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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城人人應該學習的羅伯特議事規則

(2015-03-02 20:28:30) 下一個

看了許多揭柴靜的貼子,想起了美國國會的一條重要議事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
“不許質疑動機——不能以道德的名義去懷疑別人的動機。”不許質疑動機的原因首先在於動機是難以證實的東西。
第二,要審議的不是某個人,而是某件事情,對動機的懷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對議題的偏離。
第三,利己性是人類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並不為過,所以指責他人的動機毫無意義,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增加矛盾。

這讓我想起了易中天先生歸納的“中國邏輯”:
問態度,不問事實;問動機,不問是非;問親疏,不問道理。實在是一針見血!
經常看到文學城頭的帖子網友們的回複,就是這麽個邏輯,枉在美國多年!

《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RONR)是一本由美國將領亨利·馬丁·羅伯特於1876年出版的手冊,蒐集並改編美國國會的議事程序,使之普及於美國民間組織,也是目前美國最廣為使用的議事規範[1]。《羅伯特議事規則》歷經百年修改,最新版本(第11版)於2011年發行,由丹尼爾·希柏德(Daniel E. Seabold)、薩謬爾·葛柏(Shmuel Gerber)等“議事學者”參與修訂。《羅伯特議事規則》本質上屬於對社團和會議進行有效率的民主化運營的操作手冊,可以為製度設計提供一套編碼,可以為不同群體間交換意見、達成和諧提供約定俗成的語法。

“羅伯特”確實是一本瑣細到極致的議事規則參考書,但又是一本淋漓盡致的故事書,就好像這些條條框框都出於絕對真理的表達, 讀者親身參與製定一樣, 處處顯示出思想的光輝:

1. 規則正確優於結果正確;

規則正確大於結果正確, 隻要規則正確了即使結果錯了還有改的希望, 但如果是規則錯了,則不然。規則正確並不那麽容易判定, 需要天才的敏銳思考和實踐的多重檢驗, 但結果正確卻來的很平實自然。 所以人們更傾向於相信那些確定了的事情。而“議事規則“就是這樣經過了實踐檢驗的準規則正確(沒有完全的規則正確, 事物是不斷變化的)。




美國人崇尚自由,但美國人對待開會卻是嚴肅認真的,美國人是會少規矩多。說到開會的規矩,世界上恐怕沒有人比得上美國人的規矩大了。他們有一本厚厚的開會規則——《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RulesofOrder)。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這部由亨利·馬丁·羅伯特撰寫的《議事規則袖珍手冊》(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於1876年出版,幾經修改後於2000年出了第十版。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專門講主持會議的主席的規則,有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量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有針對不同意見的提出和表達的規則,有關辯論的規則,還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況下的表決規則。

有一些細節規則後麵的邏輯原則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一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製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一個人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麽辦呢?他首先必須想到的是,按照規則是不是還有他的發言時間以及是什麽時候。其次,當他表達自己的不同意見時,要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能向意見不同的對手說話。在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的你來我往的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說是辯論,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裏,名義上是在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自己發言的時候拖堂延時,或者強行要求發言,或者在別人發言的時候插嘴打斷,都是不允許的。

在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一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隻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像議事規則這樣的技術細節,對於美國這樣的多元化而又強調個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如果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一的決議,什麽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一部設計良好的機器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製各自內心私利的膨脹衝動,求同存異,然後按照規則表決。這種規則及所設計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在洞徹人性的基礎上,經過精心琢磨而設計的。正是這種對細節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規則,才最大化地實現了公平與效率。

所以,任何一個真正成熟的管理,無論是社會管理,還是經濟管理,必然是靠在對細節精確把握的基礎上製定的規則來運行的。管理離開不開規則和標準,而規則和標準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現。

我們應該從哪裏著手學習《羅伯特議事規則》呢?

我們說有規則是最重要的,並不是說規則是什麽並不重要。我們不能規定什麽樣的規則是最好的,是絕對正確的,但是我們一定知道我們想追求什麽樣的原則,什麽樣的精神,這些原則和精神正是議事規則的精華和意義所在。

這些原則包括:

根本原則:

平衡: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占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占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對領袖權力的製約: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製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誌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誌將成為總體的意誌。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誌,甚至一直到這個意誌變成總體的意誌。

集體的意誌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具體原則:

1689年英國議會出現了一本手冊叫做《議會》(Lex Parliamentaria),羅列了三十五部當時的議學著,已經開始呈現我們今天的很多原則和規則的端倪。比如:

同時隻能有一個議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了,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了,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議。

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麽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幹人同時要求發言)。

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

反對人身攻擊:必須製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

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了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製止。

拆分議題: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幹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

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了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

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了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了特殊情況。

如果對某個議題做了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麽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幹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麵還是負麵的影響。

作者簡介  · · · · · ·

[譯者簡介] 袁天鵬:1998年畢業於北京郵電大學電信工程學院,期間任該校學生會主席;1999年赴美國阿拉斯加大學學習電子工程,留學期間任該校“學生議會”議員,開始接觸“羅伯特議事規則”。先後服務於中國電信和美國Sprint,負責通信網絡建設工作。2003年回國創辦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1月啟動本書的翻譯工作。2007年起在繼續本書的出版工作的同時,展開關於“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推廣和培訓項目。2007年8月加入“美國議事專家協會”(NAP)成為其在中國的第一名會員。被《南風窗》雜誌評選為“2007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


學會民主開會不僅僅是觀念活,還是個技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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