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56)
人命關天,出於對生命的尊重,出於對法製的尊重,雷洋案應該徹查。
這件案子中警察執法有明顯的問題,如果是在雷洋從足浴店走 出來的時候上前拘捕,那麽下一步是不是應該回到店裏取證,而不是直接帶上車?警方之後的一係列動作已經證明,要什麽樣的證據不都可以從店裏拿到嗎?懷疑店 裏有賣淫嫖娼行為,而派四五個便衣等在外邊,抓從店裏出來的人,之後又不在第一時間進去抓店主和賣淫女,關閉窩點,這種執法方式很讓人費解。(更象是諜戰 劇,或是20/20之類電視節目的情節。)
如果雷洋家屬提供的接機和離家時間屬實,又考慮到雷洋剛做父親,誰會相信嫖娼之說呢?警方如果知道這些背景材料,也許會在怎麽陳述上三思吧。網上關於本案的信息,一時間泥沙俱下,讓人很難做更徹底的分析。
看完雷洋妻子的起訴書(如果是真的),心情非常沉重。唯一欣慰的是,附近街頭錄像還是有的,群眾在雷洋呼救後也做了應該做的。
另外,在網上搜到幾個央視關於本案的報道,還是比較公開透明的,點讚。
在央視視頻裏,當時帶隊的副所長,沒有提到圍觀群眾打911報警一事,按說這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記者也沒有問。
倒是找來賣淫女指認的錄像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