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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尋常的例證

(2014-09-25 04:36:08) 下一個

第十一章:非同尋常的例證

  在更新版《報告》附錄中,兩位作者附了幾個案例,作為未經家屬同意摘取死刑犯器官的例證,其中一個案例還有附有幾張死屍照片。《報告》稱,這些信息是由法輪功信徒提供的。 

  案例二講的是一位婦女死於拘留所的情形。顯然,在拘留所的每一起死亡案例都少不了穿警察製服的角色。假如事情發生在烏克蘭,我又恰好從事警務新聞報道,肯定會對被關押而死於“自然原因”的同胞說好話。但是,中國是一個我從未去過的友好國家,我不能對她無端指責。更何況,上述案例指控的不僅僅是中國警察的無法無天,而是中國犯有“活摘器官”這樣的彌天大罪。我認為人雲亦雲是不對的。《報告》作者言之鑿鑿地寫道:“在該婦女的家屬來拘留所之前,她的內髒器官已被摘除,她的屍體已被送往火葬場。” 

  兩位作者,難道你們對自己的敗筆一點都不害臊嗎?既然在家屬來之前,屍體已被送往火葬場,那麽,他們從何得知親人的器官已被摘除?難道惡棍警察為達到進一步施虐目的會親口告訴他們關於活摘器官的秘密嗎?顯然是不可能的,而這再次證明了一點,那就是活摘器官之事根本沒有人見過。 

  最有趣的是案例一和三,這兩個案例首次公開於《報告》的證據部分,附有幾張留有手術切口痕跡的屍體照片,作者的關注點是這些切口,是典型的屍檢切口,他們堅持認為這是器官移植手術的證據:“我們認為,器官其實是可以在屍體解剖過程中被摘除的,這也是死亡原因的最好解釋。況且,正如照片上看到的那樣,屍體解剖後還有縫合。除中國以外,屍檢(器官捐贈除外)多半被認為是摘除死屍器官的必要步驟,就像驗血是保健的必要環節一樣。不妨假設,對被折磨致死的法輪功信徒進行解剖以確定其死亡原因,這與我們所了解的迫害是不相符的。隻有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況下才需要進行屍檢。而王斌的死因在其器官被摘除之前就已明確。假設對已被折磨致死的王斌再做屍檢以確定其死因,這是不可信的。” 

  其一,兩位尊敬的大律師又犯了“以未證求證未證”的錯誤,其邏輯鏈為:既已施行酷刑,就無須屍檢,而做屍檢就是為了摘取死者器官。但是,假如沒有施行酷刑呢?假如該男子是在勞教所被其他勞教人員毆打致死的,屍檢是為了調查取證呢? 

  其二,再談酷刑問題,關於“活摘器官”之說還有其他“見證”,且被“大紀元”頻頻登載。給兩位大律師提供信息的法輪功信徒為了追求效果,把兩個互相矛盾的恐怖情節捏到了一起。確實,世上不乏惡棍警察和醫生殺手,但是,具體涉及到器官移植問題,這兩類歹徒未必能捏湊到一起,因為醫生對於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器官捐贈者完全無能為力。上述案例中描述的“受迫害者”,經嚴刑拷打後已瀕臨死亡,其內髒器官卻完好無損,仍能作為器官移植的供體,這難道不可疑荒唐嗎?隻有真正在拘留所慘遭毒手、而不是臆想受虐的人才真正知道,嚴刑拷打對腎髒的傷害程度。 

  其三,案例一和三還描述了摘取法輪功習練者人腦的情節。尊敬的法輪功習練者,你們可知道,人腦是不能移植的!在這一點上,那些專寫專製中國恐怖題材的作者們隻能抱憾終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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