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內容提要——
法庭上各方表現
法官:
1.在梁律師交叉盤問搭檔左側什麽吸引了梁注意力時打岔引開了話題。
2.在梁律師要求撤訴時說他要等陪審團做了裁決之後再說。
3.同意了控方要求,不讓在庭上提到任何有關剛剛發生的巡樓警官遭到槍擊的案件(2016年2月4日,紐約Melrose Bronx襲警案)
4.陪審團要求看一份有關槍械故障的材料,法官沒有提供。 5.催促陪審團如果周四不出結果要等到下周二再議。
公訴人
1.指責梁認識Gurley,當時是故意瞄準開槍射殺他。
2. 指責梁明知開槍已傷人而故意不匯報。但梁和搭檔作證說他們在槍響最初四分鍾因光線黑暗已經傷者跑下五層而並不知道有人中彈。
3.指責梁故意不叫救護車。梁的搭檔曾經作證說梁叫了,但當庭企圖翻供被梁的律師戳穿而沒有成功。
4.指責梁當時下樓不是找子彈而是找彈殼要掩蓋罪行。但他忘了梁的搭檔當時也再找,可是搭檔沒有理由幫梁掩蓋。
5.給媒體的案發現場示意圖畫錯了(見DNAfile)。
6.故意問搭檔當時是否聽見看見危險,是否也掏槍了,可是搭檔在梁身後,危險程度不一樣。
7.故意問鄰居梁是否哭,是否能自己站穩。可是鄰居當時在那種緊張恐怖狀態加之燈光昏暗,怎會注意這些細節,回答時自然會給出有利於死者家人都答案,因為這個答案無法證偽卻能影響陪審團印象。
8.指責梁冷血故意不搶救。
搭檔
1.企圖翻供說梁沒叫救護車。
2.在梁身後出門而且不幫開門。
3.拿走手機阻止梁第一時間匯報。
4.同意沒有搶救傷者。
5.在梁匯報槍擊事件但心慌意亂總是忘記地址編號時不幫忙匯報地址。
6.做完證人即被警察局開除,是一枚用過即棄的棋子。
律師
1. 沒有成功提交一份很可能是有關槍械故障的證據。
2. 在庭上說不用為Gurley女兒擔心,因為會得到大筆賠償金。
3.質疑梁的搭檔所說梁在走火後說I'm fired(我被開除了). 很可能是I fired(我開槍了),可是梁稍後出庭時自己都承認是說I'm fired。——向自己當事人都沒有調查清楚就上庭做文字遊戲。
4.追問Gurley非正式女友實施的搶救時間,妄圖指責她兩次作證估計時間相差了2分鍾,可是這種估計誤差在那種情況下誰都可以理解,又不是誤差了20分鍾。感覺律師根本沒抓住重點。
5.沒追問Gurley犯罪問題
6.沒具體列舉粉房子危險背景
律師做得較好的幾點
1.駁斥梁搭檔妄圖翻供指責梁不叫救護車。
2.證明了Gurley傷勢CPR無可救藥
3.闡述了CPR不是必須的救護步驟,叫救護車在當時更合理有效(reasonable,no harm兩原則)
4.請前警官作證在梁所出場合拔槍必要性,其他警官工作中也是如此。
5. 請前警官作證在以前工作中在樓梯間警用電台通話質量也經常不好。梁匯報時叫了救護車,但總台錄音裏隻收到他匯報槍擊卻沒有錄到要叫救護車。前警官證言作證了信號丟失的可能性。從邏輯上,梁怎麽會隻匯報槍擊而不叫救護車?
6.闡述了梁當時是本著對工作負責,對市民生命財產負責的態度才先於自己的搭檔走入黑暗樓梯間的,如果他當時覺得他拿的薪水不值得他去冒這個險,他完全可以站著一邊等著搭檔先進去,甚至可以一掠而過不檢查那個黑暗的樓梯間。
媒體
1.隻在案發最初由極少數媒體披露過Gurley有24次被捕記錄,後來為了政治正確就沒人敢再提。
2.很多大標題為奪取眼球有誤導傾向,比如梁瞄準了Gurley射擊,實際這隻是公訴人一個匪夷所思的推斷,如果不看內容隻看標題,就會以為那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