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占中組織的N個罪行
細數占中組織的罪孽,當從“不合作運動”五大爛招講起。
第一,呼籲罷課、罷教、罷工、罷市
第二,非法霸佔道路,漠視法庭禁止令
第三,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拖延各項法案
第四,在立法會提出特首動議
第五,煽動被捕者“踢保”,逼迫警方無條件釋放
在未來,相信他們將更加倡狂,從爭普選變為煽動反執法,煽動市民繳稅納稅及各項政府收費,否決政改方案,最終目的怕是港獨!
根據相關法律,占中組織者涉及罪行如下:
第一,串謀罪、煽動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串謀罪、煽動罪,根據涉及的相應罪行量刑。
第二,未經批準集會:
《公安條例》第15A(3),舉行、召集、組織或集合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等,一經定罪最高判監5年。
第三,阻街
《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第4A條,在公眾地方構成防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占中仔在公眾地區集結,並擾亂秩序,時常出現恐嚇性、侮辱性,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又犯了非法集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