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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弱-智 於 2016-01-09 16:03:21
也許僅僅是老弱太蠢,別人都沒誤解.
證監會公告原文 關鍵句摘抄:
1. 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 ((解讀----在這裏,證監會實際上把董監高從以前的限製中給剔除出來了, 隻要他們持股比例不到 5%,他們今後不再受到減持的限製, 可以隨便賣))
2. 《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我起初的誤解是: 比如我是個大股東, 三個月內我隻能減持我手中股票(非二級市場上買入的)總數量的1% , 而證監會的正確意思: 應該是股份公司股票總數量的 1% , 這個數量差大了去啦))
我的評論: 請注意,解禁量1%是個有一定欺騙性的概念: 總股本的1%其實對於大股東個人們來說,已經是占他們個人持股很大的百分比了. {{ 例如: 一個持有總股本5%的大股東, 那麽,三個月賣出總股數 1%, 意味者,這個大股東允許賣的股實際是他手中股數的 20%了(五分之一).}}
我印象中,隻有在創業板板塊的公司中,往往是公司老板才持有公司較大比例的股票.
模糊的細節: 《減持規定》說 大股東的減持1%, 可以有兩種 完全 不同的理解:
第一, 所有大股東們 的減持量 全部 加起來, 不超過 1%
第二, 每個大股東 的減持量, 不超過1% (如果大股東比較分散,例如: 十個大股東分別持有 5%, 那麽減持的速度也不慢呀)
我的評論: 正因為這裏的模糊, 才有了 證監會公告原文中有個《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製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 但是, 這裏還是不夠明確如何真能監管,至少我不相信真正可以作到監管, 因為僅僅是給減持增添了些麻煩.
僅舉一例: 張三(6%),李四(10%)都是大股東, 假如張三想全部盡快賣掉, 而李四恰好不打算減持, 於是找到李四:“哎,兄弟,你就每三個月賣掉1%, 算是幫我賣的, 而我與你作個私下的協議,同時讓你能在二級市場上再把這1%買到自己名下.” 甚至, “我們雙方設立一個共同的中間人毛二, 我把我的5%一次性合法地全部大宗轉讓給毛二,但因為毛二本來就是你李四的人, 資金也是你李四私下出的, 因此,實際上這個5%的轉讓,再等上兩年, 再由毛二轉給李四就行了.”
相信,規避的方法和歪門鞋道肯定多了去了, 真想減持,攔不住的, 僅僅是增添些麻煩,或稍稍減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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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證監會公告原文:
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2015年7月8日,我會發布證監會公告〔2015〕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目前,《18號文》已近到期。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我會製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一、出台《減持規定》的主要考慮
《18號文》出台後,因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複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產生了正麵作用。
同時看到,《18號文》是為應對市場非理性下跌發布的臨時性措施,隨著市場由劇烈異常波動逐步趨向常態化波動,有必要總結經驗,盡快出台監管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的長效機製。為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衝擊市場,並依法保障其轉讓股份的權利,我會遵循“疏堵結合”的思路製定了《減持規定》,通過完善配套機製,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
為既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又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且受限範圍不包括其通過二級市場購入的股份。董監高減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嚴格執行。
二、《減持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是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製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三是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四是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製。一方麵,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另一方麵,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幹情形。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製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麵,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三、執行《減持規定》的有關事項
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係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台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說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台《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我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係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為落實《減持規定》,滬深交易所將於近期陸續出台相關配套細則,為大股東依法、有序減持提供規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