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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港獨分子驚慌失措的國家主權

(2016-04-15 10:02:03) 下一個

港獨最近鬧得很凶,先是有人在英國注冊香港獨立黨,後來又有人在香港成立事實上以港獨、公投製憲為政綱的政黨,其發起人又是要參選立法會議員,又是應邀到美國大學演講,又是寫文章鼓吹。表麵上好像很熱鬧,實際上是在試探中央政府和港府的反應。香港還有一些人,明裏好似不支持他們,但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和稀泥觀點,在混肴視聽和消解國家處理此事的正當性和堅定性。

 

香港的治理現在顯然遇到了一個新課題,就是有人公然鼓吹港獨。應該實事求是地說,香港社會各界,絕大多數港人對港獨是不以為然的。但是,就像當年不受歡迎的台獨,由於國民黨的縱容、無能和地位弱化,逐步蔓延發展,以至於在台灣擁有了極大市場一樣,港獨如果從一露頭不加以嚴厲打擊,堅決製裁,連根鏟除,就怕會出現養癰為患,難以收拾的局麵。

 

我看了一些專家、學者、法律人士對此事的意見,覺得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都有一點不疼不癢。我認為很多專家對主權的認識不夠明確,對法律的本質認識不夠深刻。這兩點認識不清楚,就很難談出個所以然來。有些研討會人人發言,個個有理,但結論要麽是按照法律無可奈何,要麽是隻能新製定法律再加以追究,問題又在於,這新法律曠日持久定不下來。這不等於明顯給港獨分子放風嗎?

 

什麽是主權?簡單說就是拳頭加曆史形成的土地所有權,它是先人拓荒占據,先烈流血守衛,今人實力所及被國際政治承認的絕對勢力範圍。一句話,主權是打出來的,是實力圈出來的,是流血犧牲換來的土地所有權。如果你對一塊土地沒有這個權,其他一切都無從談起,統統都是零。因此,主權是高於一切的。高於民主、法律、穩定、繁榮這些概念。也就是說,涉及主權的時候,你不能拿這些概念來壓維護主權的行為。

 

主權是很珍貴的,可以派生出治理權、行政權、立法權、民主權、文化權、經濟權等等,正因為主權是個好東西,有人就會為主權流口水,想據為己有。香港就有這樣的人,在覬覦中國人民對香港的主權。他們的借口是,在中共領導下民主無望,這是標準的屁話。主權和文化發展水平,民主進步程度一毛錢的關係都沒有。本地球上,沒有一寸土地、海洋、島嶼的主權,是根據民主與否、文化先進與否劃定的。

 

我把話說到極致,也就是說,香港50年以後搞不搞一國兩製,今後如何搞民主選舉,跟香港的主權歸屬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彈丸之地的香港有些人挑戰這樣一個高壓線,是愚蠢荒唐的,是自取其辱。700萬人,97%華人,緊挨大陸,被英國人強租150年才因為自己的百年奮鬥強大起來終於收回來的香港,中國怎可能讓一群數祖忘典的跳梁小醜,以所謂民主借口竊取它的主權?!

 

香港的主權如果易主,除非中國再次衰落。如果中國不自亂陣腳,如果中國不出現內訌,如果中國堅持不搞大量內耗的西式民主,如果中國共產黨自我更新成為常態,如果中國複興大業不中斷,則香港這些鬧獨立的人物,到他們的孫子的孫子的孫子的時候(如果他們沒有斷子絕孫的話),都沒有半點可能。在這個問題上,俺希望不要再出現台獨那樣的姑息養奸,從一開始就要斬草除根。

 

什麽是法律?內地和香港都有一些法律黨,吃了一輩子法律飯,並不真懂法律是什麽。法律是一個社會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達成的係統性行為規則協議的總和。法律是為了和諧、有序、公正(在協議雙方認可下,沒有絕對的公正)地管理、運行和發展這個社會。很多法律人士把法律看成了目的,而不是手段,這樣往往就會出現活人被尿憋死的笑話。

 

比如對於港獨,法律黨也承認是違反基本法的,但是因為香港的相關法律不能認定這就是煽動分裂國家的刑事犯罪,又因為基本法二十三條要求的香港的立法沒有完成(當年這個立法沒有完成,是因為香港有人反對,大家前後想一想應該明白其中的奧妙了),所以要對這些人治罪於法無據。最後討論的結果,反而是有人建議香港政府要反思為什麽港獨會出現。

 

香港政府治理的不好,普選方案的不盡如人意,都可以討論評說,但是這都不能成為港獨的理由。港獨的出現,是因為有一些“寧做英國狗,不做中國人”的無恥敗類,是因為有些人反共仇中厭華,充當西方走狗,這些人在目前製度下沒有市場,沒有機會,於是故意挑撥香港人與港府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希望火中取栗,亂中取勝。

 

他們在目前基本法憲製框架下胡鬧之後,感覺沒戲,幹脆撕破臉搞港獨,不是香港政府做得不好導致有人搞港獨,是有人一直蓄意將香港與祖國分離,圖窮見匕首了。法律黨表麵上在反思、在建言、在批評,實際上是在給他們支援解圍,模糊是非。但是他們忘記了他們麵對的是中國共產黨。這個黨,我最佩服的一點,就是不被西方法律思想忽悠,在大是大非問題麵前,從來不受法律黨蠱惑。

 

共產黨認為信仰高於一切,理想高於一切,整體利益高於一切,國家主權高於一切,民族複興高於一切,國家戰略安全高於一切,共產黨的護國權高於一切。法律隻是實現這一切的手段,而不能成為自縛手腳的繩索。共產黨沒收全國土地、改造民族資本、拒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一切權益,撕毀一切不平等條約,都是視國家利益高於所謂法律的大手筆舉措。

 

有人把民主看得高於主權,有人把法律看得高於國家安全,這都是書生之見、迂腐之見、誤國之見。好在共產黨中國不會上這樣“小兒科”的當。我認為,在中共麵前,香港這些挑戰主權問題的人們一定會碰得頭破血流。香港那些認為懲治他們於法無據的法律黨一定會驚得目瞪口呆。港獨分子將會麵臨被緝拿、被追捕、被判刑乃至被終身監禁的風險。

 

關於如何在法律意義上消除懲治港獨分子的障礙,我提一個思路,繞過二十三條,直接解決問題。《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由此看出港獨是嚴重違反憲製的行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又說“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兩者聯係起來看,就可以明確,全國人大是可以對《基本法》進行修改的。修改什麽呢?很多人以為大陸的法律都不在香港施行,其實不是這樣的,《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十部法律。

 

據此,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製定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特別條款》報全國人大批準,內容就是法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可以修改《基本法》,在附件中明確載明,此條款自頒布之日起在香港實施。這就在法律上完全解決了香港政府依法懲治港獨分子和各種分裂分子以香港為基地相互勾結串聯的法律問題,也為國家公安部門、國安部門應香港政府的請求,緝拿港獨分子歸案提供了法律武器,由於此條款涉及麵很窄,對廣大香港人民而言,就目前的總體輿論而言,是很容易接受的。這個建議,希望國家考慮。總之,我萬分擔心港獨分子這麽鬧下去,逐漸成了氣候,那就糟糕了。尤其是擔心法律黨為了維護所謂的法律精神,把國家利益給賣掉了,還振振有詞。

 

我知道,我這個讓反分裂罪受到製裁的法律,盡快以國家意誌的方式直接在香港實施的建議,會受到香港法律黨、假幫大陸暗幫港獨的某些知名人士的指責,他們會說,這樣會帶來動蕩,會激起港獨,不利於香港的穩定,也會讓人以為一國兩製失敗了等等。我的回答是,這都是嚇唬小孩的說法,希望不要影響到決策人士,和國家主權比,這些都是無足輕重、無足掛齒的東西。主權是永恒的,其他這個東西都是可以短期的,可以改變的,沒什麽大不了的。

 

總之,如果必須麵對動蕩,早動蕩比晚動蕩好,小動蕩比大動蕩好,短動蕩比長動蕩好,主動動蕩比被動動蕩好。而且,隻要我們意誌堅定,防患於未然,完全可能避免動蕩。當年撒切爾夫人嚇唬說,香港如果交給中國管理,可能是一場災難。小平同誌的回答是,夫人,那我們就要勇敢地麵對這一場災難。在事關國家主權的問題上,就要有這樣山崩於前不改色的大無畏氣概,才能化險為夷,反之,如果猶豫不定顧慮太多養虎為患,則可能貽害無窮,後患無窮。(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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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龍道 回複 悄悄話 真知灼見,要廣為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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