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關於美國槍械問題的新聞和討論一直沒有停歇。各種觀點激烈對撞。其中最帶有鮮明美國特征的觀點就是美國民眾擁有槍支是美國憲法賦予的權利,是用於自衛和反抗暴政的。還有人舉例說,某某地方罪犯被受害人擊斃,體現了有槍的自衛功能;某地的農戶們集體武裝起來反抗警察成功,體現了反抗暴政的神效;還有說,如果某次槍擊案裏,大家有槍,暴徒就不會得逞。等等。
聽起來好像很道理。但是反證接著就來了:這接二連三的警察槍殺黑人的事件。
很早還沒出國前就知道,如果遇到美國警察檢查你,你是不能亂動的,在車上要把手放到方向盤上,其他情況手也不能到處亂掏,否則可能會被警察擊斃。據說類似的例子有過。裏麵的邏輯就是因為美國槍支泛濫,警察擔心你突然掏出槍來。聽起來也非常有道理。這些黑人被警察槍殺的案例裏麵,警察都是聲稱受到威脅,所以開槍。最後受到調查的警察絕大多數都是無罪。這時我突然想起了德州農場主集體武裝抵抗警察的事。那時的警察被那麽多民眾的槍支指著,難道不是受到更大的威脅嗎?我不知道警察那時如果開槍,或者現場有什麽誤會,警察會不會被亂槍打死。好像後來警察也是妥協撤退了。好像那些拿槍威脅警察的農場主們也沒有受到什麽指控。他們的待遇比那些被亂槍打死的黑人不知要好多少。如果說農場主利用擁槍自由權戰勝了警察,那麽,那些自認為受到警察不公正對待而反抗、被認為要掏槍、其實沒槍的黑人為什麽就要被亂槍打死呢?
這些又讓我聯想到了西部電影裏麵兩個人在街上看誰掏槍先撂倒對方的情節。難道以上這些,都是因為現代美國還延續著西部大開發時的牛仔風格?所謂的法治和秩序,都是建立在誰能先掏槍射擊的條件下?
反過來,對守法的公民,有個misdemeanor在記錄上,找工作就困難了。
守法的公民不敢有槍,罪犯不在乎,這不是個惡法嗎?
至於故意殺人,禁止隨意打人偷東西等,本來就是針對罪犯的,而且確實有的Deter壞人的作用,為什麽要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