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早在2001年的時候,出過件轟動一時的案子:曾經轟動全世界的高瞻間諜案。當事人美國英雄高瞻從中國監牢保外,到美國監獄完成十年刑期,真是一樁現代版的拍案驚奇。
據當時的《紐約時報》報道,高瞻和李少民在學術會議上相識。當高瞻在雪城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的時候,曾徵求李少民如何支付學費問題,李把高瞻介紹給了台灣支持西方研究中國問題的某學術基金會。
高瞻的律師孔盓榮說,李少民後來要求高瞻幫助收集關於中國分析兩岸關係和關於台灣局勢的文件。高瞻然後找在中國大陸的朋友幫忙,得到了有關講話、雜誌文章和圖書摘要複印本,高瞻把那些材料交給了李少民。
2001年2月11日上午,高瞻和她的丈夫薛東華及五歲兒子安德魯一家三口結束了在中國的三星期探親行程,在北京國際機場準備登上美國西北航空公司的飛機返回美國前,被穿便衣的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人員攔住。隨後高瞻和薛東華被分開拘留,安德魯則被送去一個幼兒園照料。其時高瞻是美國美利堅大學社會學無薪研究人員,薛東華是計算機工程師,他們都持有美國綠卡(永久居民),但還不是美國公民。而他們的兒子因在美國出生,是當然的美國公民。
26天後的3月8日,薛東華獲釋。他立刻與兒子安德魯飛回美國。薛東華回到美國後積極遊說人權組織、媒體、國會議員,呼籲他們營救高瞻。3月21日開始,包括CNN在內的美國各大媒體都在最重要的顯著位置,或最重要收視時段,連篇累牘地報道高瞻被拘事件,幾乎所有重量級的主流報紙都發表了社論聲援高瞻。
媒體對這一事件的熱度持續了好幾個月,其間政治人物不斷推波助瀾。3月30日經國會議員的安排,薛東華的入籍宣誓儀式在國會大樓前高調舉行,一些參議員和眾議員出席了宣誓儀式,並發表演說支持高瞻,一致要求中國政府馬上釋放她。
(4月1日,中美撞機事件發生,飛行員王偉犧牲)
4月2日,高瞻在北京由拘留改為逮捕,罪名是替台灣作間諜。
美國國會的民主黨和共和黨議員幾乎在所有的國內議題上針鋒相對,爭吵不休,但是在這一事件上表現了高度一致。4月3日,國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移民小組資深民主黨眾議員希拉傑克森-李(Sheila Jackson-Lee)提出一個議案(議案編號: H.R.1358),提議給予高瞻免宣誓入籍,以便美國政府以高瞻是美國公民的名義,向中國政府要人。4月5日,弗吉尼亞州共和黨籍參議員喬治艾倫(George Allen)聯合民主共和兩黨的另外6位參議員,在參院提出類似議案(議案編號:S.702)。
這兩個議案都要求美國司法部長立即授予高瞻美國公民身份而無需經由宣誓程序。議案提出後不久正逢國會複活節休會兩周,以後在國會準備討論時,中國政府以保外就醫形式放了高瞻,使得提案無疾而終。如果美國參眾兩院通過提案,將會成為美國史無前例地為一個人特別製定的免除宣誓入籍的法律。
這一事件還驚動了當時的美國總統布什和國務卿鮑威爾。據《紐約時報》報道,中國副總理錢其琛3月訪問美國時,布什和鮑威爾都向他詢問過高瞻的情況。
英國的BBC也在7月21日報道,“包括布什總統和鮑威爾國務卿在內的美國高級官員曾多次向中國領導人提到有關高瞻的案件。”
7月24日,高瞻間諜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結果是宣判高瞻接受台灣間諜組織的任務,收集情報,犯間諜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聽到宣判後高瞻表示極為沮喪和震驚,這太出乎她的預料,因為在審判結束等候宣判的40多分鍾裏,她自己評估了一下,預計會被判6個月。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7月25日表示,美國將在每一級外交層次上向北京施加壓力,促使中國以人道理由釋放高瞻。同一天即將訪問中國的美國國務卿鮑威爾,在越南首都河內批評了中國的這一判決。
再下一天,7月26日,高瞻已經在飛往美國的飛機上。她是被中國政府“保外就醫”釋放的。
7月26日白宮發言人向記者透露,布什總統在就職以來同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的第一次電話中,就討論了高瞻事件。
在鮑威爾訪華抵達北京前48小時,高瞻於7月26日獲保外就醫。另一個被中國拘押而與高瞻案有牽連的美籍華人學者李少民則在7月25日被中國政府驅逐回美國。對此布什總統說:“我希望這些學者獲釋的部份原因,是美國政府給中國施加的壓力。我直接和江澤民主席通電話,提到這個問題,要求中國本著人道原則對待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也許中國逐步意識到,要和西方國家接觸,就要在人權上做出更明智的決定。”
高瞻紅光滿麵,春風得意回到美國,受到美國媒體和議員們英雄般的歡迎。在美國機場,特意穿著豔麗連身裙的高瞻對記者說:“你們看,我穿著紅色的裙子,以示慶祝。我回到美國來,感到非常非常高興。” 由參議員喬治艾倫和眾議員希拉傑克森-李陪同在機場召開的記者會上,高瞻發言中有一句響徹全球的名言:【“為什麽我在中國法庭上不害怕?因為我的背後有美國。”】
前文提到的第1385號議案,即讓高瞻免宣誓入籍的議案。因為高瞻被放逐回美國,可以經由宣誓儀式成為美國公民了,也就成了蛇足而被擱置。
高瞻居住的弗吉尼亞州參議員艾倫特意作了安排,高調向媒體宣布,高瞻的入籍宣誓儀式將在她返回美國整一個星期後的8月3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國會大廈舉行。艾倫邀請了許多參眾兩院的議員同僚和其他貴賓參加。然而美國移民歸化局沒有給這位參議員麵子,一直到8月2日晚上才突然通知艾倫的辦公室,高瞻入籍儀式已無限期暫停。這是此事件熱炒了4個半月後,第一次露出高瞻在美國有麻煩的端倪。
移民局為什麽取消高瞻入籍宣誓儀式的謎底在2003年11月26日揭曉,這一天各大媒體發布了高瞻夫婦向美國法庭認罪的消息。
原來,在2000年8月,也就是早在高瞻去中國探親前5個多月,高瞻已經被懷疑是中國的間諜而受到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和移民局的監視與調查。2000 年10月,在FBI和移民局(海關歸移民局管)監視下,高瞻“順利地”把可用於軍事用途的高科技管製產品違禁寄到中國的一個軍方雷達研究所。執法當局沒有出手阻止,顯然是放長線釣大魚。可沒想到還沒收網,高瞻先被中國的國安抓了,而接著美國國會議員和媒體ate too much(吃多了撐的),拚命炒作,不僅使放長線釣大魚的策劃功虧一蕢,而且還有點像偷雞不成蝕把米,把違禁品白白放送了。FBI和移民局的惱火不言而喻。
在同一個時期,因“危害國家安全”而受到中美兩國政府部門指控的人,高瞻可能是有史以來第一人。
法庭起訴高瞻的文件(U.S. v. Gao Zhan)摘要編譯如下:
被告高瞻名下有5個公司,其中一個名為科技商業服務公司(Technology Business Services)。
中國南京電子技術研究所,也稱為中國信息產業部第十四研究所,是專為解放軍研製最先進的雷達係統的政府軍工企業。中國南京電子技術研究所用南京陽海工業公司的名稱進行貿易。
被告明知美國商業部對某些美國產品實行出口管製,仍然在沒有預先申請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在管製名單上的產品。
被告欺騙供應商,聲稱這些管製產品是為美國的大學購買,用於科學研究,不會運出美國。
2000年7月12日,被告以科技商業服務公司之名同中國的一個進出口公司簽訂合同,同意供應80個軍用Intel486微處理器芯片。這種軍用芯片可以在攝氏-55度到+125度環境下工作;可以被用在飛行導航,數字航控,導彈發射控製,雷達數據處理和空戰管理係統等軍事用途上;還可以提高導彈辨識目標和導航的性能。這種軍用芯片是在商業部管製出口產品的名單上。
2000年7月27日,被告以科技商業服務公司之名向供應商Rochester Electronics訂購了40個軍用Intel486微處理器芯片。
2000年8月28日,被告修改購買合同為訂購80個這種芯片。
2000年9月7日,被告向供應商付了貨款。
2000年9月12日,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供應商把80個軍用芯片寄到科技商業服務公司。被告提供的地址實際上就是被告在弗吉尼亞州的住宅地址。
2000年10月6日,被告以科技商業服務公司之名將80個軍用芯片寄往中國南京陽海工業公司。
2001年1月10日,中國方麵匯給被告539,296美元作為購買80個軍用芯片的付款。款項匯入了高瞻和她婆婆餘霞東(音)的聯合支票賬戶。
第二天1月11日,高瞻從上述聯合支票賬戶轉出54萬美元到她和薛東華的聯合儲蓄賬戶。
同一天1月11日,高瞻從她和薛東華的聯合儲蓄賬戶上轉出50萬美元到她和她婆婆的聯合儲蓄賬戶。
(簡而言之,高瞻以422美元/片的價格買入合計80個486軍用芯片,然後以6700美元/片的價格賣給中國南京電子技術研究所,獲利50多萬美元。)
由於以上事實,被告高瞻犯了一項非法出口管製產品罪。
被告報稅時沒有填報銷售收入,被告高瞻犯了一項偷稅罪。
高瞻和薛東華是聯合報稅,因此偷稅是一種共犯行為。指控薛東華的文件(U.S. v. Xue Donghua)顯示他犯了一項偷稅罪。
另一份法庭文件披露,對高瞻的調查始於2000年秋,2002年2月25日調查達到高峰,這一天執法部門搜查了高瞻的住宅,查獲了一些出口管製產品。在這以後,高瞻非常合作以換取減刑。
後來《紐約時報》刊出記者埃克荷姆(Erik Eckholm)的報導稱:美國移民局和海關執行部門的新聞發言人鮑德(Dean Boyd)表示對於高瞻的案子他們覺得沒有什麽“冤枉”的地方,“她承認犯下了重罪,向和中國軍方有聯係的機構出口敏感的電子設備。”科恩強調稱,“她不是美國公民,像這樣的情況下她是必須要被遣返的。”即使當中國方麵於2001年將高瞻拘留的時候,美國這邊也從來沒有停止對她非法輸出罪行的指控,據稱,她一直是在進行社會研究的同時進行非法輸出的。
由於高瞻配合FBI破獲了其他案子,政府檢察官積極為她向法官求情減刑。實際上檢察官隻起訴她一項(即一次)非法出口管製產品罪已經是非常輕描淡寫了,因為法庭文件透露高瞻不止一次在沒有許可證情況下向中國運送管製產品。
2003年11月向聯邦法院認罪而使她再次成為新聞人物,據台灣《聯合報》的報道,高瞻在向法官認罪前的一整年,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資助的《中國觀察》的正式雇員。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的資金來源是美國國務院撥款。換言之,高瞻因涉嫌幫助中共危害美國安全而被調查期間,卻成為薪水由美國政府出錢支付的職業反中共人士。但同前一次不同,這次熱度隻持續了一、二天。以後高瞻就淡出了媒體。(一些文章稱她被美國當局置於證人的保護措施下。消息來源則指向 CNN網站 2006年1月24日的一條新聞。可是CNN已把該條新聞刪除了。目前CNN網站上關於高瞻的最後一條新聞是在2005年5月6日,這以後關於高瞻的新聞或者是被CNN刪除了,或者是沒有報道。而從CNN 2005年5月6日的新聞看,高瞻案還沒結束,但是媒體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控製著,對以後的發展全都保持沉默。)
據美國《時代》(TIME)雜誌2003年12月1日的報道,高瞻冒充自己是喬治梅森大學(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教授Gail Heights,說是為了該大學研究工作的需要,向馬薩諸塞州的供應商Rochester Electronics訂購管製的軍用Intel486微處理器芯片。這個供應商隨後打電話向喬治梅森大學求證,結果發現沒有Gail Heights這個人,於是向FBI報案。以後這筆交易順利成交,不過是在FBI全程監視下完成的。
2004年3月5日,美國聯邦法官稱讚高瞻提供了“重要的合作”,應檢方要求對高瞻作出降低量刑級別的大幅從輕判處,隻判她入獄7個月,沒收出售80個軍用芯片非法所得的505,521美元,外加罰款88,885美元。她開始這7個月的徒刑是在2004年9月,沒有在宣判後即入獄的原因,是等待高瞻最小孩子的哺育期結束。
2004年4月9日,同一位法官判處薛東華入獄12個月。因為薛東華隻犯了高瞻兩項罪中較輕的一項,報道說,法官花了好幾個小時研究如何能給他減少一些刑期,使之不超過高瞻的量刑。但是,法官找不出合適的法律,最後還是判了他一年徒刑。
由於薛東華、高瞻夫婦有三個孩子,其中兩個孩子是高瞻被中國放逐回美國之後出生的,有一個當時才幾個月大,法官基於人道考慮,允許薛東華等高瞻服刑完畢後再開始入獄服刑。這樣,家裏總能有一位家長來照顧三個孩子。
然而,盡管高瞻隻被判入獄7個月,但2004年9月她走進監獄後,就再沒能出來。
2005年4月5日刑期結束時,高瞻沒能回家,她被直接轉到移民拘留所。因為她向中國出口高科技管製產品是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移民局要將她遞解出境。而由於從法律上來講高瞻的服刑已經告一段落,所以她的丈夫亦開始服刑。法官當年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而表現出的善意,至此化為夢幻泡影。他們孩子的監護權不知道要落在什麽人的手裏。
這個發展完全出乎高瞻和她丈夫薛東華的預料。在高瞻認罪協議談判時,檢察官同意作為認罪協議的一部分,司法部向移民局建議不遞解高瞻,通常司法部的這種建議總是會被移民局接受。而審理高瞻刑事案的聯邦法官也認為高瞻不會被遞解,因為看來政府檢察官對她沒有敵意,還替她求情大幅縮減刑期。所以,高瞻和薛東華都相信不會遭遇遞解程序。
然而,談判雙方當時都沒有想到,事態的發展很快就會超出他們的意料之外。在 2001年高瞻事件時,移民局還是司法部的下屬部門,那時司法部給移民局的建議一錘就定音了。但由於911事件,2003年3月“中國人民的老朋友”之一把原移民局拆散,其中遞解非法移民的職能由新建立的移民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擔任。移民海關執法局歸國土安全部管轄。2003年建製改革後,原來意義的“移民局(INS)”已不存在,現在華文報紙上、華裔律師口中的“移民局”,有些時候代表的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有些時候代表的是“移民海關執法局(ICE)”。高瞻案中的“移民局”,在2003年之後是指“移民海關執法局”。這個移民局成了國土安全部的下屬部門,不必聽命於司法部了。而在遞解高瞻問題上,移民局像是鐵了心,一定要把她逐回中國。這真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為何移民局要如此和高瞻過不去?恐怕壞就壞在“高”上,高瞻的行事實在太高調了。即使在認罪後,她仍不改語驚四方的高調作風。認罪後的第二天,她接受《美國之音》的中文采訪時對記者說:“因為有些話我不能講,等到有一天,我能講了,那又是石破天驚的故事。現在,有法庭文件在約束著我。” 美國檢方指控高瞻向中國出口違禁電子元件,而她語帶諷刺地對《美國之音》記者說:“這個Processor 不過就是一個Chip,小小的,方方的,一兩都不到。”
雖然高瞻的專業是社會學,但科盲到如此程度,以大小重量來評估高科技產品的技術含量,還是能使人歎為觀止。同一天她還在互聯網上發表《我的聲明》:
我和家人正在經歷的是我在2001年在底特律剛下飛機就預料到的。在說話還是沉默之間,我猶豫了一下,然後選擇我從2001年到現在的所做所為。我不後悔。神一定要用這麽大的風暴來洗刷我,我坦然麵對。在一份英文聲明中我說,我從來都沒打算做任何事去支持中共,也從來沒有想到要傷害美國政府。我現在經歷的是2001年事件的繼續。一個政府要借刀殺人,或是一些小人要借機弘揚自己而名正言順地使用公權力,我作為一個微弱的個人,無力抵抗。之所以去做這個給我帶來滅頂之災的生意,是為了圓我曾經有過的一些個社會學的夢。如果不是所有的人都在撒謊的話,應該有不少的人見証我曾經的白日夢,那就是去中國辦脫口秀節目,辦婦女研究基金等等。稍微懂電子器件的人知道我所出口的80片INTEL486芯片,衹是一堆垃圾。在我買的2000年,這種芯片已經停產5年。美國海關的人硬要說是可以用來造多高級的武器,不懂的人驚訝,懂的人笑話。但是無論它多麽老掉牙,衹要它是在出口管製的單子上,便在劫難逃。看看美國高官和CISCO等大公司對中國的貢獻,中國人的“竊鉤者銖,竊國者侯”之說就顯得很有道理。我們被迫承認的那年,是我還在被中國關押的時候和年份。(2001年4月)除去我所有的社會角色和訓練,我選擇犧牲自己是為了保護我的孩子。做三個幼子的母親讓我必須地軟弱。如若是我單身一人,我用性命拚到底。我在一些場合不爭氣地流淚,也是因為想到孩子。但我從來不對逼迫我的惡人流淚,在中國也是如此。如果我真的如一些報道所說,賺了那麽多萬,我早選擇庭審。有很多事我現在還不能說,但我所經歷的這些驚心動魄,黑暗無比的逼迫,有一天被說出來。在同樣一份英文聲明中我還說,我不因為目前所受的逼迫就放棄對中國政府的批評,也不因此以為自己就失去了譴責中國踐踏人權的道德優勢。我一如既往地跟每一個普通中國人在一起,持續不停地抗爭。中國有一天成為民主國家了,我回去中國繼續我的社會學夢想。有些網上媒體斷章取意地搬風煽情,惡意誹謗,更有什麽“雙麵間諜”的無稽之說出來。我在此宣布保留控告這些媒體的權利。落井下石的事,衹有那些心地最黑暗的人才興高采烈地去做。而我保証自己不去做,無論在困境還是逆境,我用性命死守道德底線。今天是感恩節,我想說感謝從昨天到今天給我打電話發EMAIL的朋友們。我手捧這顆疲憊不堪的心跟你們說,願神保佑你們善良的人。(11/27 /2003 12:7)
想想看,這一篇文章就得罪了多少人?
“借刀殺人”,顯然是指中國政府;“驚心動魄,黑暗無比的逼迫”,顯然是指在美國的遭遇;“我從來不會對逼迫我的惡人流淚,在中國也是如此”,則把中美兩國辦案人員一網打盡。高瞻在這裏左右開弓,把中美兩國政府都開罪了,還順便罵了一通美國的執法人員。“媒體斷章取意地搬風煽情,惡意誹謗,更有什麽“雙麵間諜”的無稽之說出來。”這一下又打擊了一大片(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報道的標題就是《人權英雄為中國當間諜》)。聲稱出口到中國的“隻是一堆垃圾”,不能使人信服。按照法庭的起訴文件和判決書,中國方麵匯給高瞻購買80個軍用芯片的款項是539,296美元,而美國法庭沒收她出售80個軍用芯片所獲得的非法收入是505,521美元。兩者的差額為33,775 美元,即每個芯片她用422美元買進。南京的研究所願意用市場價格16倍的錢買這批元件,顯然不會是“垃圾”。這是玩命的遊戲,而高瞻卻財迷心竅,以為錢就這麽好賺。在《我的聲明》以及其他場合,高瞻對移民局和海關屢屢出言不遜,恐怕也是移民局鐵了心,要把她逐回中國的原因之一。
此外,薛東華 2001年從中國返美後不久,在輿論和國會議員的壓力下,移民局迅速給他入了籍,並且在國會大樓前高調舉行入籍宣誓儀式。從後來浮現的事實看,移民局當時是被霸王硬上弓,心不甘情不願地給薛東華入籍。按照移民局辦入籍案的蝸牛速度,薛東華原本不會這麽快入籍;更為關鍵的是,薛東華其時同高瞻一樣,也是非法出口管製品案的監控對象,受到FBI和移民局的監視。雖然高瞻違禁出口的管製品全是通過在她名下的公司進行,但高瞻對於電子元件完全是個外行,而薛東華是內行,所以執法當局懷疑薛是主謀。如果當時輿論沒有如此瘋狂,美國議員不是如此傻冒,移民局斷無理由匆匆地讓薛入籍。後來薛東華因非法出口帶來的偷漏稅罪被處12個月監禁,更是永遠也入不了籍。由於高瞻的高調,移民局不得不違心行事,豈有不記恨之理?
還有個可能的因素:當總統和國務卿知道高瞻的底細之後,恐怕對移民局也是頗有微辭。移民局與總統和國務卿是屬於同一個政府權利係統(即行政係統),尤其總統是他們的大老板,怎麽能坐視總統和國務卿為營救高瞻不斷地說蠢話做傻事而不通報呢?
總之,由於高瞻的高調,移民局是又惱又羞,惱羞成怒。
高瞻被關進移民拘留所後,即向移民法庭請願,請求免除遞解和給予庇護(asylum)身份。移民法庭將高瞻的請求分成兩部分處理,先審理免除遞解部分,如果批準,幾個星期後再審理庇護請求。2006年1月23日起,在移民法庭進行了兩個星期的不公開聽證,之後法官在2006年3月20日發布一項免除遞解高瞻的命令。閉門二星期的聽證已十分罕見,更罕見的是,法官隻準公布免除遞解高瞻的這一決定,但對決定的內容,即為何作出這一決定的原因保密,不準公開。不過從後來上訴法庭的文件裏,對法官的決定過程得以知道得稍微具體些。原來這位法官作出中止遞解高瞻的決定時,是基於本來為第二階段才審理的庇護問題的結論。法官發現高瞻符合庇護的條件,應當在反酷刑公約下給予保護,所以免除了對她的遞解。
2006年4月中旬,移民局向移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移民上訴法庭審議後,否定了一審判決中的一些論點,但是保留了有利於高瞻的至關重要部分,即高瞻應當在反酷刑公約下給予保護,同意一審法官中止遞解她的決定。
隨後,移民局向移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考慮動議。這一次移民上訴法庭審議後,支持移民局的論點,推翻了自己前一個決定,重新判決高瞻應予遞解。
下一步可以走的法律程序,是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請願,請求聯邦上訴法院審核移民上訴法庭的這個決定。
移民法庭既不隸屬於州法院係統,也不隸屬於聯邦法院係統;稱之為法庭,可以說是一種習慣稱呼,其實不是嚴格定義下的法庭;而移民法庭作出的決定,實際上相當於行政命令,不是嚴格定義下的法庭命令。因為移民上訴法庭不是聯邦上訴法院的下級法院,所以向聯邦上訴法院申請審核移民上訴法庭的決定,稱為請願而不是稱為上訴。
高瞻的官司以前都有律師幫助,直到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請願。不知是經濟原因還是其他因素,這時候她沒有律師了,是自我代表提出請願,要求聯邦上訴法院審核移民上訴法庭的決定。
移民案件不是刑事案,當事人不能享受公費律師的待遇。但高瞻大名在外,就非同一般了。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一看到請願人是高瞻,就為她指派了一位免費律師,重新寫了請願狀後再遞交,律師並替她進行法庭辯論。而且這位義務律師還不是等閑之輩,是一位主要業務為承接在美國最高法院打官司的案子的高檔律師。聯邦上訴法院關於高瞻案的判決書也寫得很道地周全,共有15頁,陳述及邏輯都十分嚴謹。但對於曾經轟動中美兩國數月之久的高瞻事件的如此重大後續發展,兩國的媒體居然沒有提及一個字。
其他自我代表的當事人就沒有這份關照了。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大致上每個星期裏有兩天會公布新產生的判決。 2010年2月23日那天,該上訴法院總共公布了包括高瞻案在內的22個案子的判決。其中14個是當事人自我代理的案子,這14個案子的判決書都隻有兩頁;第一頁隻有案件名稱、編號、當事人姓名等封麵內容,所以實際上是一頁的判決書。而在這一頁的判決書裏隻有以下幾句通用語句:
“某某某上訴(或請願審核)某法庭的某項判決。經審閱後我們沒有發現存在可推翻該判決的錯誤。因此我們確認該法庭的這項判決(或駁回當事人的請願)。我們免除了雙方的法庭辯論程序,因為書麵材料已充分呈現了事實和論據,口頭辯論對於我們作決定的過程不會有幫助。”
所有這14份當事人沒有律師代理的判決書,都沒有提及具體的上訴或請願的論據與事實,就以如此二、三句話的標準語模式打發了。而另外有律師代理的8份判決書,都或多或少類似於高瞻案的判決書,隻是高瞻案的判決書是其中寫得最嚴謹道地的一份。
移民法庭一審法官認為應當給予高瞻庇護,這一觀點在以後進一步訴訟中實際上沒有受到質疑,隻是被以後的法官回避了。問題在於美國的庇護法和遞解法是分別製定的,立法者沒有考慮到如果這兩項法規用於同一個人時,就會產生衝突。這種罕見的情況就落在了高瞻身上。
聯邦上訴法院完全從法規之間關係的角度分析高瞻案,得出因為她所犯的罪屬於必須被遞解,所以沒資格申請庇護的結論。從而,聯邦上訴法院就沒有去考察她遣返原住國後是否會因政治因素遭到原住國政府的迫害,或她是否心懷遭受迫害的恐懼。
就這樣,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2010年2月23日作出了裁決,駁回高瞻的請願,支持移民上訴法庭作出的遞解決定。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庭文件,移民局提出遞解高瞻的理由隻有兩個,一個是高瞻犯了非法出口管製品和偷稅罪,另一個是高瞻進入美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違反或無視法律,從事出口法律禁止的美國產品、技術、或敏感信息。(She sought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o engage solely to violate or evade any law prohibiting the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goods, technology, or sensitive information.)這後一條理由有點好笑。移民局在2000年10月已經知道高瞻從事了法律禁止的出口活動,2001年卻坐視美國政府全力營救高瞻來美。如果沒有美國政府的幫助,高瞻2001年根本不可能進入美國;如此移民局等於是在說,美國政府成全了她為了從事非法出口而進入美國的目的。
隨著她2005年4月5日刑期結束而開始的那個漫長且似過山車般起伏的遞解案,對於高瞻及其家人不諦是煎熬和折磨,是經曆著比單純坐牢更難忍受的日子。刑事案的檢察官和法官明顯對高瞻有善意,因此一開始高瞻夫婦對遞解問題沒有思想準備。本以為兩人服完刑後雖然元氣傷盡,畢竟一家人在一起還可能生活再出發。突然間,遞解惡夢出現了。移民法庭一審法官作出中止遞解的判決後,希望之星死灰複燃。移民上訴法庭第一回合還沒翻船,可第二回合竟被打入深淵。向聯邦上訴法院請願,雖如死馬當活馬醫,盼望奇跡的心理總壓抑不住,但是奇跡還是沒有出現。
聯邦上訴法院作出支持移民局遞解的裁決後,遞解回中國似乎已在劫難逃了。這時距離2001年高瞻被中國法院判處的10年徒刑刑滿到期尚有一年時間,還趕得上回去再坐班房。世事的無常竟至如此。
剩下的最後一絲渺茫希望,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請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總體上說,是美國最高層次的上訴法院。隻有極其罕見的例外,比如說某個州政府要同聯邦政府打官司,就需在美國最高法院進行,這時候美國最高法院的功能是個審判法院。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步是遞交請願書。粗略地解釋,這個程序是請求最高法院接受上訴。如果最高法院批準了上訴請願,接下來才能遞交正式的上訴狀而將上訴案繼續下去;如果最高法院拒絕了上訴請願,案子就結束了。
最高法院接受上訴的原則是:依據非常有限的幾條擇取標準,在遞交的上訴請願中選取感興趣的案件審理。擇取標準其中有一條是,審理該案後可以解決聯邦上訴法院間存在的判決不一致問題。高瞻的律師主要就是采用這條標準請求最高法院介入。
為什麽聯邦上訴法院間會存在判決不一致的問題呢?這是因為,美國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按照判例法最原始的定義,可以認為每一個經判決過的案例都是法律,以後遇到類似案件時要遵循先例(注:現在實際執行時對原始定義有所偏離,因這個問題太專業化,不在此展開)。而美國判例法是實行垂直向下的管轄體係,即下級法院要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但平級法院的判例互相間沒有約束力。全美分成12個巡回區域,各設一個聯邦上訴法院和若幹個聯邦地區法院。同一個巡回區內的所有聯邦法官都要遵循本巡回區內的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但不受其他聯邦上訴法院判例的約束,這就像美國的聯邦法院形成了12個各自為政的司法體係。
因此,同樣或相似的案子在不同地區的聯邦法院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決,而且都是有法(判例法)可依。解決聯邦各個上訴法院對相同案子判決不一致的方法,是請求聯邦最高法院介入,即把造成不一致的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層次的法院,按照判例法的管轄體係,美國最高法院對案子作出判決後,全美所有法官都應遵循。
美國國會製定的法律規定,犯了“特別嚴重罪行”的非美國公民必須遞解出境;但是何謂“特別嚴重罪行”,法律條款沒有給出明確界定。高瞻居住地隸屬於聯邦第四巡回區,高瞻律師舉出第三巡回區上訴法院一個判例,該判例定義“特別嚴重罪行”是指被判入獄至少5年以上的犯罪。因為高瞻隻被判了7個月獄期,但還是被第四巡回上訴法院認可移民局的定性,屬於犯了“特別嚴重罪行”,從而必須遞解出境。高瞻的律師認為,如果此案放到第三巡回上訴法院審理,結果就會不一樣,所以這個案子突顯了聯邦上訴法院判決不一致的問題(高瞻的手氣也真是太背了。向台灣賣了點她認為不算是情報的情報就讓中國給抓住了;向中國賣了點她認為早就過時的電子元件又被美國給抓住了;而且她又偏偏居住在聯邦第四巡回區內,如果是第三巡回區的居民,結果就會大不一樣)。
然而滿足了擇取標準的上訴請願,並不等於最高法院看到了就一定會介入。顯著的例子有美國學校的黑人白人種族隔離問題,那是在各聯邦上訴法院判決不一致的情況存在了至少十幾年後,聯邦最高法院才最終介入。要記住,最高法院隻審理它感興趣的案子。
因為最高法院隻審理它感興趣的案子,因此絕大多數上訴請願的命運是遭到最高法院的拒絕。
所以,上訴請願書的側重方麵是陳述案件怎樣涉及到重要的憲法或法律問題,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如何至關重要,以說服最高法院批準請願。至於詳細展開案情和深入陳述辯護論據,則是請願獲批準後遞交的上訴狀的內容。
以高瞻案為例,如果律師以掰法律條款上的字眼為辯護方向,幾乎必輸無疑。能使高瞻案絕處逢生的唯一可能,是打人道主義牌。
高瞻的這個案子在移民法庭、移民上訴法庭、聯邦上訴法庭的交鋒過程中,沒有一位法官,也沒有一位移民局或國土安全部的律師,對高瞻堅稱遣返原住國後會受原住國政府迫害的論據提出質疑。他們認同或默認這一論據,主要原因可能不是高瞻曾經高調反共,而是與高瞻為了減罪同美國執法部門的合作有關,這從移民法庭閉門聽證會長達兩星期之久可見端倪(高瞻高調反共文章都是公開發表的,沒必要作不公開的聽證)。
粗略地說,批準庇護的要件是,有理由相信申請庇護者由於政治原因返回原住國後將遭到原住國政府的迫害;或有理由相信申請庇護者確實存在遭受這種迫害的恐懼。因為“恐懼”是一種心理狀態,法律條款很難對此作具體規定,因此判斷申請者是否具有可資相信的“恐懼”,基本上依賴於承辦申請案的移民局官員的個人主觀判斷。
但是對於確定申請者返回原住國是否會遭到迫害,法規上有一條重要的準則,即如果申請者以前在原住國遭受過迫害,則這個事實可以合理判斷申請者返回原住國後還會遭受類似的迫害。而高瞻的情況,美國政府曾經無數次地為高瞻符合這條準則背過書了。2001年時的美國總統布什和國務卿鮑威爾曾多次直言批評中國政府非法拘捕高瞻,審判時高瞻沒有得到充分辯護權等等。還不止是背書,甚至有美國政府直接幫助高瞻不能返回中國的情節。高瞻“保外就醫”前簽署了保證書,按照規定到美國後不得會見記者,然而她一抵達華盛頓附近的杜勒斯機場,眾議員、參議員就幫助她召開記者會。聯邦參議員艾倫甚至還在記者會上說,他很高興高瞻“一下飛機就違反了假釋規定,跟新聞界見麵”,而聯邦眾議員傑克森-李則稱高瞻為“美國英雄”。
高瞻能輕鬆滿足庇護要件不是個關鍵,隻不過提供了一種技術上的方便。這個案子關鍵的人道問題,是在於她的三個美國籍小孩。如果把高瞻逐回中國後,作為美國公眾的知名人物,導演起“三個美國公民小孩思念中國媽媽萬裏尋母記”的活話劇,恐怕會使美國政府非常難堪。高瞻被中國判了10年,卻在美國監獄裏執行,是中美司法合作夢幻般的成功範例。
中美兩國政府,一個丟了麵子,一個失了裡子,在高瞻事件上兩造現在賬扯平,誰也不欠誰了。至於高瞻,是罪有應得,受到懲罰咎由自取。不過對她的懲罰也已綽綽有餘,美國政府可以放她一馬了。這不僅是她蹲監獄的時間已經很長,而且精神上、心理上的懲罰也是極為沉重超負荷了,沒必要把她的路都絕掉,生生地將三個美國籍孩子與她隔絕一生。
把高瞻逐回中國,既會使美國政府難堪,也讓中國政府燙手。所以,在再次成為中美之間沸沸揚揚的新聞事件之前,對於中美兩國政府和高瞻均有利的解決之道,應當是移民局與高瞻“私了”,即移民局同意高瞻留下,高瞻則從最高法院撤銷上訴。然而,能否達成此種多贏局麵,就要看律師的功力了。
2010年7月22日,高瞻通過律師向美國最高法院遞交了上訴請願書,尋求在美國最高法院上訴,以推翻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那個判決。2010年7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給高瞻的上訴請願立了案。
立案之後,高瞻案的另一方,要向最高法院遞交一份答辯書,最高法院要等收到答辯書後,才會考慮是否批準高瞻的上訴請願。
不料,就在高瞻等待最高法院的批準之時,噩耗傳來:無論最高法院態度如何,她的失敗已經是定局了!
怎麽會有這種事呢?這就要從美國法律的繁複難懂說起了。
在美國,法律的繁複難懂不僅在於其內容,同時也表現在文字上。美國法律條文的特點是:行文古典化,用字冷僻化,遣詞貴族化,還時不時冒出一句拉丁語。想想看,如果中國的法律通篇是唐宋時期的文言,還夾著先秦的古語,而且“工字拐兩拐,人字加三撇”,普通人讀起來會是什麽感覺?
美國政府規定英語是官方語言,因此在政府文件中如果出現非英語語句,理應翻譯成英語加上括號附在該語句後麵。但是政府頒布的法律文件、法律條文等,居然可以直接插入拉丁語,不提供英語譯文。這是以另類方式在說,法律條文不是寫給普通百姓看的。更有甚者,法官的判決裏也常出現拉丁語,而且這些拉丁語在一般的英語辭典裏還找不到譯文,使普通民眾連理解給自己的判決都有困難。與其讓民眾費時費勁地尋找對應的英語譯文,為什麽不直接使用英語?說的嚴重一點,法律文件裏用拉丁語而不提供英語譯文,是受過拉丁語訓練的法學院畢業生對沒學過拉丁語的普通民眾的賣弄和歧視。
由於法律知識已成為被少數人壟斷的專利,再加上美國法律以判例法為主,致使法律知識生澀難懂無法普及,造成了無數的法律文盲;老百姓不知道怎麽用法律保護自己,形成了嚴重的社會病。由於民眾對於法律知識望而生畏,事無巨細都要找律師,又形成一個特殊的律師權勢利益集團。另一方麵,美國法律難學難懂難掌握,律師行當卻灸手可熱,於是市場上充斥著濫竽充數混飯吃,法律知識一輩子也不會有長進的所謂律師。這類混飯吃的律師實質上同騙子無異,他們就是靠欺騙客戶為生。
高瞻的律師並非混飯的律師,他們都是法律界好手,然而法律的繁複即便是好手也容易產生顧此失彼的失誤。從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書來看,移民上訴庭裁決高瞻必須被遞解和不能給予庇護是基於兩項彼此獨立的法律條款,而高瞻的上訴隻對其中一項法律的適用性提出質疑。為此聯邦上訴法院不無驚訝地在其判決中指出了這一問題(判決第5頁)。換言之,即便聯邦上訴法院同意高瞻的辯護論據,也不能改變移民上訴庭的裁決,因為高瞻沒有對另一項法律的適用性提出質疑,這在法律上相當於高瞻承認移民上訴庭正確應用了該法律,從而沒有理由推翻移民上訴庭的裁決。
在美國,可以上訴的問題隻限於在下級法院提出過的問題。因此雖然高瞻進一步把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但已不能把在聯邦上訴法院漏掉的問題補上。即使高瞻向最高法院的請願獲批準,並且上訴論據獲最高法院支持,因為存在著上麵指出的問題,還是不能改變移民上訴庭作出的裁決。所以這場官司實際上成了學術之爭,無論結果如何都不能實質改變高瞻的命運。
高瞻或許從沒想到,已經苦苦鏖戰了多年的官司實際上即使能打贏,也不能改寫她想要推翻的那個判決。像這類怪圈現象,或曰陰差陽錯,在高瞻案中總是如影隨形,連她的對手亦不能幸免,在高瞻作這些無用功時,他們也在原地打轉。
比如,司法部為了扭轉局麵,居然硬是在移民局身上找到了一個不算疏忽的疏忽:移民庭法官總共發布了4次命令,其中含有三項有利於高瞻的裁決:延緩遞解,中止(免除)遞解,給予庇護。而移民局向移民上訴庭上訴時隻反對免除遞解和給予庇護這兩項裁決。在正常情況下,這根本不是問題。所謂“延緩遞解”,從字麵上看就隻能屬於臨時的過渡性命令——延緩的期限再長,也總有到期的時候。延緩期一滿,法官還是要作出最終裁決的。而按照慣例,法官一旦作出最終裁決,他以前發布的臨時過渡性命令就自動失效,故移民局上訴時根本不必特意提及這個延緩遞解命令。
讓人跌破眼鏡的是,司法部居然將移民局這個可能的疏忽當成寶貝。司法部的律師在給最高法院的答辯書中,鄭重其事地聲明,移民法官這個過渡性的延緩遞解命令仍然有效。這份答辯書寫得很用心,表現出對最高法院的這場官司誌在必得的勢態,但又明白無誤地表明,高瞻得在美國監獄裏再呆下去,而不是朝向高瞻和移民局雙方角鬥的原本目標:返回美國社會或遞解回中國。
為什麽是司法部律師作答辯而不是移民局律師呢?
這是因為根據美國國會製定的法律,授權由司法部長下令遞解非美國公民罪犯。所以被遞解者如果反對遞解,就要同司法部長打官司。而高瞻的情況是,司法部建議不要遞解高瞻,但移民局一定要遞解,然而她打反遞解官司時,還得以司法部長為名義上的對手(Gao v. Holder)。這話說起來比繞口令還繞,是美國法律難以理解的一個現成小例子。
因此,這個案子在上最高法院之前,實際上一直是由移民局的律師在打理被告事務。然而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後,律師換成了司法部的人。於是,移民局之前的疏忽就被挑出來了。
移民局要把高瞻逐回中國的行動從政治上看一無是處,司法部原本就不讚成,但是移民局已經改投國土安全部的門下,不聽招呼也奈何不得。然而當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歸司法部直接料理後,司法部就有了著力點。司法部的答辯書主動強調最初這個延緩遞解命令仍然有效,並且聲明隻要當初作出延緩遞解命令的中國因素還存在,高瞻就不會被遞解回中國。這相當於作出一個承諾,使移民局在遞解高瞻和不給予她庇護兩問題上即使獲勝,也要被最初延緩遞解的過渡性命令卡死。移民局辛辛苦苦花了超過5年半的時間應對這個官司,由於一個小小的疏忽,雖然勝利在望,卻不能遂願把她遞解回中國,而是陪高瞻在原處轉了一個怪圈,返回到案子的起始狀態。從這些蛛絲馬跡中,也可看到政治考量和政府各部門間角力對案件的影響。
時間走到了2011年1月7日,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這一天對高瞻的上訴請願進行了投票,表決結果拒絕高瞻的上訴請願。最高法院的官方網站公布了這個決定,但是沒有提及拒絕的理由。
高瞻2005年4月5日被轉押到移民局監獄,隨即開始反遞解官司,曆時整整5年9個月。在這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高瞻得到了各級法官認真和公正的對待,律師也很賣力,高瞻隻能抱怨自己時運不濟。
由於司法部已向最高法院作了不將高瞻遣返中國的承諾,現在移民局雖然打贏了遞解官司,卻無處可遞解,隻能繼續把她關在移民局的監獄裏。而高瞻則沒有可以再往上走的司法程序了,能做的至多是重新回到最基層的移民法庭要求保釋。但除非事先得到移民局同意,提保釋要求是白費勁,因為移民局打贏了官司,這就相當於移民法庭之上的三個級別法院,即移民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全都支持移民局的觀點,認為高瞻是個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危險人物,所以隻要移民局不鬆口,作為最下級法院的移民法庭是不敢自作主張給予高瞻保釋。而移民拘留所裏多了一個人,對移民局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而已,不必介意;從移民局以往對高的態度來看,也不會輕易放了她。如果移民局找一個不發達國家來收容高瞻,或表達出要無限期關押高的強硬立場,則這兩種情況無論是哪一種,都足以令高瞻舉起白旗,主動說出:“把我遞解回中國。”
目前看來高瞻隻剩下兩個選擇:無限期留守在美國的監獄,或者是自願要求遞解回中國。
其實高瞻回到中國應該不會有什麽事,也許中國政府還會善待她,畢竟使她遭受滅頂之災的那筆買賣與中國準官方的企業有關。她回中國的現實問題在於家庭的兩國分居,因為她的丈夫和三個孩子都是美國籍。在這件事上又可以看到這對夫婦聰明反被聰明誤的特色。
如果薛東華沒入美國籍,夫妻倆認罪後可能雙雙麵臨遞解,那時舉家遷回中國實不失為一個比較好的結局,也可免受這些年的監禁和煎熬;如果高瞻不急於保釋,而是在中國的監獄裏待到美國參眾兩院通過提案授予她美國公民身份而無需經由宣誓程序,那麽移民局也隻能吃個啞巴虧。這是此案陰差陽錯又一例。
結果北京判高瞻10年,卻在華盛頓附近的美國監獄執行,開啟了中美司法合作的新篇章。高瞻進了監獄以後就沒能出來。在美國,未成年人不準探監,不過囚犯親生的孩子憑出生證可以免除這條禁令。然而監獄這樣的環境,探視被囚禁的母親這樣的事情,對於年幼孩子的心理肯定極為傷害。真是相見爭如不見。
孩子是無辜的。可憐可憐三個孩子,放高瞻一馬。懲罰已經足夠重了,懲罰期已經足夠漫長了。
甚至高瞻的名字也透露出奇怪的陰差陽錯。高瞻姓名一體,起得很好,一看就知是取高瞻遠矚之意,然高瞻的所作所為卻處處反其道而行之,真鬧不明白是怎麽一回事。
感謝作者. 文章深入,詳細,準確!
高,薛和李少民都是共產黨的高幹子弟. 清楚記得當李少民在ABC GMA 節目說我很高興回到 "my own country" (US) 時, Diana Sawyer 臉上的不屑.
難道是兩頭通吃的報應?
有誰能證明她還在監獄裏?會不會被FBI放到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裏去了?
由於法律知識已成為被少數人壟斷的專利,再加上美國法律以判例法為主,致使法律知識生澀難懂無法普及,造成了無數的法律文盲;老百姓不知道怎麽用法律保護自己,形成了嚴重的社會病。由於民眾對於法律知識望而生畏,事無巨細都要找律師,又形成一個特殊的律師權勢利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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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LZ為什麽把高瑜和高瞻兩人聯係起來。高瑜如其名,是美玉,為的是民族未來;高瞻求金錢,為的是私利。標題黨?
高瞻出事後大約2004年7月,我在佛吉尼亞州的一家餐館要轉讓,她和她老公與另外兩位朋友還前來看過店,談出讓條件,好像挺滿意,此時的高瞻已威風不在,說話聲很細小,整個變了個人似的。不過後來就沒有了下文。原來兩個月後入獄了再也沒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