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合同是5號交房租。 我跟她們說好12月換新合同。 結果她們私下說好12月房租還是由走的那個人交錢。
我當時說如果要走人,新合同必須在12月1號生效,從此每月11號交錢。 結果這女的就來問我怎麽交錢?她把她那分子錢拿走了不交,然後就沒音訊了。我說你不交, 我們就無法讓新合同生效。
我現在要剩下的那兩個人走路,新來的人也不要來了, 剛簽的合同作廢(我沒有簽字,而且我說了我不收到錢就作廢)。
鑒於現在是月底,明天就是月初,我要立刻發30-day notice. 我現在猶豫是自己發,還是明天問過了律師再說?
我現在隻要她們12月底走路就可, 其他都無所謂了。 應該沒有問題吧? 我怕到時候剩下那兩個又說她們有權住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