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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推行排汙許可證製度 無證排汙責任人將被留

(2014-12-01 00:46:32) 下一個
  從明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所有排汙單位均要實行持證排汙。這是新《環保法》作出的明確規定。據此,由環保部製定的《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辦法也是新環保法的重要配套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所有排汙單位隻有在取得了排汙許可證的前提下,才算擁有了合法排汙證明。對於無證排汙,辦法明確表示,將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拘留處罰。  七類單位須取得排汙許可證  環保部表示,辦法所稱排汙許可證,是指環保主管部門根據排汙單位的申請,核發的準予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汙染物的憑證;排汙單位包括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分為重點排汙單位與一般排汙單位。  辦法表示,排汙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包括允許排汙單位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總量。同時,規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時間、排放去向,並載明對排汙單位的環境管理要求。  環保部要求,排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按照辦法規定,七類單位需要取得排汙許可證。這七類單位包括,排放工業廢氣或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排汙單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的排汙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城鎮或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單位;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或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  排放汙染物應符合排汙標準  根據辦法規定,取得許可證的條件包括,汙染物排放方式、去向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環保主管部門批複或備案;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防治汙染設施或汙染物處理能力等。  此外,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汙口等。  辦法要求,環保主管部門在發放排汙許可證之前,應當予以公示。決定不予發放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許可證內容包括,汙染物排放、處置的方式、時間、去向;排汙口的地點(經緯度)、數量;排汙單位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重點排汙單位的重點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最高允許日排放量等。  許可排放量根據環評結果核定  排汙單位的許可排放量是如何核定的?辦法表示,建設項目所在排汙單位的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應當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結果核定。  具體規定是,排汙單位的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不得超過根據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或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或廢氣量核定的結果;排汙單位的最高允許日排放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常工況下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對於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地區,辦法要求,轄區內的排汙單位須執行更加嚴格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  環保部表示,排汙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期滿後,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延續或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但是,汙染物排放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重點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等情形許可證不能延續。  辦法表示,對於排汙單位申請材料不實,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汙許可證的;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汙單位核發排汙許可證的;違反程序核發排汙許可證的;超越職權核發排汙許可證的等應當撤銷其許可證。而排汙單位將被依法予以關閉的;排汙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收回的則屬於排汙許可證被注銷的情形。  對於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辦法要求,將按照新《環保法》第63條第(二)項予以處罰。即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塗改、偽造、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汙許可證的;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汙口的;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閑置防治汙染設施的;重點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公開環境信息的。辦法說,這些均屬於不按證排汙行為。對此,辦法要求,由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汙染物排放濃度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汙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的,辦法規定,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1倍征收排汙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2倍征收排汙費。  對於超過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超過重點排汙單位的重點汙染物年許可排放量的。辦法要求,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製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3 倍以上的。”辦法要求,原發證的環保主管部門收回排汙許可證。  辦法說,對於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不但要收回排汙許可證,而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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