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一個鄉下老農將田間地頭、茶館酒肆裏聽到的各種“貪官”傳聞,寫成材料寄給相關部門,要求查處,因此涉嫌“誣告陷害罪”而被追訴。吳桐(化名)仍然記得,多年前她辦過的一個案子。
吳桐是某市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司法改革,強調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她向財新記者回憶了自己印象深刻的一件舊案。
“作為公訴人,我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可是,領導不同意。後來,我就提出更換公訴人,退出此案。抗爭沒結果,最後,我還是硬著頭皮提起了公訴,去法庭指證他犯罪”。
在看守所提審的時候,那位老農問,“什麽時候可以放我出來啊?家裏還有孫子要我帶呢!”後來,他還是被判了有期徒刑。吳桐說,“這句話,讓我至今忘不了”。
在吳桐的辦案經曆中,這是司法地方化的極端案例之一。長期以來,檢察院的人財物依賴地方財政,與地方黨政機關存在利益糾葛。所以,地方權勢人物插手案件,已是自然而然的習慣。她說,檢察官個人的抵抗簡直是螳臂擋車,哪怕辭職抗爭,也無法改變某些案子的既定命運。
針對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的體製弊端,《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部署了未來的司法改革方向,“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製,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製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