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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來一位,既然是對香港這樣一個環境複雜的國際都市,中國政府多少會有點顧慮。我個人原來還是認同,香港有個國安法,是合理的,本來就寫在基本法裏,是香港人耍多數暴力讓這件事敢不成。如果中央政府就是幹了,但如果執行細則和條文合理,符合國際通則,那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得到香港人民和國際社會的理解的。
昨晚,細則出台了。大家自己看吧!
這一法案共有六章,其中最為關鍵的條款有如下重要內容:
第14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幹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16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
第19條:香港國安開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製,財政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20條:分裂國家行為並非以有否使用武力為指標。
第22條:所用字眼為“推翻政權機關”即屬犯罪;另外,攻擊破壞特區政府場所也屬於顛覆國家政權。
第24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幹擾交通、水、電、通訊,全部可被視作恐怖活動(威脅也屬於恐怖活動)。
第29條:用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屬於勾結外國勢力。
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和議員資格,或出任任何公職,及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41條:因為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及公眾透旁聽或部分審理程序。
第43條:警方經行政長官批準,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犯國安罪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第46條:律政司可以國家秘密為由,要求沒有陪審團。
第54條:駐港國安公署會與港府采取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55條:三個方式決定是否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1.案件複雜,港府管轄有困難、2.出現港府無效處理的情況、3.國安有重大威脅。
第60條:駐港國安公署執法不受港府管轄,隻要有其證件,執行職務時就不受港區執法人員檢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員享有港區法律外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天哪!我覺得就算是國內法,也不該寫得那麽赤裸裸。比如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幹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這就是獨斷專行,不受任何法律製約的意思吧。”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就是可以由大陸國安人員執法。”分裂國家行為並非以有否使用武力為指標。“,那就是,你說是你就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憲法上,至少還寫著”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的自由“,刑法上至少還有”無罪推論,證據鏈完整,被告擁有被辯護權,不服要求再審權“的條文,中國檢查機關還有複核程序。為什麽到了香港這麽一個公認的法製社會,連這些遮羞布都不要了?
為了表現強硬?但不如說是授人以柄吧!可能會博得國內一幫窮B的喝彩,但這些人的喝彩有什麽用?
毛澤東當年早就可以拿下香港,為什麽不拿?因為不拿比拿下有利!鄧小平可以不以一國兩製的方法拿下香港,為什麽不拿?也是一國兩製對中國有利。是覺得現在自己太強了,不需要麵子了吧!
我已經無語了,也耗竭了願意為習近平講話的最後一點意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