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SCA5鬥爭的深入,進一步引發了華裔的參政熱情。但光有熱情還是遠遠不夠的,很快大家就發現,我們對美國政治的運作方式仍然是一無所知。比如說捐款吧,現在就開始有人問往哪裏捐?綠卡或H1B可 以捐款嗎?有自己開公司的,想通過公司來捐,也想動員自己公司的員工來捐,可怎麽做才符合法律?而對各地華人維權活動的組織者來說,也開始考慮按美國政治 遊戲規則建立長效的參政議政模式和組織形態,其中重要的組織形式之一就是如何建立合法有效的政治捐款募捐體係,因為打仗是要花錢的!
下麵是在網上匯集的一些關於如何在美國進行政治捐款的信息。事先聲明一下,以下內容未經相關領域的律師審核,隻是基於個人的理解,供大家以個人名義捐款或有關團體搭建募捐組織構架時參考。
一、捐款資格:
1. 自然人 (Individual) (1):
o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 – 可以個人名義向競選人、PAC捐款。捐款金額有限製,具體限製第二條(給Super PAC的捐款沒有金額限製,即unlimited);
2. 公司 (Corporation) (1):
o 在美國注冊的公司可以捐款,但非公民或綠卡的外國人則不能以任何形式參與政治捐款的決策或是直接提供政治捐款,也就是說,如果美國公司的高管是L1或H1B簽證,仍不能以任何形式參與公司政治捐款的決策過程,而且個人也不能直接捐款;
o 外國公司在美國注冊的分公司可以捐款,但前提條件是外國母公司不能向美國子公司提供政治捐款,而且外國人(非公民或綠卡)不能以任何形式參與政治捐款的決策或是直接提供政治捐款(同上)。
注:在聯邦層麵,公司不能直接向競選人捐款;在州的層麵,公司可以直接向競選人捐款。但無論是聯邦還是州,公司都可向PAC或501(c)組織捐款(詳情見下)
3. 501(c)(4) 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簡稱NPO) (2):
o 這類NPO通常是“civic leagues and other corporations operated exclusively for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welfare"”;
o 可以參與政治活動,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支持或反對某個競選人,也可以表達某項政治訴求,比如說,宣傳SCA5的危害及其違憲之處。但投入政治活動的資金需繳稅,捐款者的捐款不可以抵稅;
o 不需要公布捐款人的信息。實際上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才導致這類NPO被大量地運用於政治領域。
4. 527 非營利組織(3):
o 這類NPO通常是“is created primarily to influence the selection, nomination, election, appointment or defeat of candidates to federal, state or local public office.”,但“they do NOT "expressly advocate" for the election or defeat of a candidate or party.”;
o 捐款者向這類組織的所有捐款都可以抵稅。
5. 政治行動委員會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簡稱PAC) (4):個人或公司可以通過成立:
o 普通PAC來向競選人捐款,但向這類PAC的捐款,以及該PAC向競選人捐款,都會有金額的限製(具體見下麵第二條介紹);
o “Super PAC”來發動宣傳攻勢,來表示支持或反對某個競選人。但Super PAC不能和競選人及其競選團隊有任何方式的協調。任何滿足上述1、2、3的自然人、公司及PAC都可向Super PAC捐款,而且沒有金額的限製 (unlimited)。Super PAC需定期報告捐款人捐款的詳細信息。
注:PAC成立時可選擇成為501(c)(4) NPO,或527 NPO,兩種選擇各有利弊,501(c)(4)不是所有的捐款都可以抵稅,但無需暴露捐款人身份;而給527組織的捐款則可以100%免稅,但必須定期報告捐款人的信息。
Legend:
(1)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 Foreign Nationals: http://www.fec.gov/pages/brochures/foreign.shtml#PAC_Contributions
(2) 501(c) Organization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501%28c%29_organization#501.28c.29.284.29
(3) 527 Organization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527_group
(4) 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Political_action_committee#cite_note-39
二、捐款金額限製:
因為政治捐款不但受聯邦法而且還受各個州的法律約束,所以按捐款對象分為聯邦和州兩個層次。
1. 對競選聯邦職位的競選人,直接政治捐款的上限分別為(5):
See image: http://i58.tinypic.com/2ns037b.png
摘要:
· 個人 :2013-2014年度,可給每個競選人$2,600/election cycle。因為每個競選人每個選舉年麵臨兩個選舉周期 (election cycles):一個是初選 (primary campaign),另一個是普選 (general election),所以個人每個競選年總共可給每個競選人捐$5,200/election year,但個人當年捐款總數不能超過$48,600;
· 公司:聯邦競選法嚴禁公司直接向聯邦職位競選人捐款。公司隻能通過以下方式支持競選人:
o 通過公司自己成立的PAC來向競選人捐款:公司的PAC隻能從公司管理人員和股票持有人及其家屬中間募款,公司不允許直接向公司的PAC中注資;
o 給Super PAC捐款,然後由Super PAC出麵來支持或反對某個或某些競選人。公司可捐款給Super PAC的金額不限。但Super PAC不允許和競選人直接協調競選戰略等。關於Super PAC,下麵有專門的闡述;
· 普通PAC:
o 普通PAC隻能給單個競選人$2,600/election cycle/candidate,即$5,2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但如果是支持5個以上的競選人,則普通PAC可捐款的額度為$5,000/election cycle/candidate,即$10,0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個人可向普通PAC捐款的金額為$5,000/calendar year;
2. 對加州公職的競選人,直接政治捐款的上限為(6) (7):
See images: http://i62.tinypic.com/2dkikxv.png
See images: http://i57.tinypic.com/rkrb49.png
See images: http://i62.tinypic.com/tamuyp.png
摘要:
· 個人:2013-2014年度:
o 州長競選人:$27,200/election cycle/candidate,$54,4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其它公職(不含參眾議員):$6,800/election cycle /candidate,$13,600/election year/candidate;
o 參、眾議員:$4,100/ election cycle /candidate,$8,200/ election year /candidate;
· 公司:可以直接向州競選人捐款,可捐款的額度和個人可捐款的額度相同,見上;
· 普通PAC:
o 普通PAC可以直接向州競選人捐款,可捐款的額度和個人可捐款的額度相同,見上;
o 個人和公司可以向普通PAC捐款,捐款額上限為$6,800/year(7)。
3. Super PAC:
因為Super PAC不是也不能直接給競選人捐款,而隻能以獨立運作的方式發動宣傳攻勢,支持或反對某個競選人,所以美最高法院認為向Super PAC捐款,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因而向其捐款,沒有任何金額的限製。另外,Super PAC也不允許和所支持的競選人進行任何形式上的協調。
看過《House of Cards》的人可能還記得,Raymond Tusk,也就是美國總統的密友,通過他所控製的賭場,向共和黨的Super PAC捐獻了$25 million的資金,用來播放針對Underwood和總統的負麵廣告。但因為賭場來的錢是那個中國太子黨Xander Fan的團體故意輸錢貢獻的,所以觸犯了洗錢(Money Laundry)及接受外國政治獻金的兩項法律。
4. 501(c)(4) 及527 NPO:
個人或公司向501(c)或527這類的非營利組織捐款沒有限製,但非營利組織向競選人捐款則受前述條件的限製。非營利組織向其它非營利組織如Super PAC捐款則沒有限製。
Legend:
(5) 資料來源:Federal Election Committee - http://www.fec.gov/pages/brochures/contriblimits.shtml
(6) 資料來源: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 - http://www.ncsl.org/research/elections-and-campaigns/state-limits-on-contributions-to-candidates.aspx
(7) 資料來源:California Fair Political Practices Commission - http://www.fppc.ca.gov/bulletin/007-Dec-2012StateContributionLimitsChart.pdf
三、注意事項:
1. 不能通過別人(也稱作proxy)來捐款。這就意味著我們不能先將捐款交到一個自然人手中,然後在由這個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將捐款捐給某個機構或競選人。H1B的捐款通過綠卡或公民來捐出去也是不允許的;
2. 我們通常知道的非營利組織是501(c)(3),雖然和501(c)(4)隻有一字之差,但501(c)(3)組織是不能從事任何的政治活動的。
四、華人政治團體應建立怎樣的募款組織架構:
有人會問基於上述各項規定,我們新組建的華人政治團體應該建立怎樣的募款組織架構呢?我覺得每一個地區性的政治團體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以下一個或多個組織機構:
1. 成立一個普通PAC,可直接給競選人捐款:將其注冊成527非營利組織(這樣可使捐款人的捐款免稅)。然後可吸收成員的政治捐款,並將募集來的款項在競選時直接捐給自己支持的競選人。聯邦層麵,個人可向普通PAC每年捐$5,000;加州層麵,個人及公司可向普通PAC每年捐$6,800;
2. 如果資金來源充裕,可另外再成立一個“Super PAC”:將其注冊成527非營利組織。因向Super PAC捐款沒有上限,而且527非營利組織類別又能使捐款人的捐款免稅,這樣就可以通過Super PAC來募集大數額的捐款。然後團體自己再決定如何發動宣傳攻勢,以試圖影響選情。這樣也可以保持自己團體的獨立性,在美國兩黨政治中成為一股舉足輕重的力量;
3. 如果有個別大的捐款人不願意暴露身份,可再成立一個Super PAC,並將其注冊成501(c)(4)類的非營利組織。
最後我想再多說幾句,華人富裕了而不參政,就遲早會淪為任人宰割的羔羊!在這一點上, SCA5給我們敲響了最好的警鍾!我們華人整體上一定要努力改變不捐款不參政的習慣。縱觀中國古代曆史,每當戰亂,總有富豪不是抱著萬貫家財餓死,就是淪為亂軍掠奪的對象,但也總有豪強們(如曹操、張飛等),散盡家財也要建立自己的槍杆子。為什麽?因為隻有有了槍杆子,才能捍衛自己的利益,才能積聚更多的財富,才能最終實現自己的政治訴求。在當前,我們就是要在美國建立我們自己的“槍杆子”,也就是我們自己的政治力量。舍不得家財,遲早會像三國時的曹爽,想做個富家翁,到頭來也隻是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