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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從南昌給北京的汪東興的信 --1970】

(2020-08-16 19:40:37) 下一個

 

1970年2月9日,鄧小平在給汪東興的信中寫道:

“12月上旬,我的小女兒毛毛回來了。1月初,我的小兒子飛飛也回來了(他們即將回到勞動的地方去)。我們同他們兩年多不見,一旦相聚,其樂可知。本來,我們曾希望兩個大的孩子(鄧林和鄧楠)也回來聚一下,她們沒有請準假。好在她們回來的機會是有的。

“我的大女兒鄧林來信說,他們學校即將分配工作,她已向領導請求改行(即不做美術方麵的事,因她本人搞美術是不行的),要求分配到一個工廠中工作。我們對她也是這樣希望。加之她已有28歲,本身條件差,至今還沒有對象,本人一身是病,所以在農村是很困難的,即使在工廠頂班勞動八小時,也似有困難。如能分配一個技術性的工作,如收發、文書、保管之類,對她的身體比較合適。這件事,在北京時曾向你說過,如有可能,懇請予以幫助,至為感激!

“再,如能將她分配到同我們靠近些(如果我們長期在南昌的話),則更是我和卓琳的最大奢望了。

從今年1月份起,中央給我們的生活費是每月205元。1月份,曾請省革委會負責同誌向你請示,這個數目是否是我們今後長期的固定的生活費用,未見複示。前幾天,又收到2月份的,還是205元,我們當即了解這是新的規定。我們當照此規定,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當然坦率地說,這個數目對於我們這個九口人之家(我們夫妻,我的繼母,五個孩子,還有一個卓琳姐姐的孩子也是我們供給的)是不無困難的,因為除鄧林已有工資外(她本人病多,最多隻能自給),我的大兒子鄧樸方在醫院每月需要35元左右(吃飯25元是醫院規定的,抽煙及零用約10元),兩個大學生每月30元左右,三人即需約90-100元。我們在南昌的三個人,隻有100元開支。此外,我的小女兒毛毛、小兒子飛飛在公社勞動所得,隻夠吃飯,其他需用也要適當補助。再者,我們還得積點錢作為孩子們回家的路費(路遠,每人來往約需100元左右)和回來時的夥食費(回家來總要改善一點夥食),以及每年總要補充一點衣物、日用品。這樣算來,當然是緊的。但是,黨既然作了這樣統一的規定,我們沒有理由提出額外的請求,自當從我們自己用的100元中,每月節約二三十元,積起來作為他們每年回家一次的路費。新的生活總會習慣的!

“小孩子回來一次花錢太多,也很不容易。將來希望能先將毛毛調到能夠靠近我們一些的地方。”

 

思忖:原來可能是每月原工資400多照發,自1970年1月起,降為205元 ??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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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和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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