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認識舊西藏的社會

(2018-01-09 16:27:48) 下一個

本文原創。僅限站內轉載,站外轉載請私信聯係作者。

沒有在西方生活過的人們往往低估Da_Lai在西方民眾的影響。Da Lai集團利用中國解放後同西方世界關係緊張的幾十年時間,利用佛教和平、不殺生作為掩護,潛移默化地在一代西方人心中形成了這樣一個印象:前西藏是一個止戈的樂土,藏人與世無爭的生活最終被新中國政權侵略。

麵對著共藏雙方提出的截然相反的曆史證據,生於另一個時空的年輕人該怎樣審視呢?

眼見為實怎麽樣?共藏雙方提供的曆史圖片和視頻資料:一個顯示著西藏最底層人們的窮困潦倒,為的是突出其農奴社會的定性;一個展示著舊西藏大型宗教活動的盛況,人們生活落後,但麵部表情都顯露著虔誠和笑容。

一個社會總有其兩麵性。圖片、視頻、訪談、回憶錄等等,總可以被看作刻意從某個角度,或主流、或光明、或底層、或黑暗,去描畫一個社會。但有一點對社會來講是唯一的,那就是法律。一個穩定的社會形態,伴生著一套長久施行的法典,客觀的體現了社會製度。

縱觀藏區法律曆史,吐蕃時期的<法律二十條>法典,元代的<法律十五條>法典,清初<十六法典>。後期清代五世Da Lai時期修訂為<十三法典>,沿用至解放前。寺廟之內實行僧法/教法,寺廟之外的整個社會施行王法/十三法典。王法典中清晰地將民眾按照出身、血統、地位等等分為不同的階層。法典中涉及到的不平等的條款例舉如下(係原文的白話文描述):

第三條:拘捕法庭律中提到“王宮前上告吵鬧者拘捕...對頭人造反者拘捕...對高於本人地位者爭辯拘捕...殺人者須按照被害人身份地位,賠償命價”。

第七條:殺人命價律中提到“上等人的性命無價,不能用一般財物衡量;中等和下等人命價不同...婦女、流浪乞丐、鐵匠、屠夫等皆為下等人”

第八條:傷人賠償律中提到“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厘。傷人案件上下有別處理。民傷官,斷民手足。主失手傷仆,賠付治療費用即可。”

第十條:盜竊追賠律中提到“怯藏王財物賠原物萬倍;偷僧寺財物罰八十倍;偷與己地位等同之人財物罰七到八倍,等等。

這一係列條款構成的藏區法律,與公元前2000年的汗莫拉比法典如出一轍,也與印度種性製度殊途同歸。盡管佛教宣揚眾生平等,但在藏區的法律中卻絲毫體現不出這個原則。其宗教係統中主要突出生前忍耐、做善事,下一世會有好出身的觀念。

另外,將<十三法典>與相對同時期的<大清律>做一個粗略的橫向比較。<大清律>脫胎於<大明律>,是以維持儒家思想構建的"三綱五常"的社會為主導思想的。雖然<大清律>也是為了維護等級社會的需要,比如:"八議"的階層在法律量刑方麵與平常百姓較輕。但其同時也規定了"十惡不赦"的原則,既犯十惡之罪的人,在量刑上不受社會地位的枷絆。另外,<大清律>在對待死刑和私刑上,與藏區法律相比體現了更強烈的人文關懷。如:所有死刑,如無特殊情況,必須經由皇帝禦批;審案、量刑必須經由官府;官府審案允許刑訊逼供,但不同類型的案件在使用刑具和逼供方式上有嚴格界定。而同時期的藏法,允許主子對奴婢私刑;刑法動輒砍手腳、挖眼、各種方式的死刑;審案過程中如果遇到證據不足無法定案的情況,便采用類似“滾熱油鍋中摸銅錢”的方式來決定官司輸贏。這在同時期的法律中也是相對野蠻的。

下附名詞解釋,取自維基百科。

八議:八議者除犯十惡以外的死刑,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理,必須先將其犯罪事實及應享受特權的理由奏請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議後,最後由皇帝作出裁決,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則可直接減一等處罰。但是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的規定。

議親:皇帝的親屬

議故:皇帝的故舊

議賢:德行高尚,其言論行動可作為法則者

議能:能整頓軍旅,治理內政,為皇帝出謀劃策,師範人倫者

議功:對朝廷盡忠效力,建立大功勳的人

議貴:三品以上高級官員及有一品爵位的人

議勤:高級文武官員中恪盡職守,專心致誌辦理公務的人

議賓:前朝國君的後裔

十惡:十惡是中國古代法律對十種重大犯罪的總稱。貴族、官員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八議範圍內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都可以減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錢來贖罪。但十惡是不包括在這些之內,因此有“十惡不赦”之說。

而到了後代,每逢帝王大赦天下,也隻有十惡大罪是絕對不會被赦免的。

謀反:指用各種手段圖謀推翻王朝的統治,奪取皇位的活動,被視為最大的犯罪,列十惡之首。

謀大逆:指圖謀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墓及宮殿。

謀叛:指圖謀背叛國家。這與首惡的「謀反」不同,謀叛是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

惡逆:家庭內部或一定親屬間卑幼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犯罪者手段殘忍。殺死無罪的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體、製造施用巫蠱及詛咒。

大不敬:侵犯皇帝尊嚴的行為,包括企圖盜竊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調製禦用藥品出錯、製造禦用車輛船隻鬆散不堅固、準備禦膳觸犯皇家飲食禁忌。

不孝:對直係尊親屬有忤逆言行。這裏是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不睦:親族內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包括毆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以及小功尊屬。

不義:違反正常道義的行為。這裏是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內亂:親族內部紊亂人倫的行為,例如與祖父、父親的外家通奸。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