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背景:
漢武帝元朔五年冬(公元前124年),公孫弘初任丞相,推動重用賢良文士,設立東閣,鼓勵廷議。
上奏內容:
公孫弘奏說:“有十個強盜持弓弩作亂,使得百餘官吏不敢前進。請下令禁令百姓不得攜帶弓弩,以維護秩序。”
吾丘壽王的反對:
他以“古代五兵”論點為主:古人製作弓矢等兵器,並非為互相殘殺,而是用於討暴救亂。以秦國滅亡為例:秦雖然廢除兵甲,但隨之百姓互相用鋤棒等械爭鬥,盜賊四起,最終國家瓦解。因此,賢明的君主應重視教化,以減少對嚴格武器禁令的依賴。
禮儀傳統也明確:男子生後用桑弓蓬矢射天地為大射之禮,從天子到庶人皆有示範意義,這是三代以來禮教傳承。吾丘壽王從沒聽說過弓矢曾被全麵禁止。他進一步指出,如果禁令針對盜賊使用弓網絡奪殺掠取行凶,那罪該處死且應嚴懲。但若禁止一般民眾持械自保,反而剝奪良民防衛權利,邪惡勢力借此恣意橫行,法令難施於無辜百姓,是“擅用賊威、奪良民救護”,非常不妥。
吾丘壽王的奏章斟酌禮製與現實治理之間的平衡,最終說服武帝,武帝以難公孫弘之言治其難,公孫弘不得不讓步。
這是中國古代法製史上較早涉及公民自衛權的明確論辯之一。公孫弘代表法治與中央集權的絕對性,吾丘壽王代表實用與百姓生存權。雙方觀點的衝突,反映了古代立法中“安全 vs 自由”的張力,與現代社會關於持槍權、治安與個人防衛的爭論有相似之處。
吾丘壽王的這次爭論,首次在中央政治場合、麵對皇帝與百官,明確提出“良民自備武器以防壞人”是合法且必要的,並用邏輯推演說明禁止的弊端,因此在中國史上很突出。
以下是資治通鑒原文:
冬,十一月,乙醜,薛澤免。以公孫弘為丞相,封平津侯。時上方興功業,弘於是開東閣以延賢人,與參謀議。每朝覲奏事,因言國家便宜,上亦使左右文學之臣與之論難。弘嚐奏言:“十賊彍弩,百吏不敢前。請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侍中吾丘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秦兼天下,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鋤、棰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大不便。”書奏,上以難弘,弘詘服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