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幾個問題,放在這裏。
telomere 發表評論於 2016-02-12 11:33:28 Etornado說得很對,執行程序上無過失也包括了警察發現誤殺了平民後應該做什麽,是在那裏商量四分鍾,擔心自己的前程,還是趕緊call 911,然後給黑人做CPR或者協助他女朋友做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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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明白一點了。那麽這樣分析就是說起訴方是抓住了當時有“4分鍾”“見死不救”而判的誤殺人命;而與梁瑟當時如何開槍沒有關係,或者關係不大。那麽現在要思索的事,這個“4分鍾”是如何確定的?到底是不是4分鍾,還是僅僅幾十秒?人在如此緊張的情況下,是需要反應時間的,梁隻是沒有反應過來而已,他當時說什麽,在情急之下都不應有任何參考意義。第二,可以確定其女友進行了CPR,而梁瑟沒有。那麽CPR既可以單人做,也可兩人做。當時梁假設已經被嚇癱,無法施行急救;那麽,他的搭檔去哪兒了?為什麽沒有協助CPR?如果他的搭檔,在安慰梁,是不是會導致梁一時忘記要死的人?這算不算一種幹擾、唆使犯罪?如果梁可以實行急救,他沒去的原因是什麽?暈血證很常見。再有,是否其女友在事實上幹擾梁等實施救援?第三,進入樓梯間,是誰走在前麵?梁資曆比搭檔長還是短?如果把一個沒有資曆的新手放在前麵走,是不是一種瀆職行為。在這種瀆職行為之下,梁犯的錯誤是不是應該減免?第四,警局派遣兩個菜鳥去最危險的地段巡邏,本身就是失職,再這樣的失職下,梁犯的錯誤是不是應該豁免?
悄悄話也不可用了。如需聯絡請:jesus.righteouskill@gmail.com。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