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姓名敘述我被遼寧省〝開門招商,關門搶劫〞
連載之二
強烈要求依法重審外商鍾安平(CHUNG ON PING) 〝貪汙案、騙購外匯〞案還外商鍾安平清白。
“遼寧利用低價招牌掛出售爛尾樓欺騙外商實案”
一審大連中院判決(2013)大刑二初字第33號;
二審遼寧高院裁決(2014)遼刑二終字第20號;
我用真實姓名,真實事實敘述我被遼寧省開門招商,關門搶劫。高官幹預司法指使陷害我的第二起真實遭遇。“我願意承擔我講的每一句話的法律責任”
2007年全球金融風暴,房地產股票暴跌。遼寧省利用撫順市國資委批件;產權交易中心低價招牌掛欺騙、利誘外商購買撫順特鋼開發的爛尾樓“陽光花園”。
我按撫順市政府出具的法律文件,按法定程序先合資入股(證據認資入股協議)。後全麵收購(證據產權交易合同)。並按法定程序摘牌。當我投資建設完成後,事隔6年2012年底,遼寧省再利用大連中院法院判決,認定撫順市國資委當初招牌掛價是低價評估。並於2012年12月對已經建設完成的爛尾樓“陽光花園”重新評估。將兩個不同年份的評估差額認定是我貪汙金額。
我在遼寧省撫順市收購的爛尾樓,大連中院卻來審判撫順發生的事情。並將我10億資產判給大連東北特鋼。嚴重違反管轄權。肆無忌憚搶劫我在中國投資的資產。
我鄭重宣布,判決也承認“我不認識國資委及評估公司任何人”。更沒有參預過評估。撫順市政府產權交易中心掛牌對外招商,價錢合理我買,不合理我可以不買。不能強買強賣。更不能將事隔6年的兩個不同年份的評估差額強加給我。認定是我貪汙金額。並判我貪汙罪,沒收我10億資產給大連東北特鋼。這和強盜搶劫有什麽分別?
法官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來個現代版的葫蘆僧錯判葫蘆案。大連公、檢、法相互配合,公安做販編織我犯罪故事,讓我演罪犯並製作起訴意見書。檢察院端販照抄襲製作起訴書。法官吃販按起訴書意思下判決。
請看大連中級法院法官殷傳茂判決及遼寧省高級法院法官王鈺照抄襲的裁決。
兩位法官不依《刑訴法》《刑法》審案,不以法律為準繩。法官都不依法審案法律怎麽公平?真是太可怕了。法律之堤將毀於他們這些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
習主席說“中國是法治國家,要求依法治國”。共產黨製定了明確的法律、法規,但是法官殷傳茂、王鈺就是不依照黨的法律審案。他們為人辦案,為錢辦案。他們依幕後主子的旨意審案。為了搶劫我的10億資產顛倒黑白、指鹿為馬丟盡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和威信。法律的公信力被他們喪失的蕩然無存。
《一》欺騙外商購買爛尾樓建設完成6年後實施搶劫。證據如下:
邀請我合資入股時向我提供的法律文件
2007年5月25日撫鋼集團董事會決議“董事會同意下屬西進公司增,由興益(香港)有限公司入股(以下稱我公司)。將西進公司變更為合資公司。(證據判決52頁上數第9行)。
2007年5月25日撫鋼集團董事長趙明遠授權韓玉臣辦理西進公司增資入股事宜。(證據判決53頁6項)。
2007年5月28日撫鋼集團與我公司簽屬的《認資入股協議》該協議對撫順特鋼作出了極有利的約定。而對我公司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我公司並沒計較接受該協議。(證據判決52頁上數第4行1項)。
2007年6月7日撫順市國資委致撫順外經局《關於重組西進的函》證明我公司得到撫順市國資委批準。資產評估報告亦得到國資委的批準,合法有效。西進公司以增資方式引進外資變成合資公司後,中方股東撫鋼集團占44.4%,我方占55.6%(證據判決52頁上數第4行1項)。
2007年8月14日撫順市國資委《對西進公司增資擴股資產評估項目予以核準的函》附《資產評估匯總表》(證據判決倒數第7行2項)。
2007年8月14日遼寧省外經廳《關於同意香港投資並購西進公司的批複》。我公司入股國有企業西進公司合法有效。(證據判決5項倒數第4行3項)。
2007年9月5日拿到合資後的西進公司《營業執照》。
我按照如上法律文件投資入股西進公司。我怎麽變成貪汙犯?又根據什麽能認定評估是低價評估?你們低價評估與我公司又有什麽關係?又有什麽地方能證明我要求過低價評估或證明我認識評估人員?兩位法官能答複我嗎?你們依照哪條法律判我增資入股時貪汙?貪汙的準確金額是多少?在判決中為什麽不說清楚(見判決59頁倒數第6行前後兩次評估差異5932.71元)。
《二》收購中方轉讓全部股權時向我公司出示的法律文件
2008年1月20日撫鋼集團董事會決議,同意出售其在西進公司的全部股權。證據撫鋼集團董事會決議(判決60頁(一)2項)。
2008年1月25日撫順市國資委、撫順特鋼委托撫順市產權交易中心出讓西進公司持有的44.4%國有股權。證據《產權交易委托合同》。
2008年1月28日西進公司的44.4%國有股權進行的資產評估報告。證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008年2月18日撫順市國資委批複同意撫鋼集團轉讓其在西進公司的44.4%國有股權。證據撫順市國資委《關於同意撫鋼集團轉讓對外出資的批複》。
2008年3月5日我公司黑龍江省安平投資擔保公司在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中獲得西進公司44.4%國有股權。證據撫順市產權交易中心《股權轉讓掛牌結果通知書》及《產權交易成交鑒證書》。
2008年3月5日撫順市國資委、撫鋼集團與我公司黑龍江省安平擔保公司簽定轉讓西進公司44.4%國有股權轉讓合同。證據《產權交易合同》
2008年4月11日遼寧省外經廳同意《西進公司股權轉讓的批複》
我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簽定了如上合同。兩位法官竟能用莫須有的指控“低價評估”、“韓玉臣有暗股”、“有密謀”。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憑“密謀”二字認定我與韓玉臣貪汙。我提供香港政府出入境處出具的不在現場證明。(證據判決93頁上數第7行)。並要求公訴人拿出密謀證據。公訴人當庭說“都說是密謀,密謀哪有證據”。並用2012年12月底,對已經建設完成的爛尾樓重新評估。“將2007年國資委評估比較2012年12月底辦案人員評估,將兩個評估差額認定外商貪汙金額”。(見判決59頁第一次入股評估差額5932.71萬元,判決72頁第二次收購評估差額5731.68萬元)。而且兩個評估報告用黑體字注明“由於部份資料不全,評估是在“假設”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作出的”。
我真懷疑兩位法官是不是“法盲”懂不懂“招牌掛隻有底價沒有低價”。競標是按底價競標,低於底價可以不賣,怎麽能有低價?按法官謬論所有招牌掛全部是低價。
《三》為了搶劫我10億資產對我刑訊逼供18天
強逼我簽屬他們經過百轉千回,千錘百煉的假口供,並逼我在8月7日外提其間照讀該口供做口供同步錄音錄像。
對我刑訊逼供的證據如下:
遼寧省看守所“提訊證”證明2012年8月2日~8月19日我被外提出看守所18天。提訊證出所一欄注明是“出所辨認”。但是整個庭審過程及判決中都不能說出“出所辨認”什麽?為什麽辨認18天?外提出所每天看護人是誰?地點是什麽地方?
我提供刑訊逼供地點“遼寧省消防培訓基地”。他們認可。刑訊逼供人員“曲健、於建新、董恩江、光頭的警察”。
我提供刑訊逼供方式:“不準睡覺、大力摳抓腋下、打小腿骨腳底骨、打嘴”。被打掉的大牙,被打斷的三夥下門牙,被打傷和被打骨折的左手中指。至今全部可以驗傷。法官睜眼說瞎話“沒刑訊逼供”。
2. 法官幫助隱匿刑訊逼供證據:
隱匿我2012年8月7日口供同步錄音錄像光盤。錄像現場於建新、張滿玉及錄像員1人。錄像單位“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8月7日曾送我回省看的門崗錄像及現場曲副所長和張醫生填寫的入所體檢表正本。
隱匿韓玉臣8月17日和8月20日兩份入所體檢表“正本”。該表上麵清楚記錄“四肢有電擊傷、遍體鱗傷”。但是公訴人宋文東出示修改後的複印件當證據。法官竟采信,嚴重違法。
《四》為搶外商資產辦案人員、公訴人、法官合謀作假
2012年8月7日後將我的假口供整理製做完成後,又對韓玉臣進行刑訊逼供。強逼韓玉臣承認我的假口供。韓玉臣外提對他刑訊逼供時承認我的假口供。當回看守所後否認全部口供。
在庭審中公訴人宋文東不敢出示韓玉臣8月17日和8月20日入所體檢表正本,隻拿修改後的複印件當證據。更甚的是“他竟敢拿沈陽看守所入所體檢表複印修改後,蓋大連看守所公章。被我們當庭揭穿作假,現證據在我手中。法官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公訴人為了證明韓玉臣的2012年11月1日口供不是外提口供,他們當庭出示假的11月1日提審單,蓋假章。被我們當庭揭穿後該份提審單不翼而飛。但是庭審錄像能夠證明有這份提審單。
如今既然沒有提審單,那麽就說明11月1日韓玉臣的口供同步錄音錄像不是在看守所內進行的,這份口供是無效口供。如果這份口供無效,他們連口供都沒有了。
4. 公、檢、法合謀當庭作假。2012年10月29日檢察院提押證隻寫出所日期不寫回所日期。又不敢出示正本看守所出入所體檢證明。(見韓玉臣2012年10月29日檢察院提押證)。事實是“2012年11月1日是外提刑訊逼供假口供,該口供完成時間是11月1日13時05分。在沈陽242醫院治病時間是11月1日14時35分。回看守所時間是11月1日16時”。我們提供如上證明。證明11月1日是外提口供。但是兩位法官硬說是在看守所提審室錄的口供。顛倒黑白到極點。
這是依法審案,還是搶劫。殷傳茂、王鈺、宋文東為什麽如此大膽?誰是他們幕後指使者?誰指使他們不依共產黨製定的法律審案?中國法律的威嚴、尊嚴將被他們這些害群之馬喪失得蕩然無存。
《五》法官違犯法律,不依法審案,知法犯法:
1. 違反最高法關於適用《刑訴法》的解釋(2012)21號第63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完案根據”。
第71條“據以完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複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完案的根據”。
第86條“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100條101條“不依法做非法證據排除”。
第103條“二審法院當對排除非法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202條“不通知鑒定人、證人出庭”。
第317條“(一)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應當開庭審理”。
第375條:“(一)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定、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觸犯法條太多了罄竹難書。
2. 殷傳茂觸犯刑法246條“誹謗罪”見判決75頁“鍾安平曾通過行賄打贏官司,並非守法外商”。信口雌黃為什麽不說我打贏了哪場官司?行賄給誰了?
3. 不允許我的律師當庭讀答辯書“說時間不夠,拿給我看就行了”。第三次開庭隻給我和韓玉臣各5分鍾答辯時間。(見庭審錄像)
法官知法犯法倒行逆施,在沒有證人、鑒定人出庭質證的情況下宣判,是嚴重的程序違法。
公、檢、法合謀捏造罪狀,濫用職權執法犯法。瞞上欺下蒙蔽輿論,製造冤假錯案。他們用一連串的假證掩蓋假證。他們合謀作假欺騙外商搶劫財產。外商如何來遼寧投資。
我對中國法律充滿信心,相信公、檢、法能夠依照《刑訴法》第十四條“保障訴訟權利”能夠司法公正,還我清白。
習主席《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的講話》(2014年1月7日)“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清醒吧,趕快懸崖勒馬,改邪歸正,依法辦案提法官的神聖職責。正義必勝!還我清白!
加籍華人 鍾安平 CHUNG ON PING
於大連南關嶺監獄十二監區(外籍)
2015年10月28日
Chungho190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