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捐款遺禍 當局研訂政黨法堵政治獻金亂港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製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聯繫或收受外國捐款,但回歸十七年至今仍未成功立法。現行本地法例,亦未能有效禁製有「幕後金主」透過政黨或其他人士作為中間人,秘密捐款予各級選舉的候選人,間接助長外國勢力及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以「政治獻金」操控泛民人士及策劃佔領行動。權威消息向東方報業集團表示,政府有必要堵塞有關漏洞,會於二○一七年特首普選方案塵埃落定後,積極著手製訂《政黨法》,立法內容會按照「國際標準」包含四大內容,即規管及公開捐款來源,尤其是禁收外國捐款、公開黨員名單、建立獨立註冊製度,以及向守規矩的政黨提供金錢資助或參選便利等誘因。
權威消息指出,現行選舉法例僅要求候選人申報及公開選舉捐款來源,不少有政黨背景的候選人,不論是泛民或建製派,都申報大部分選舉經費是由所屬政黨捐出,惟有關政黨的背後資金來源為何,則無法例規定要披露,公眾對誰是有關候選人的「幕後金主」、是否來自外國勢力等,一直諱莫如深,存在極大漏洞。
泛民心有鬼抗拒立法
事實上,立法會過往亦曾多次討論應否效法外國製訂《政黨法》,唯獨一向大力鼓吹香港要發展政黨政治的泛民議員,卻最抗拒立法,加上在最近數月先後被揭露的黎智英捐款醜聞及佔中行動捐款醜聞,難免令人懷疑有人「心裏有鬼」,因而被迫「講一套,做一套」,避免香港政黨走向規範後,他們的「醜行」會曝光、「財路」會被斷絕。
權威消息表示,在立法會於明年中表決政改方案,不論通過與否,政府都會開展製訂《政黨法》的工作,以堵塞有關漏洞。
消息強調,港府的立法方向,一定會依足泛民最注重的「國際標準」,根據外國民主國家的法律立法,預計《政黨法》主要涉及四大內容,包括規定政黨須公開所有捐款來源,並禁止收受外國政治性組織捐款;必須公開所有黨員及主要領導層的名單;設立獨立註冊製度,以取代現時本地政黨多以公司或社團方式註冊的做法;以及向願意守法的政黨提供金錢或政治誘因,例如按選票或議席數目提供定期資助、為政黨候選人提供不同程度的便利等,務求令政黨運作及財政來源「三化」,即規範化、公開化及透明化,並促進真正健康的政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