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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上次三女房客要求換房客,現在答應她們的請求12月換房客,果然走的人不肯交房租了

(2016-11-30 18:20:50) 下一個

舊合同是5號交房租。 我跟她們說好12月換新合同。 結果她們私下說好12月房租還是由走的那個人交錢。

我當時說如果要走人,新合同必須在12月1號生效,從此每月11號交錢。 結果這女的就來問我怎麽交錢?她把她那分子錢拿走了不交,然後就沒音訊了。我說你不交, 我們就無法讓新合同生效。

我現在要剩下的那兩個人走路,新來的人也不要來了, 剛簽的合同作廢(我沒有簽字,而且我說了我不收到錢就作廢)。

鑒於現在是月底,明天就是月初,我要立刻發30-day notice.  我現在猶豫是自己發,還是明天問過了律師再說? 

 

我現在隻要她們12月底走路就可, 其他都無所謂了。 應該沒有問題吧? 我怕到時候剩下那兩個又說她們有權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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