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自己親身參與的仲裁官司告一段落了,庭審階段已經過去將近兩個月,我們還在等待最終裁決結果。
這兩次參與的仲裁官司,前前後後總共有將近五年的時間,讓我感受到西方法治的嚴肅性,具體實踐的嚴謹性,邏輯思維的縝密性,團隊合作的親密性,個體工作的主動性。下麵就自己的經曆和思考談談體會。
思考一:為什麽西方社會會發展出這麽一套仲裁係統?
在參與這兩起仲裁案子的過程中,這個問題一直縈繞在我的腦子裏,現在大體有個體會,那就是——西方社會文化中有兩個概念,叫做平等和公平!仲裁其實是涉事雙方自發同意的一種公平解決糾紛的辦法。這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前就商量好的,這種一般都有合同作基礎,象我參與的公司仲裁案子。另一種是按照法律事到臨頭的仲裁,你隻要簽字承認接納那個法律條約,那就默認其中的規則,象南海爭端。
我參與的這兩起案子的起因都是基於事前簽訂的《購電合同》中的條款。這款合同是在平等和公平的基礎上簽訂的,沒有屈從於任何外來人為壓力。在合同簽訂之初,雙方把未來可能遇到影響雙方效益的問題都盡可能列出來,公平地進行討論,製定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對於雙方無法預見的一些問題和糾紛,大家也同意采用仲裁方式來解決。在討論這個合同時,盡可能涉及到方方麵麵,參與的人也來自於方方麵麵,各方也都聘請合同方麵的專家進行審核,所以從一開始就保證了公平性。領導肯定參與其中,但是領導意誌絕對不起決定作用,也就是不存在“一支筆”的現象。在這裏,每個崗位,每個人員能夠簽多大的單是有明文規定的,隻有董事會才有無限權利。我們公司CEO大概隻有兩百萬的權利,所以很大程度上杜絕了拍腦袋決策的弊端。
仲裁案子不是說啟動以後就沒有回旋餘地了,是否走下去取決於雙方對案子結果的計算,就象下棋,不需要非得殺得片甲不留才能分出勝負。我參與的第一個案子,就是在上庭前一刻,雙方庭外和解的。這裏麵的原因,咱沒參與,所以不能亂說。但是絕對沒有損失公司根本利益的吃裏爬外交易!
仲裁庭也是根據政府有關法律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形成的。這個時候,任何公司沒有理由拒絕來依法組成仲裁庭了,你不能說我認為某些條款不利於我,所以我就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仲裁結果,那是絕對違法的。即便真的是由於某些條款當初製定的不合理,但是在當初審核討論時,你沒有提出異議,而是接受了它,那麽就要執行。至於不合理條款,你可以在以後跟對方協商修訂或者補充。所以,大到國家,小到個人,一定要公平的話,就要明白法律規則,並且遵守法律規則,不能事到臨頭,仗著人多勢眾瞎嚷嚷。否則,吃虧的是自己。
另外公平不叫平均!公平實際上就是“端多大碗,盛多少飯”。平均就是“你盛多少飯,我就得盛多少飯”。在這裏的碗是指責任和貢獻,飯就是所得了。公平講究的是責任和權利的統一;平均呢,隻講權利的平均,忽視責任,而這恰恰是最重要的,是分配的基礎!公有製正是破壞了這個基礎,怎麽會有公平呢?即便偶爾有,也是極其不穩定的。
思考二:為什麽西方社會這套仲裁係統能夠用來裁決專業性很強的糾紛?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在我的印象中,律師一般都是擅長寫作的文科生出身,他們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很好,對於科技工程等專業性很強的領域,他們怎麽也能夠參與仲裁呢?事實證明了我的印象是錯誤的。在我參與的兩起案子裏,負責我這一塊兒的律師竟然有工程學位,雖然她對我講解的專業知識領會有些慢,當然了電氣專業本身就是很難的一個專業,很多學電氣專業的,幹了半輩子,對自己的專業知識也不過一知半解而已,所以不能強求沒有電氣專業背景的律師。但是她對專業的邏輯掌握很快,所以她最後匯總我的證詞時候,沒有出現大的專業問題,我沒有必要花大力氣進行糾正。
我們最後的仲裁庭庭長也是具有工程學位的一位老律師,即和藹又有威嚴。這兩位顛覆了我對西方律師的基本印象。
在具體的專業技術問題方麵,這邊的律師其實不是親自上陣解決的(我不知道中國的律師怎麽解決這個問題,所以特別強調這邊的律師)。他們很聰明地聘請第三方專家來替他們解決。在遴選過程中,他們會從專業協會網站尋找,也會征詢我們的意見,要求我們推薦。在匯總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他們先形成一個長名單,然後進行谘詢,首先確認人家專家的個人意見,是否願意參與這項仲裁案子。因為很多專家都有自己的公司,人家要跟各公司做生意,所以有些人並不願意參與到仲裁案子裏麵,以免影響到自己未來的生意,尤其是自己代理的案子輸了的話,更是臭了自己的牌子。這一步就把待選名單縮小了。
第二步就是麵試短名單上的專家,通常我們會參加這些麵試的,主要是聽,麵試後把自己對這些專家的技術水平的意見反饋給律師。這輪麵試通常需要往複多次的,因為專家水平的高低,對於案子技術方麵的勝敗起非常關鍵的作用。這大概也是西方科技進步的一個關鍵原動力罷?專家的報酬當然很高,一般按照他們報價給的,現實專家市場價大概是USD$250/小時。
第三步律師會把相關的材料都提供給選定的專家們審閱,征求他們的專家意見,這期間自然少不了各種會議,討論各種專家提出的疑問,回答他們的問題的。
第四步律師會要求各位專家形成自己的專家意見。這就是前麵提到的《OPINION STATEMENT OF XXX》和《REPLY OPINION STATEMENT OF XXX》了。選定的專家最後還要到仲裁庭作證的。這些時間統統按照商定的價格付酬的,所以酬勞還是很豐厚的,這就體現出知識的價值了。
律師呢就是綜合各方的意見,形成殺傷力很強的問題清單,以及針對對方回答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漏洞準備各種預案。這才是考驗律師水平的地方。
綜上可以看出,律師實際上在案件中起到很關鍵的作用,他們考慮整個案件的戰略戰術,並協調各方協同作戰。所以他們可以代理專業性很強的案例,好的律師還可以勝任仲裁官的角色。
思考三:為什麽西方社會會認同接受仲裁結果?
中國的一句俗話可以準確描述這個原因:願賭服輸。前麵說了任何仲裁案件都具有相應的法律基礎,雙方間在沒有任何糾紛之前,已經就可能發生的糾紛事件達成了解決糾紛方法的共識,那就是仲裁。所以就象賭博,不可能什麽情況下老是你贏嘛(套用一公式,就是How old are you?)。不過這個世界上很多人有這麽一種觀念:“隻有我贏的官司才能算公正的官司”,大家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可是就是有這麽一大批人持有這種觀念。在他們的概念裏,隻有他們吃的,沒有別人喝的。別人為生存而喝點兒,就成了搶他們的和要他們命的十惡不赦的人了。
當然並非說仲裁結果一定不能更改,如果任何當事方覺得仲裁結果難以接受,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非再進行仲裁。這就是所謂的終審裁決的意思。
思考四:為什麽西方社會會建立起一套信用體係?
大家知道西方的信用體係還是很完備的,很少有人能夠鑽這個體係的漏洞而又能活得很滋潤很體麵(這句話也是為了堵住有些人來抬杠的借口的)。大概這套法治體係杜絕了大多數可以投機取巧的機會,從而使人們不得不按照既定規則行事罷?這才是所謂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啊。“找關係”的辦法在這裏行不通,大概也是因為沒人願意用自己的信用去投機罷。作為選擇了這個國家的移民,雖然俺自己還有諸多不適應,應當努力適應這個還算公平的新環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