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東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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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統戰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貫徹中央關於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決定的實施方案
在抓綱治國初見成效的大好形勢下,黨中央高舉毛主席偉大旗幟、繼承毛主席遺誌,貫徹黨的十一大路線,作出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英明決定。這對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安定團結,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有著重要的意義。
1957年,偉大領袖和導師毛主席親自發動和領導的反右派鬥爭,是一場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偉大的社會主義革命,毛主席曾經指出,不打勝這一仗,社會主義是建不成的。反右派鬥爭的偉大勝利,鞏固了無產階級專政,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建設事業的發展。
遵照毛主席的指示,黨對右派分子采取了教育改造的政策,1959年,毛主席指示分期分批摘掉改好的右派分子帽子。從1959年到1964年,先後五批摘掉了大部分右派分子的帽子。
1975年,在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犯的同時,毛主席、周總理指示摘掉章乃器的右派分子帽子,產生了很好的影響。當時考慮到右派分子經過長期的教育改造,絕大多數有了轉變,表現較好,準備全部摘掉他們的右派帽子。由於"四人幫"反黨集團的幹擾和破壞,毛主席的這個無產階級政策,當時未能實現。
為堅決貫徹執行毛主席、黨中央關於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指示,認真貫徹落實中發[1978]11號文件,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關於安置問題
必須認真做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實黨的政策。搞革命、搞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總是人多一點好。摘掉帽子的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安置工作不僅僅是為了解決他們的生活出路,更重要的是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服務。
1.原保留公職的人,能工作的安排適當工作,有專長的發揮其專長;不能工作的作退職、退休處理。
安置工作後的工資問題。原取消了工資級別,隻發生活費的,根據現在分配的工作評定工資級別;原受降級、降薪處分的,工資級別一般不動。工資級別降得過低的,可以適當調整。
需作退職、退休處理的,工齡應連續計算。退職、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按劃右派受處分的級別或後來重新評定的工資級別確定。工資過低維持生活有困難的,計算標準可以適當提高,退職、退休金由所在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所在縣、市負責解決。
2.開除公職的,也要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給予安置。有專長、工作需要的,有關部門可以重新錄用。其他的人,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安置就業。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來源的,從社會救濟中解決,使其能維持當地一般居民或社員的生活水平。在農村無依靠而在城市有親屬贍養的,準其返回城市落戶。原已離職、退職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條規定辦理。
3.在勞教單位的,除本人願意留場安置者外,調離勞教單位,按上述各項原則,由所在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安排。留場就業的人員,列為國家職工,給予職工待遇。
4.原是高等學校的學生,沒有分配工作的,根據專長和需要安排適當工作,評定工資級別。
5.原是軍隊幹部的,不再返回軍隊,按上述原則,由所在地方負責安置。
6.安置所需要新增加的編製名額和勞動指標,盡量由省、市、自治區負責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從嚴掌握,核實後報國家計委解決。
7.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統籌安排,由所在縣以上的組織、人事、勞動、民政等部門負責辦理。
若幹政策問題
1.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後,不再叫他們"右派分子"或"摘帽右派"。在提職、提級、調資、獎勵、授予職稱等問題上,與其他職工一樣對待,不再歧視他們。
2.對家屬子女應看本人的政治表現。過去因右派問題受牽連處理不當的,應該按照黨的政策,妥善處理。今後在入團、入黨、參軍、升學、招工等問題上都不應受到影響。
3.原是共產黨員開除黨籍的,一律不得恢複黨籍。經過考驗,確實具備入黨條件的人,可重新入黨。
4.對於工人、農民中已戴了右派分子或反社會主義分子帽子的,要按照1957年9月中央關於在工人、農民中不劃右派分子和不戴反社會主義帽子的指示,予以改正。中等學校學生、解放軍戰士、軍警、營業員、民辦教師和其他類似人員,戴了右派分子或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帽子的,也照此辦理。需要安置的,應適當安置。
5.原屬起義、投誠人員,如因其是右派分子而戴上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應在摘掉右派帽子的同時摘掉其曆史反革命帽子,仍按起義、投誠人員對待。
6.對過去已有結論不以曆史反革命論處或隻有一般曆史問題的人,因戴上右派帽子而被戴上曆史反革命帽子的,在摘掉其右派帽子的同時摘掉其曆史反革命帽子。因右派問題而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按上述原則處理。
曆史反革命分子又戴上右派帽子的,這次隻摘掉右派帽子。
7.對於有新罪行並已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不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滿以後也不再作為右派對待。
8.因公傷殘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生活補助、救濟或勞保待遇。
原保留公職已經死亡的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9.被查抄的財物,要退還本人或其家屬。查無下落的,要講明情況,酌情處理。
10.對過去摘掉右派帽子,尚未落實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按以上規定辦理。
關於改正問題
按照1978年中央十一號文件精神和1957年《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子的標準"的通知》,對右派分子一般不搞甄別平反,對確實劃錯了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1957年毛主席批準的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見附件),明確規定應劃和不應劃右派分子的標準。當時有些地區和部門未能完全按照文件規定辦理,錯劃了一些人。現在我們處理這個問題,仍應以1957年中央的規定為依據。凡符合劃右派標準而定為右派的人,是摘掉他們的右派帽子問題,不是改正的問題。凡不應劃右派而被錯劃了的,應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這樣做,對恢複和發揚黨的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有重要的意義。
對要求改正的申訴,由申訴人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縣級以上黨委受理,轉交原劃右派單位處理。原單位應認真調查研究,作出結論。原單位已撤銷,由申訴人現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縣級以上黨委負責處理。改正結論,由縣或縣級以上黨委審批,受理和審批單位,對申訴案件,都要認真負責,抓緊辦理。
經批準予以改正的人,恢複政治名譽,由改正的單位負責分配適當的工作,恢複原來的工資待遇,但不補發工資。生活有困難的,給以必要的補助。
原是共產黨員,沒有發現新的重大問題的人,應予恢複黨籍。原是共青團員的,應予撤銷開除團籍處分。
加強黨委領導,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進行妥善安置,實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黨委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密切協作,互相配合,主動承擔任務,加強調查研究,認真處理來信來訪。要認真解決問題,不要互相推諉,不要把矛盾上交,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幹部和群眾深刻認識反右派鬥爭的偉大意義和黨對改造右派分子的方針政策,正確理解中央領導同誌、黨中央決定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重要意義,正確對待摘掉右派帽子的人。
對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和搞錯了予以改正的人都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鼓勵他們努力學習,改造思想,在各自崗位上,為社會主義事業作出貢獻。
附:
中共中央關於"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的通知
自反右派鬥爭開始以來,不少地方和部門分別擬定了一些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並要求中央予以審查批準。考慮到鬥爭中的實際需要,中央認為有必要製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以免各單位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時候有畸輕畸重的地方。現在將經過中央討論通過的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發給你們,請即下達到一切進行右派鬥爭的單位,予以認真研究,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時候即以此件為標準。同時望注意:
(一)全國反右派鬥爭的一般是進行的健康的,所劃的右派分子,一般是適當的,但是也有劃多了和劃少了的情況。而在運動進到深入階段,在切實糾正了溫情主義右傾情緒以後,一些單位把右派的標準放得寬了一些,以至多劃了一部分右派的情況,比較更需要引起注意。無論劃多了或者劃少了,都應該按照正確的標準及時地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但是在右派劃得多了,需要改正的單位,必須注意保護群眾和積極分子的熱情和正義感,不要使人產生"反右派鬥爭過火了"的錯誤印象。有些右分子有過不利於社會主義的言行,但是不夠右派,如果當作右派鬥爭了,現在不要當眾宣布對他的批判是錯了,因為既有錯誤言行就應該批判。但是應在內部改劃為中右分子,按照中右分子對待,並注意多加教育爭取,到適當時機可以宣布因情節輕微已經悔改,脫掉他們的右派帽子。
(二)為了正確地劃分右派分子,達到既不多劃又不少劃的目的,除了要有適當的標準,還要有適當的審查批準手續。凡是各單位確定為右派分子的標準。高級知識分子、重要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右派分子的名單,必須報告省一級或省一級以上的黨的領導機關審查批準。
(三)上級領導機關除必須認真地審查所屬單位上報的右派分子的名單外,還必須教育黨員和群眾十分重視對於實際情況的認真研究和具體分析,力戒浮誇和片麵性。同時,還必須經濟常主動地細心地抽查和調閱所屬單位右派分子的詳細材料,及時糾正其中偏寬偏嚴的錯誤,並且對極右分子、一般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的界限舉出具體的人物和材料作實例,切實幫助下級掌握正確劃分的標準。
中 央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
(一)
凡言論、行動屬於下列性質者,應劃為右派分子:
(1)反對社會主義製度。反對城市和農村中的社會主義革命,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關於社會經濟的基本政策(如工業化、統購統銷等);否定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就:堅持資本主義立場,宣揚資本主義製度和資產階級剝削。
(2)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民主集中製。攻擊反帝國主義的鬥爭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擊肅清反革命分子的鬥爭;否定"五大運動"的成就;反對對資產階級分子和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的改造;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人事製度和幹部政策;要求用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會主義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反對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反對共產黨對於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的領導;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共產黨為目的而惡意地攻擊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員、汙蔑工農幹部和革命積極分子、汙蔑共產黨的革命活動和組織原則。
(4)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反對共產黨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團結。煽動群眾反對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煽動工人和農民的分裂;煽動各民族之間的分裂;汙蔑社會主義陣營,煽動社會主義陣營各國人民之間的分裂。
(5)組織和積極參加反對社會主義、反對共產黨的小集團;蓄謀推翻某一部門或者某一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煽動反對共產黨、反對人民政府的騷亂。
(6)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關係,通情報,向他們報告革命組織的機密。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劃為極右分子:
(1)右派活動中的野心家、為首分子、主謀分子和骨幹分子。
(2)提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綱領性意見,並積極鼓吹這種意見的分子。
(3)進行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特別惡劣、特別堅決的分子。
(4)在曆史上一貫反共反人民,在這次右派進攻中又積極進行反動活動的分子。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錯誤應予批評糾正,但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1)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隻是對於局部性的工作製度,局部性的不屬於根本原則的政策,工作中的問題,學術性的問題,共產黨的個別組織,個別工作人員表示不滿,提出批評的人,即使意見錯誤,措詞尖銳,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同樣,在根本立場上並不反對社會主義和黨的領導,而隻是在思想意識上有某些錯誤的人,也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2)有過類似右派的思想,但是並未發表過或散布過,而且已經認為錯誤、自動檢討出來的人,或者偶然講過類似右派的話,現在已經承認錯誤,而在曆史上一貫不反黨反社會主義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3)對於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製度或共產黨的領導發表了錯誤的言論,但是並未積極宣傳,事實證明不是出於敵意,經過指正表示願意轉變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4)一度盲目地附和了右派反黨反社會主義的言行,或者一度被蒙蔽參加了右派小集團,或者一度被右派利用,在了解右派錯誤以後,迅速地站在正確立場,同右派決裂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5)曆史上曾經站在反動立場,現在也沒有顯著的轉變,但是在右派進攻時期並未進行反動活動的人,不應劃為右派分子。
(6)凡是界乎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之間的疑似分子,在尚未查出足以確定為右派分子的充分材料之前,一概不劃為右派分子,並且不用鬥爭右派分子的方法來對待他們。
參考:
1。1957年反右運動 時間:2009-05-11 來源:新華網
http://www.hrol.org/Cases/
2。老五族佚事,附件一 關於右派的相關文件,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