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恨冤案製造者

一位妻子為蒙冤入獄的外商丈夫申冤
正文

真實姓名來敘述我被遼寧省〝開門招商,關門搶劫〞

(2015-11-08 22:47:45) 下一個

   強烈要求依法重審外商鍾安平(CHUNG ON PING) 〝貪汙案、騙購外匯〞案還外商鍾安平清白。

連載之一

 

   我用真實姓名來敘述我被遼寧省〝開門招商,關門搶劫〞,高官幹預司法指使陷害我的真實遭遇。他們利用撫順市中院法律判決書,欺騙我購買〝博瑞傳媒〞社會法人股股票。事隔6年後又利用大連中院法律判決否定撫順中院法律判決,實施搶劫我的資產,並將我的10億資產判給大連東北特鋼。同級法院否定同級法院判決,真是千古奇聞。

   大連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大刑二初字第33號法官殷傳茂判決。

   遼寧省高級法院裁決(2014)遼刑二終字第20號法官王鈺照抄襲裁決。

   兩位法官不依《刑訴法》《刑法》審案,不以法律為準繩。法官都不依法審判,法律之堤將毀於他們這些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螻蟻之手。

   習主席說依法治國,黨製定了明確的法律法規。但是大連中院法官殷傳茂,遼寧高級法院法官王鈺就是不依照黨製定的法律審案。他們為人辦案,為錢辦案。為了搶劫我的10億資產顛倒黑白,指鹿為馬,丟盡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和威信,法律的公信力被他們喪失的蕩然無存。

《一》2006年出售〝博瑞股票〞時向我提供的法律文件:

遼寧省撫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05)61號。證明“撫鋼集團欠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等,撫鋼工會依據仲裁合法代職工持有勝訴債權”。(見判決22頁2項)。
撫順市中院裁決(2005)撫執二行字第50號及50-1號。證明法院強製執行仲裁《裁決書》“撫鋼工會依法取得博瑞傳媒社會法人股票權益”。(見判決22頁3項)。
撫鋼黨委書記韓玉臣與撫鋼法律事務處處長趙光晨拿如上法律文件來我公司賣博瑞股票。並用法院判決來證明博瑞股票是撫鋼工會職工所有。(見判決27頁7項趙光晨證實“他拿法律文件來我公司賣股票,當時洽談現場有我公司律師等多人參加”)。
撫鋼黨政班子會議紀要(見證據2005. 12. 12紀要)。
撫鋼董事長趙明遠授權博瑞股票股權授權委托書(見證據2005. 12. 26委托書)。
撫鋼董事長趙明遠給韓玉臣的批示(見證據2003. 9. 22批件)。

我公司根據如上法律文件相信博瑞法人股股票擁有權是撫鋼工會職工所有。撫鋼工會有權處置博瑞股票。所以我們三方(安平擔保公司、撫鋼集團、撫鋼工會)簽定借款和償還借款協議。協議規定“股票上市交易價格難以預料風險,股票上市流通時股票下跌的損失和風險由安平擔保公司承擔”。(見償還借款協議書2006. 12. 18)。由於博瑞股票是限製流通股票。同時有三家法院查封(沈陽市中院、遼寧省高院見法院查封單)。安平擔保公司要承擔:(1)股票上市流通後下跌風險;(2)被其他法院執行走的風險;(3)股票改製的政策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三方討價還價,確定每股8元價錢,全部收購博瑞股票109.088萬股。去掉尾數零頭共計付款870萬元。並以銀行匯票方式於2006年12月22日支付購買博瑞股票全款。(見判決30頁(三)1項)。交易按如上方式完成,都能判外商鍾安平有罪。不知道法官依什麽法?

《二》大連中院法官殷傳茂將股票上升金額定為我貪汙金額。他能采信如下鑒定判案,荒誕無稽到極點:

大連中準會計司法鑒定所(2012)會鑒定第1號鑒定報告證實“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3月30日,博瑞傳媒“流通”股股票一直處於上升通道”。我公司購買的是“限製流通”股股票。法官竟能采納事隔6年股票市場事後諸葛亮的鑒定。(見判決25頁(二)1項)。對證券業務具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限製流通股”的股票價值,是完全不同於“流通股”的股票價值的。法官不懂嗎?
大連中準會計司法鑒定所作假鑒定文件,法官竟能采信。判決31頁上數第4行“2007年2月17日撫鋼集團工會轉款870萬元及15,123,995元給安平公司”。但是判決31頁倒數第4行證實“銀行資料證實撫鋼集團工會於2007年3月9日將870萬元還給安平公司,將其餘款項存入安平公司”。同一頁上不同時間轉款法官看不出來嗎?違反刑訴法145條。
法官殷傳茂能認定“限製流通股價比較市場流通股價,認為限製流通股8元出售是低價出售”。有誰能按流通股票價錢買限製流通股股票?既然認定是低價就應該說出標準價是多少?沒有正常標準價,低價是怎麽來的?低了多少錢?低過誰家的價?
如果股票下跌了?我虧損了,應該定我什麽罪?我們外商來收購隻能虧損不能賺錢嗎?我能幹預股票的升跌嗎?在股票市場賺到錢就是貪汙。如能按股票漲跌來定犯罪,那麽犯罪主體是“市場”就不是我了。主客觀統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法官都不懂嗎?是法盲嗎?

《三》對我刑訊逼供18天采取引誘、欺騙強逼我簽字承認有罪口供。不準我見律師谘詢法律意見直至起訴後才允許見律師。證據如下:

遼寧省看守所“外提訊證”由2012年8月2日14時28分至2012年8月19日14時20分外提出所。事由登記出所辨認,而本案庭審中沒有辨認事實,更沒有辦案單位領導批準外提文件。隻有我當庭闡述被刑訊逼供的經過。2012年10月22日14時15分至2012年10月24日9時10分再次外提出看守所,外提三天沒有說明外提理由,更沒有領導批準外提審訊。外提是恐嚇彩排10月24日口供。嚴重違反刑訴法116條“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兩次外提出看守所共計21晝夜,對我都幹了些什麽?沒有刑訊逼供為什麽要外提21晝夜?舉證沒刑訊逼供,責任在檢察院。決不能辦案單位做飯,檢察院端飯,法院吃飯。
外提其間2012年8月5日強迫簽屬的股票利潤分配表(指證是韓玉臣索要)。原件與副印件對照。有簽字日期可以對證。有辦案人員引誘逼我給我太太寫信打電話的內容。全部能證明刑訊逼供及誘供。
隱藏外提其間口供同步錄音錄像。錄像單位是“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錄像時間是8月7日。法官不進行驗傷包括被打掉的大牙,被打斷的三夥下門牙及左手中指傷痕傷疤。
由外提之日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1月3日不準我見律師。違反刑訴法33條。

《四》法官違法不依法審案:

法官殷傳茂可以事隔6年後,能用口供否定撫順市中級法院判決。法官采信的證據見判決14頁倒數第4行“2005年撫鋼進入破產建議名單,為保資產不被其他債權人執行,撫鋼集團決定將資產轉至撫鋼集團工會名下”。判決23頁(4)、(5)、(6)項國長虹、趙光晨、趙明銳證實“為了保全資產,做了假訴訟”。如果承認假訴訟那麽觸犯刑法162條“妨害清算罪”。應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如上事實證明他們在用假法院判決欺騙外商。如果股票下跌了他們就等於高價買股票給外商。如果股票上升了他們就用口供否定判決,用“密謀”定貪汙,搶劫外商投資及股票上升利潤。並將股票上升金額定為貪汙金額。根據哪條法律來定罪。
無憑無證說你“密謀”貪汙。檢察官宋文東當庭說“密謀怎麽能有證據”。我提供不在現場證據“由香港出入境事務處提供的鍾安平出入境記錄”證明鍾安平不在中國。在沒有時間、地點、人證、物證的情況下,法官殷傳茂強硬將無罪判無期。(見判決93頁上數第7行)說“缺少關聯性,不采納”。這樣如些胡塗無能的法官真給共和國法官隊伍丟臉。
不依法做非法證據排除。我提供被刑訊逼供的地點、時間、人員、經過及被打掉的大牙,被打斷的三夥下門牙及左手中指傷疤。法院硬說沒有刑訊逼供。就是不調取外提口供同步錄像。不調取8月7日回看守所門崗錄像。違反刑訴法54, 55, 56, 57, 58條。
不依法讓證人鑒定人出庭質證。確采納他們的口供。嚴重違反刑訴法59條。違反最高法關於適用《刑訴法》解釋法釋(2012)21號第205條。違反“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2007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1, 2, 3項。違反“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2, 3, 4, 6, 7項。第二十三條1項。
不依法使用正本證據判案,卻使用造假的複印件判案。嚴重違反刑訴法48條。違反最高法《刑訴法》解釋法釋(2012)21號71條。“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書證副本不能反映原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不依刑訴法53條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不依刑訴法疑罪從無。
違反刑訴法116條“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違反刑訴法121條“對於可能判無期徒刑或者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我被外提出所審訊,檢察官竟敢說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法院竟不要求辦案人員交出同步錄音錄像。竟嚴重違法冤判我無期徒刑,搶劫我的財產。
法官指鹿為馬顛倒黑白,同案受害人韓玉臣2012年11月1日的認罪口供錄像明明是外提在刑逼下的錄像,法官竟睜眼說瞎話硬說是在看守所提審室。錄像中見到沙發、窗簾、辦公桌、辦案人員直接接觸嫌疑人等的鏡頭。請問哪裏的看守所提審室有如此設備?
出爾反爾丟盡法律的威嚴。庭前三方會議決定“外提口供證據無效”證據第一次2013. 6. 14《庭前會議筆錄》第4頁。公訴人宋文東表明“外提期間所做的供述不作為本案的證據”。第5頁“全部的書記及證人證言(證人明細),外提期間所做的筆錄均不做為證據出示”。但是公訴人還是出據外提刑訊逼供假口供,假證據。法官明知是假的證據也要泯滅良心的采納。
不依法調取我無罪證據,而采納辦案人員自己證明自己沒刑訊逼供的情況說明,來證明自己沒刑訊逼供。(1)不調取我2012年8月7日的口供同步錄音錄像及回省看的回所體檢表,回所時門崗錄像。(2)拒不出示韓玉臣2012年8月17日、8月20日正本入所體檢表。(3)在沈陽第一看守所羈押,卻敢在修改後的複印件上蓋大連看守所公章。(證據2012年8月20日入所體檢表)。(4)竟敢做11月1日沈陽第一看守所假提審單。(說在看守所內提審,為什麽還要到沈陽242醫院檢查身體?而且是完成口供後才去檢查身體見口供完成時間及242醫院體檢表)。
貪汙犯罪屬於“金額犯罪”,沒有犯罪數額,絕對就不存在犯罪。刑法383條規定貪汙針對的是“個人”。我和韓玉臣在本案中沒有得到一分錢。用2007年評估與2012年評估比較兩個評估數學差額認定〝貪汙〞金額是違法的。是明目張膽的為搶劫外商10億資產而定罪。

我真心希望習主席的講話能夠一言九鼎,能夠落實。能夠讓法律的陽光照耀到每個老百姓的身上。

依法治國,我堅信正義最後是會勝利的。

請看《外商來遼寧投資相信什麽法律文件才能有保障》連載之二“遼寧利用低價掛牌出售爛尾樓欺騙外商”

昔有加拿大白求恩為中國解放事業獻出生命

今有加拿大鍾安平為中國改革開放獻出生命

我講的一切全部真實揭大連司法的黑暗,我願意為我講的每一句話承擔法律責任。按照這樣的法律文件來投資都犯法,我們真不知道什麽樣的法律文件才能有保障。

加籍華人 鍾安平 CHUNG ON PING

於大連南關嶺監獄十二監區(外籍)

2015年8月28日

chungho1902@gmail.com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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