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不是天經地義的嗎?不是普世價值嗎?難道可以條件不成熟作為借口嗎?
1776年 《美國獨立宣言》:人皆生而平等。
1776年,人皆生而平等元年,對不起,婦女沒選舉權
1872年,人皆生而平等100年,紐約的蘇珊?安東尼去參加投票,幾個星期後,聯邦執法官員將她逮捕,後來,蘇珊被法庭判定有罪並罰款150美元。
。。。。。。。。中間刪去若幹字。。。。。。。。。。。。。
1920年,又過了50年,進入20世紀,第19條修正案終於寫入美國憲法,該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性別而被合眾國任何一州加以剝奪或限製。至此﹐美國婦女的投票權正式得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