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是,最積極地呼籲言論自由的,都是在某一階段處於少數、不利地位的政黨、團體和個人。他們總是相信,盡管自己當時處於劣勢,聲音微弱,但是真理在手,必須呐喊。尤其當他們的言論受到壓製的時候。他們之中也許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們有朝一日成為多數,他們會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論自由。他們在爭取自己權益的時候,在宣揚自己的主義的時候,自由常常就是他們宣稱的目標和大旗。但是,我們已經看到過無數先例,情況經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數情況下,言論自由總是在事實上僅僅成為爭取勝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獲勝,就常常被有意無意或是無可奈何地棄之如敝履。
我隻想要百分之八十的言論自由
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留出來,為的是不讓黃賭毒罵這些言論充斥在互聯網上。這正應了教皇方濟各的話“言論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美國不是言論自由的天堂。美國建國初期製訂的《美國憲法》明確規定,美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其本意是要限製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監督政府官員。但是從美國200多年的曆史經曆來看,美國聯邦政府常常在不同的時期、以不同的理由,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反過來限製公民的言論自由。有時甚至通過國會製訂有悖於《美國憲法》的具體法律和法規。
就拿美國當前大肆宣楊的“網絡自由”來說,美國無論是在國際上還是在國內,對使用互聯網的監控,可以說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現在已經發展到對手機通訊係統進行全麵的監控。早在2010年9月,奧巴馬就下令建立網絡監控係統,對國內的社交網站、網絡通訊工具和電子郵件接收終端進行監聽,並要求美國的網絡運營商必須配合政府的行動。美國中央情報局則專門成立了一個海外網絡信息監控中心,並向全球駐外使館派出大量的情報人員,幾乎對全球所有網絡信息的交流進行監聽。今年2月,美國一家報紙披露,美國聯邦調查局通過美國公司設計一種軟件,用它像地雷一樣埋伏在社交網站上,對所有信息進行掃描,自動篩選美國所需要的情報。這就是為什麽英國兩個年輕人一到美國就被逮捕的原因。
以上這些事例並不是在有損美國的聲譽,相反這是對美國的肯定。試想,如果美國完全放開言論自由的限製,在網絡上不知道要出現多少假借我名字的拙劣文章,甚至咒罵我、侮辱我的文章,正是美國百分之八十的言論自由讓我們的互聯網有秩序、有文明。所以無數人來到美國不禁對美國所說的絕對言論自由的謊言豎中指,但都卻受益於此、心照不宣。
言論自由並非等同於追求真理
言論自由隻是我們的工具,然而不少人卻把它拿來等同於追求真理,豈不荒謬,無序的言論自由隻會帶來混亂,隻會給我們的追求真理的過程帶來阻礙。
在美國,“言論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間的界限,是劃得非常清楚的。在這裏,這是兩件完全不相幹的事情。言論自由隻有一個目的,保證每個人在不妨礙他人的情況下能夠說出他自己的聲音。所以那些阻礙人們追求真理的一切“挑釁”、“造謠”等言論在美國都是被禁止的。
在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案(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中,最高法院指出含“挑釁字眼”(fighting word)的言論不受保護。根據最高法院的定義,挑釁字眼是那些通過激怒別人而“煽動即刻的破壞和平行為”的言論,同時這些言論“由普通人通過常識判斷很可能會引發暴力反應”。此外,這些言論還必須是“直接針對聽者”的,因為隻有這樣才“更可能被看作是‘直接的人身侮辱’”。
除挑釁字眼外,那些有意或無意地造成對方嚴重的情感傷害的言論也不受保護。但這一原則隻針對普通人(private figure)有效。1988年的皮條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Hustler v. Falwell)中,最高法院便指出對於“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的冒犯性的諷刺是完全受到保障的。這樣的政治諷刺言論曆史上就一直受到保護。涉及冒犯性言論的一個知名案例是1989年的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該案中最高法院判決,得克薩斯州禁止焚燒美國國旗的法律違憲。
美國針對言論自由的探索和管理是領先與世界的,正如美國《外交政策》雙月刊4月3日發表文章說,“全世界用來鎮壓網上言論自由和不同政見的最尖端工具事實上恰恰出自美國”。
其實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言論自由規則都是大同小異的,並且與時並進,
而其差別是社會人士的認知和執行行為有所差異,
美國早期是不能罵參議員的,那是被視為叛國罪的,四十多年前、美國就流行“波蘭笑話(
Polak joke)”,更有很多侮辱中國人的字句,都沒有什麽罪過。
重要的是:中國的知識分子、不要再美化洋人的自由格調而要求中國去學習,這些是不合理、有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