覺得我對妻子沒虧欠。
我現在特別想念我嶽父。我嶽父是個開明的人。他勸過丈母娘別幹涉我。他說我爸媽是老實人。他說,他把女兒嫁給我,他放心。可惜他去世了。要是嶽父還在的話,可能我和妻子不會鬧離婚。
我愛妻子是因為妻子的一些特點。妻子她傾聽我,她開導我,她不亂花錢。可是妻子的讓我愛的特點漸漸沒有了。她抱怨我對她說煩心事,不傾聽我了。她花錢漸漸多了。她買的化妝品用不完還買。她內衣就要買維秘的。她食物吃了一半不吃了再買其它的吃。我發現,我是因為一個人的一些特點喜愛這個人的。如果這些特點消失了,那我不愛了。
妻子說我們這個家讓她心煩。她要回娘家。我沒勸住,最後她帶著孩子走了。走之前,我和妻子簽了離婚協議。協議裏規定,妻子將來給孩子改姓名,我必須配合。妻子安排孩子的生活,我必須同意。隻有得到妻子允許,我才能探望孩子。我每月付撫養費。妻子不讓我白得個孩子。這些條款我都簽字同意了。
我跟人說起這些事。別人說,孩子離開你會很快忘了你的。別人說,你簽了協議就放棄了你跟孩子的權利。我說是啊。
現在我一個人過,也很自由。我不恨我丈母娘、也不恨我妻子。我覺得這些事情的原因是我、丈母娘價值觀不一樣,丈母娘又對妻子影響很大,才導致這個結局。
我祝丈母娘、妻子和孩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