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筆為刀

無往無來,以筆作刀;無拘無束,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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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完璧歸趙 法律依據言之鑿鑿

(2021-09-29 13:02:45) 下一個

 

看了那麽多網友的文章,發現大多數的人基本沒有搞清楚什麽是延緩起訴協議(DPA),以及它和認罪協議(Plea  Agreement)的根本區別。因此非常有必要在這裏從法律的角度,對這兩種協議的區別進行正確的詮釋。

 

在美國司法係統中,一個案件可以有三種結局:起訴,不起訴,和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又分兩種,延緩起訴協議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和認罪協議(Plea  Agreement)。這兩種協議的根本區別就是,在DPA協議中,被告沒有認罪。而在PA協議中,被告認罪了。

 

下麵是美國法律對這兩種協議的定性和詮釋:

A DPA is not the same as a plea agreement or a sentence of probation.  

Under a plea agreement or a sentence of probation, a defendant is convicted of a crime.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plea agreement or terms of probation is overseen by the court.  

A DPA, by contrast, is largely imposed and monitored outside the judicial system.  A defendant who submits to a DPA is not convicted of any crime.  The charges are dismissed if the defendant complies with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DPA.

譯文:延緩起訴協議與認罪協議或緩刑是不同的。

在認罪協議或緩刑判決中,被告在協議中承認有罪。認罪協議條款或緩刑條款的遵守情況由法院監督。

相比之下, 延緩起訴協議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司法係統之外執行和監督的。簽了延緩起訴協議的被告在協議中沒有承認或被判任何罪行。如果被告遵守協議中規定的義務,這些指控將被如期取消。

 

顯而易見,在法律層麵上,如果孟晚舟事實上認罪了,就不是簽延緩起訴協議(DPA),而是簽認罪協議(PA)去爭取釋放了。

 

在許多華人對延緩起訴協議和認罪協議之間的區別還沒有搞清楚的時候,大多數美國人早就搞清楚了。那天,美國人上網查的最多的是這樣幾句話:

“Is deferred prosecution a guilty plea?”

“Does a deferred prosecution mean guilty?”

 “how much was the fine in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而答案則是:

“ defendants don't have to plead guilty to accept deferred prosecution.”

 “A defendant who submits to a DPA is not convicted of any crime. “ 

”A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 which is very similar to a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NPA)”.

 

很明顯,很多美國人已經弄清楚了孟晚舟不但口頭上沒有認罪,事實上也沒有認罪。所以根據民調,有60%以上的美國人都反對白登政府如此輕易以不認罪的方式放了孟晚舟。

 

從搜索的內容看,美國人非常在意孟晚舟被罰了多少錢,“how much was the fine in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因為延緩起訴協議一般包括以下五個內容:

1. Pay a fine/支付罰款。

2. Waiv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免除訴訟時效。

3.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與政府合作。

4. Admit the relevant facts/承認相關事實。

5. Enter into compliance and remediation commitments, potentially including a corporate compliance monitor/做出合規和補救承諾,可以包括對公司合規監控。

 

而在司法部網站上公布的協議全文和附件中,卻僅僅包括第二條和第四條的內容,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不見蹤影。

 

也就是說孟晚舟既沒有被罰款,也沒有答應同美國政府合作對付自己的公司,更沒有同意美國政府派員進駐華為,監控華為的一切。而這三個要點是美國政府在起訴孟晚舟開始,就一直想達到的目標。

 

這就是為什麽後來知道案情和協議內容的共和黨人,特別是一些政要,極其憤怒地抨擊白登政府糊塗軟弱,向中國屈服。

 

司法部稍後發表了有關公告,以應付國內輿論的反彈。該公告是原告司法部的單方麵聲明,沒有經雙方認同, 所以該公告可以說是司法部的一麵之詞。許多案件在庭審結束以後,原告和被告往往會發表不同的聲明,目的是為自己臉上貼金。因此,對案件的定性不是看任何一方的單方麵聲明,應該以雙方簽定的延緩起訴協議的性質和內容來判斷。

 

明眼人都知道,這份協議是中美政府雙方博弈和協商的結果,為了讓雙方能在最大程度上接受對方的條件,在用詞方麵化了很大的功夫,其中最關鍵的一個詞就是“misrepresentation”/“虛假陳述

 

這個詞並不在協議和附件中,而是由當時庭審的原告檢察官,U.S. Attorney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Nicole Boeckmann,在法庭上說的。

 

參加庭審全過程的CNBC報道:According to Boeckmann, Meng admitted to making "multiple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s" while CFO of Huawei about the company's business in Iran, in conversations with the senior executive of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Boeckmann稱,孟承認在華為首席財務官與一家金融機構高管交談時,對該公司在伊朗的業務進行了多重虛假陳述)

 

參加庭審的CNN也是這樣報道:“Meng appeared virtually in a court in Brooklyn, New York, and pleaded not guilty to charges of conspiracy to commit bank fraud, bank fraud, conspiracy to commit wire fraud, and wire fraud.

However, as part of the deal, Meng confirmed that the statement of facts in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are true. Those facts include that she misrepresented Huawei's relationship with Skycom to HSBC, according to court documents.”

 

在法律上,虛假陳述是這樣定義的: “Misrepresentation” is a 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made by a party who believed it to be true, the other party relied on the statement and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based upon the statement, and it later turned out to be incorrect.( “虛假陳述是指一方對重大事實作出的陳述,認為該陳述屬實,另一方依據該陳述並根據該陳述訂立合同,後來證明該陳述是不正確的。)

虛假陳述可以歸類為欺詐、無辜或疏忽的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 can be categorized as fraudulent, innocent, or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這是中美雙方經過數月討價還價後達成的這份交易中最高明的地方:用虛假陳述來定性孟晚舟在協議附件中的承認事實的性質,來換取孟晚舟同意協議中的事實陳述,這樣雙方就都有台階下。虛假陳述的模棱兩可和多重含義,可以讓雙方各取所需。

 

司法部可以取虛假陳述中的第一種含義:孟晚舟雖然不認罪,但承認欺詐。

孟晚舟一方可以取虛假陳述中的第二種和第三種含義,孟當時對匯豐的誤導,是無辜的過失,是無意的疏忽。也就是中方說的孟晚舟認錯不認罪。

 

“Misrepresentations”其高明和智慧含量,可以說登峰造極,隻有中美建交公報中關於海峽兩岸關係的陳述可以與之比美。

 

有人說,雖然這次孟晚舟沒認罪、沒罰款;沒有像美國陷阱的作者被迫做汙點證人,配合美國政府搞垮自己的公司;華為也沒有被迫讓美國政府人員進駐監督公司一舉一動,可以說幾乎是全身而退,完璧歸趙。但孟晚舟在協議附件中承認的事實,完全可以被美國政府用來對付華為。

 

其實,即使孟晚舟這次認罪了,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製裁,其應得的懲罰遠遠小於美國政府這幾年對華為一次又一次不斷加大力度的嚴厲製裁。

 

美國現在要進一步製裁華為,根本不需要以孟晚舟承認的事實為依據,完全可以用危害國家安全這樣包羅萬象的理由再次打擊華為。而美國所有的西方盟友,都已經以國家安全的理由,把華為踢出局了。

 

華為原本領先手機業務基本死了,領先的5G業務被西方主要工業國家排除在外,華為已經輸得隻剩底褲了,再被製裁也沒有多少可以損失。因此,孟晚舟完璧歸趙才是最重要的。畢竟,孟是任老頭的女兒。

 

司法部網站協議和附件的鏈接如下:

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436211/down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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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美國1號 回複 悄悄話 文章直接駁斥了美國司法部檢察官的結論見美國司法部新聞稿。但你真懂美國法律?那就不是在文學城發博客而是各大媒體去撰文了。大外宣一個鑒定完畢。
工人 回複 悄悄話 可惜了,孟大小姐可能會見不到加拿大了。對厲害國來說,孟大小姐已經是一個叛徒。對中美政府來說,她最多是一個棄子。
zhirui 回複 悄悄話 這場大戲很有可能是華為被罰天價美元收尾! 參照中興公司被罰了2次共計20億美金左右
zhirui 回複 悄悄話 這篇文章乍看很懂法律, 其實仔細看原來作者在胡說八道, 孟在檢察官麵前承認了檢察官所有的指控,欺詐匯豐銀行和賣美國的設備和技術給美國的敵國伊朗這些事實, 孟就等於認罪了, 隻不過檢察官無權直接宣布孟是有罪的, 最後是jury and judge to rule !!
京華人 回複 悄悄話 孟晚舟簽字的那一刻,她對美國政府來說已經是一個沒用的棋子了!美國人已經拿到自己想要的東西,沒必要和她繼續在訴訟上進行糾纏,浪費時間了……
小流星 回複 悄悄話 怎麽可能再起訴,美國能讓孟晚舟回去就沒打算再找她麻煩,下一步就看關稅怎麽降了。
viBravo5 回複 悄悄話 在刑法上,“承認" 對應三個三個程度不同的英文詞:acknowledge(fact), admit(wrongdoing), confess(crime).

孟的DPA,用了admissibility,雙方妥協了一下
viBravo5 回複 悄悄話 孟簽的DPA,用中國的通俗說法, 就是坦白從寬協議書,指控她的東西孟都簽字坦白了,沒有否認,換來了釋放
wumiao 回複 悄悄話 一個隻穿世界名牌的中華民族的女英雄,一個資產階級的代表被鼓動的無產階級崇拜,一個沒有努力隻靠出生官富關係變富貴的人讓全國的小學生學習,一個沒有信用的投機者成了全中國的偶像。
irisin2021 回複 悄悄話 說了那麽多,不如介紹一下美國法律。購買美國產品,拿來和伊朗做生意,是不是違犯美國法律? 三年官司的目的就是問華為有沒有和伊朗做生意,這點確定了,美國即便敲鑼打鼓歡送孟小姐回國,都是政客們玩的遊戲吧了。
肥肥乖乖 回複 悄悄話 汙點證人是坐實了,至於犯沒犯罪,她說了不算。 當然,現在也不重要了, 因為美國已經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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