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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案例看瑞典警方的荒唐

(2018-09-17 14:06:52) 下一個

中國公民在瑞典因撒潑,深夜被趕出旅館並遺棄在郊外,引起吃瓜群眾關注。關注的焦點一是這家人不文明的舉止,二是瑞典警方執法有無程序和做法上的過失。瑞典警方報告尚未出籠,但我們可以先看看美國警方在類似情況下的要求,然後比照瑞典警方做法,是否有缺失。

美國警方在出警後,對犯事者無論是拘留或不拘留,都是有正當程序和做法要求,如果在保障犯事者權益上處理不好,會吃官司。

根據美國聯邦民權法規(美國法典第42章第1983節),如果警方在執法程序上有缺失行為,造成對個人或家庭傷害的,可以起訴州和地方政府官員侵犯其享有的憲法權利,以獲得金錢賠償。

最高法院和美國上訴法院表示,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提供了兩種民事訴訟的依據:(1)"special relationship" doctrine;  或(2) "state-created danger" doctrine。依據這兩條原則,產生相應的責任。

"Special Relationship" Liability

當公權力控製個人時就觸發了向該個人提供保護的義務,換句話說,當警方控製犯事人的同時,就有責任采取合理的措施來對其提供安全保障,確保該人員免受可預見的危險。

這類索賠可能是針對懲戒官員,也可能是針對獄警,甚至是針對在一個人被逮捕後,押送警的行為。例如,如果警察逮捕並銬住一個人並將他放入警車的後座運送,如果沒有用安全帶固定他,那麽如果有人追尾警車,造成被逮捕人受傷。警方就要對此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因為你的囚犯無法自己綁上安全帶,你有責任在開車前替他綁好。

"State-Created Danger" Liability

這是比"Special Relationship"責任更常見的被訴責任,這類情況發生在,如果一個人犯事未到被拘留逮捕的程度而被放行,但因為警方的疏忽,這個人被其他人,或自然因素危害造成受傷或死亡。也就是說,如果警察的行為或疏忽使得被處警的人處於不穩定和危險之中,需要承擔"State-Created Danger"責任。

應用 "state-created danger" doctrine的例子比應用"special relationship" doctrine案件多很多,而且它們的事實往往更為悲慘。

Wood 案

華盛頓巡警Ostrander於淩晨2點半截停了一輛車,逮捕了醉駕司機,並將車輛扣押,讓其妻子獨自離開,後來其妻在路上被一名男子控製被強奸。上訴法院裁定,根據"State-Created Danger" Liability予以賠償。

Kniepp案

警察Tedder在一個冬天的夜晚,拘留散步的一個男人和他醉酒的妻子,由於這對夫婦離家不到一個街區,警察允許丈夫先回家照顧孩子,後來警方釋放了還未完全醒酒的妻子,在回家的路上,她摔倒在路堤上,遭受了嚴重的腦損傷。這個案子也適用於"State-Created Danger" Liability,警方被起訴

Munger 案

警察Glasgow 接到報告,醉酒和好戰的芒格在一家酒吧鬧事,Glasgow 趕到,將芒格驅逐出酒吧,由於外麵溫度很低,芒格又隻穿著牛仔褲和T恤,他在外麵徘徊了一夜,在兩個街區之外凍死了。芒格父母提起訴訟,並獲得賠償。

現在回到瑞典警方驅趕中國公民案,當警方將人深更半夜丟到人煙稀少的地方,存在該家庭被打劫的安全隱患;當身體孱弱的老人被置於寒冷的冬夜,難保其身體不會受到更大的傷害,這些危險和不確定性都是警方可以預見的。比照美國警方的要求和做法,瑞典警方的執法顯然是有缺失的。

萬幸的是,這家人被遺棄在郊外未產生悲慘的後果,但瑞典警方的荒唐做法足以引起人們思考,是警方不夠專業,不能夠預見和預防危險事件的發生,還是警方不在乎危險事件發生在這家人身上,需要給出答案。

 

注:2016年3月,一名土耳其教授被警方拋棄在同一地點發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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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忌哥哥 回複 悄悄話 這篇比較專業。不過,這麽彪悍的一家,不大會有什麽意外。嗬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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