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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華僑回國定居是否應附帶條件一是定居海外的中國人(中國護照)再回國定居附加了條件,二是對已入籍海外的華人(原中國公民)同外國

(2014-09-09 04:08:46)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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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抱肥羊 於 2012-9-6 17:29:03 發布在 凱迪社區 貓眼看人
討論:華僑回國定居是否應附帶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分為8章,共93條,主要包括:總則、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停留居留、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調查和遣返、法律責任、附則等。在新西蘭權益和政策研究會舉辦的討論會上,與會者提出的意見集中在兩個方麵:一是定居海外的中國人(中國護照)再回國定居附加了條件,二是對已入籍海外的華人(原中國公民)同外國人沒有區別對待。
新《出境入境管理法》對華僑出入境管理作了兩方麵較大的調整和改革:改革了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華僑在境內申請回國定居,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機關核發回國定居證明;考慮到僑務部門是華僑事務的專門管理機構,由其負責受理審核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能更好把握僑務政策,且便於華僑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
在出入境法的附加文件中,還有不少對回國定居申請者的附加條件,比如要有住房、有一定收入,有親人照顧。這些規定引起了與會者的普遍不理解。
一位與會者說:“中國是我們的祖國,我們因為多種原因到海外定居,但仍舊是持中國護照,仍是中國人。作為中國公民,我們隨時有回國定居的自由。但是現在要求我們必須先申請才能回國,還有許多附加條件,這個從憲法的角度恐怕是行不通的,從情理上講更是行不通。”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原本是公安部門入出境管理條例.現階段變成國家立法.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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