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終身製任職,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更是對美國的法律、政治、社會、文化、風俗等各方麵產生深遠的影響。因為高院大法官們任期經常有二三十年之久,有時候他們的影響力遠遠超過提名他們的總統,所以他們也被譽為總統政治遺產的守護者。正因為高院大法官位高權重,任何總統都對如何任命自己心儀的人選格外上心。
美國實行民主選舉,三權分立,議員是民選,總統是民選,但怎麽大法官不是民選?而且法律不應該是鐵麵無私的嗎?怎麽參乎到黨派之爭,還有派別之分?看來這裏麵奧妙無窮啊。村野之人不懂,請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