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14日),律師浦誌強的案子在北京法院開審,檢方指控他兩項罪名“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這是浦誌強自2014年5月初被警方抓捕,至今年5月被起訴後,法院第一次開庭。
目前,浦誌強律師莫少平對外公布的檢方證據顯示,浦誌強獲罪主要因其在微博平台上發的七條微博,其中內容包括中國政府在西部新疆地區對維吾爾族所采取的政策的批評,以及對立法機關和立法谘詢機構的嘲諷。他還發過一些關於中國解放軍少將毛新宇及人大代表申紀蘭的尖刻評論。
對於檢方指控浦誌強犯有“尋釁滋事”的罪名,引起多家外媒的討論。他們認為該項指控無效,浦應該擁有所謂“言論自由”。那麽中國的法律是如何定義尋釁滋事罪的呢?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從法律條款上看,行為人隻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2013年,中國最高司法機關擴大了“尋釁滋事”罪名的適用範圍,把網上的言論也包括在內。從該年9月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寫道,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並且,在《解釋》的第一條中亦明確指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該認定為“尋釁滋事”。
而據浦誌強的代理律師莫少平介紹,被作為浦誌強“尋釁滋事”證據的微博帖子,內容正是關於對立法機關和立法谘詢機構的嘲諷,以及對中國解放軍少將毛新宇及人大代表申紀蘭的尖刻評論。
事實上,浦誌強並非因在網絡上“發言不慎”而被起訴尋釁滋事罪的第一人。2014年4月,網絡名人“秦火火”因在其微博上散布關於“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的虛假信息,引發大量網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對事故善後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北京市朝陽法院依法判其構成尋釁滋事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7月,網絡名人“邊民”董如彬因在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事件發生後,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布,惡意攻擊、詆毀國家機關和政府形象,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尋釁滋事罪,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也許很多人要提出質疑,國外的法律中並沒有製訂“尋釁滋事”罪,是不是真如某些外媒鼓吹的,國外的言論就那麽“自由”呢?其實不然。包括美國在內,他們的自由也是有條件的,即使是開個玩笑,說過頭了,也有可能犯下提供虛假信息罪而被判刑,更不用說編造謠言了。
2012年4月,美國海軍陸戰隊發言人宣布,一位名叫加裏·斯坦的海軍陸戰隊員,因在《FaceBook》網站上數次實名公開發表批評美總統奧巴馬的言論而被開除出軍隊,因為他的行為違背了軍人不得議政的規定。
同樣,在美國,隨意開玩笑也是危險的,包括遊客。2012年1月,兩名英國遊客在出發前往洛杉磯旅遊前,在社交網站的微博上開玩笑說,他們要到美國休假並“摧毀”美國。因此他們在剛下飛機時就被戴上了手銬,投進監獄。最後兩個年輕人努力向警方解釋,英國俚語中的“摧毀”還有“聚會”的意思,他們隻是想在美國痛快玩一場。但執法人員並不理會,他們還是在遭關押12個小時後才被送出境。
可見,國外的月亮也並不比國內的圓。有位法律學者說過,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世界並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我們同樣需要謹言慎行,用正確的方式說正確的話。特別是一些網絡“名人”們,因為受到的關注更多,言論傳播力更強,所以他們有不當言論出現時,對社會秩序造成的負麵影響也更大,更嚴重。其他人應以此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