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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沒有違法不受追究的“豁免權”

(2016-02-04 23:36:30) 下一個

律師沒有違法不受追究的“豁免權”
   “我認罪,希望能給我一個機會。”“在律所方麵確實有違法之處,這是毋庸置疑的;在具體行為中確實有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錯誤是相當嚴重的。”犯罪嫌疑人、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認罪懺悔。(7月19日《中國青年報》)
   
     公安機關摧毀以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少數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夥,人們拍手稱快。律師是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己任,通過提供優質法律服務、認真參與訴訟代理、積極行使辯護權利,促進每個個案的公正處理或審判,進而推動整個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是國家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可以說,一個國家對律師職業的重視程度、律師執業環境的保障程度、律師行業的發展水平,體現一國法治的發展水平。
   
     通過建立律師代理、辯護的法律製度,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可以為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維權,防止失去監督的權力過度擴張侵害到公民的權利,從而與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一起,依法糾偏社會亂象,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始終運行在健康、有序的法治軌道上。


   
     但是,律師與律師製度、律師個體與律師隊伍不是一個概念,它們之間的關係必須要區分清楚。就個體而言,律師首先是一種職業而不是身份“標簽”,依附於律師製度而生,律師個體也不等於律師隊伍或律師行業。律師製度是國家法治體係的重要部分,但不等於說律師個體就是法治的化身,是天然的正義使者。事實上,各行各業不可避免會有一些“害群之馬”,他們違法犯罪,破壞了行業形象。所以,有人因個別、少數律師涉嫌犯罪被刑拘,就質疑是打壓律師行業,認為律師執業環境進入“嚴冬”,這是不符邏輯、過於誇張的。
   
     事實上,我國對律師行業非常重視,不但通過製定律師法等確立了律師製度、地位和身份,還不斷強調要保障完善律師的執業權利和執業環境。客觀地講,律師也是一種職業,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認真履職,維護當事人權益,就滿足了律師職業倫理要求。我們既不能把某些律師貶低為“訟棍”,也不必無限拔高,把他們等同於“法治”、“正義”的化身。一切要以平常心看待,少數律師違法犯罪受到處罰本屬正常,不必大驚小怪。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律師也沒有違法不受追究的“豁免權”,知法犯法隻會被人們包括大多數律師所鄙棄。
   
     對少數涉嫌違法犯罪的律師追究法律責任,正是法治和正義的需要,也是通過清除“害群之馬”更好地保障、維護律師行業的執業環境和執業權利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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