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教授的學術博客

內容涵蓋:傳統經學為主的中國思想史研究、商周金文為主的古文字學研究、宗教史和製度史為主的商周史研究、版本學和校勘學為主的古典文獻研究、京都學派為主的海外漢學研究、古代神話和詩論為主的中國文學史研究
個人資料
正文

劉正教授論文《說眉縣新出青銅器銘文中的“曆人”》

(2016-08-09 14:22:24) 下一個

說眉縣新出青銅器銘文中的“曆人”

眉縣新出青銅器《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有所謂“乃令女官司曆人”一語,銅器雖是新出,但是“曆人”一詞卻是舊有,對其解釋也一直是異議頗多,難成定論。有武官說,有奴隸說,有俘虜說……不一而足。從晚清孫詒讓到現、當代馬敘倫、楊寬等人主張,“曆人”就是“人曆”,亦即“人鬲”。孫詒讓在《西周史》中又進一步解釋為是指一種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楊寬《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但是,這一說立論的根據是源出《尚書·梓材》中的“肆往奸究殺人曆人宥”一語,必須對“人曆”和“人宥”兩者進行對應性研究和解釋,不能把“人曆”看成是“曆人”的不確定用法。即,如果把“人曆”看成是“曆人”的不確定用法的話,那麽也必須同時把“人宥”看成是“宥人”的不確定用法。因為這二者是同時出現又前後銜接的兩個詞。那種把“殺人曆、人宥”斷句為“殺人、曆人宥”的理解更是筆者不敢苟同的。因此,“曆人”和“人曆”、“人宥”顯然是三個意義各不相幹的獨立詞語。但在《尚書·梓材》中,“人曆”和“人宥”的使用和表現形式應當是一致的。

因此之故,我主張那種把“曆人”解釋為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的觀點是不可取的。

完整來看,《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乃令女官司曆人”一語的核心首先是“令女官司”一語,這是西周冊命金文中的常用術語之一。如:《頌壺》和《頌鼎》銘文中的“令女官司成周冊命金文中的“令女官司成周貯廿家”、《師簋蓋》銘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師氏”……在西周冊命金文中出現“令女官司”句式時,後麵出現的有以下幾種內容:其一是繼承祖先的工作和官職,如《師簋蓋》銘文中的“令女(官)司乃祖舊官”;其二是賜予新官職,如《師簋蓋》銘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師氏”。而在涉及到對人的管理職責時,一定會講明具體內容。如銘文中的“令女官司邑人師氏”,如《伊簋》銘文中的“官司康宮王臣妾百工”,如《膳夫山鼎》銘文中的“令女官司獻人於克”……而上述出現的人物的具體身份,皆不包括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就是明確點出了是“臣妾百工”身份的,也和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意義不同。即,在西周冊命金文中出現的“令女官司某人”中的“某人”的一語,都是對職官的說明。“邑人師氏”、“獻人”,還有《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曆人”,皆如此。在否定了把“曆人”解釋為被手銬銬起來、“被監禁者的俘虜和奴隸”觀點之後,我再對“曆人”一詞,和“邑人師氏”、“獻人”一樣,都是一種官職,因此,他們是一群特殊的群體,其身份絕不會是俘虜和奴隸。我們從《周禮》中對職官得名的習慣來推斷,“曆人”應當就是當時負責天文曆法的職官。所以,《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乃令女官司曆人”一語就是說“任命你負責主持天文曆法”。在《周禮》中大量出現的亨人、獸人、臘人、酒人、漿人、宮人……等職官名稱,都是“因事以得名”的,它的得名和亨、獸、臘、漿、宮……等單漢字的意義有直接聯係。因此,把“曆人”解作曆法官,則《四十三年逨鼎》銘文中的“乃令女官司曆人”一語之後的話“毋敢不荒寜,虔夙夕吏我幫小大猷”、“毋敢不規不井”、“毋敢不中不井”也就相應地是對他的告誡,使他注意到曆法對於西周王朝的重要性。特別是“不規不井”、“不中不井”這句告誡。隻有從曆法官的角度上來理解才比較合理和圓滿。當然,問題在於“曆人”一職為《周禮》中所無,而以往又多以“人鬲”來解“曆人”,這就造成了以“人鬲”來解“曆人”現象的出現。

當然,西周官製在金文和《周禮》中並非百分之百的吻合一致。根據劉宇、張亞初先生在《西周金文官製研究》一書中的研究,發現為《周禮》所無的官職就有57種之多。(劉雨、張亞初《西周金文官製研究》,中華書局,1986年)因此,這裏的“曆人”顯然也是為《周禮》所無。這正是西周官製從初期發展到成熟階段的一個證據吧。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