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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教授:透視美國邪教類案件

(2017-07-13 20:19:12) 下一個

 

      

  Dr. Janja Lalich(賈妮亞·拉利奇教授) 

  核心提示: 本文作者賈妮亞·拉利奇是加利福尼亞州州立大學社會學教授,擁有人類學學士學位和組織係統研究博士學位,2007年被學校授予專業成就獎。此外,她是影響和控製研究中心的創始人,主要研究邪教和極端組織,尤其擅長宗教團體、政治和社會運動、意識形態、社會組織等方麵。拉利奇博士還是教育學、心理學、媒體和法律界的專家顧問。 拉利奇博士出版了很多書籍。最近出版的《挽救你的生命:從邪惡和虐待關係中逃出來》,是針對她2006年出版的第一本書的一個修訂版。這本書被已轉化人員及其朋友和家庭廣泛閱讀,以便他們更好地了解邪教的危害以及如何辨別邪教。她最近出版的另一本書是基於她對1997年天堂之門集體自殺事件和十多年來對邪教的研究。 拉利奇博士是美國社會學協會、宗教社會學協會、宗教科學研究學會和太平洋社會學協會的會員。她是國際文化研究協會的執行顧問,並在其雜誌編輯委員會從事宗教研究工作。拉利奇博士參加過很多國家和地方的電視和廣播新聞節目,例如BBC、 Meet the Press、 NPR’s Morning Edition 等。同時她是很多邪教類紀錄片和邪教類節目的顧問。凱風網將其文章《透視美國邪教類案件》 全文編譯如下:

  我認為,目前主要有四個因素影響美國邪教類案件的審判。一是很多律師不願意接這類案件;二是沒有足夠專業的專家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三是法院不願意接宗教類案件,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被稱為“自由的宗教”修正案,憲法崇尚信仰自由;四是邪教人員自我辯護的時候經常混淆視聽,灌輸一種思想,認為邪教就是宗教,信仰邪教是自由意誌的象征,不讓信仰就是沒有人權,限製自由。這些因素會影響與邪教有關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包括離婚、監護和財產類案件的審判。  

  一、很多律師不願意接這類案件 

  簡單地說,很多美國律師不願意接邪教類案件。主要是因為:他們擔心被邪教傷害;他們不太了解邪教產生的危害或可操作的理論;他們不具有邪教專家的專業知識優勢;他們可能覺得贏不了這類案件。當然,對於許多律師來說,最直接的是如果他們打不贏官司,就不能從客戶那兒獲利。在許多情況下,他們甚至不會讓客戶把具體案件敘述完。即使感興趣,他們可能都不知道如何處理邪教類案件,因為他們和很多普通市民一樣,對邪教問題可能有一些相同的偏見和疑慮。這可能會影響陪審團作出正確的判斷。  

  處理過這類案件的資格老的律師一般是年紀很大,已經退休,有的甚至已經去世了。不幸的是,對邪教有興趣的年輕律師又沒有係統研究過。這就意味著,即使曾經的邪教人員或者受邪教侵害的受害者,為爭奪孩子監護權提起訴訟,他們都很難找到律師為他們辯護。當然,大多數受害者不考慮提起訴訟,是因為他們不知道該怎麽做或者他們隻是想繼續生活,不再想那些糟心事兒。同樣,其配偶或父母往往會發現法院不願意解決他們的問題,特別是如果他們的案件涉及宗教和邪教事宜。   

  “李博伊德·馬爾沃”案件是一典型邪教組織鑒定和使用強製勸說理論的實例。2002年,當時17歲的馬爾沃被控在華盛頓犯謀殺罪。涉案這位年輕人深受他41歲極端專橫跋扈的養父約翰·艾倫·穆罕默德的影響。為了減輕死刑判決,馬爾沃的辯護律師使用了已故的心理學家保羅·馬丁博士的理論。正如(美國)《巴爾的摩太陽報》報道:  

  保羅·馬丁博士的理論是以一係列心理學專家言論為基礎。一些心理學專家被召喚到證人席上,這樣有利於辯方說服陪審團,當他攻擊他人時,馬爾沃是瘋了而不是故意犯罪。馬爾沃以前是陸軍士兵,上個月因襲擊他人被定罪,陪審團建議判處他死刑。辯方用保羅馬丁博士理論解釋,邪教信仰會強迫其改變他們的行為。接下來,心理學家杜威·康奈爾將被要求作證。根據300小時的測試,康奈爾認為,馬爾沃是受其養父約翰·艾倫·的思想“灌輸”影響。國防專家認同康奈爾的證詞,馬爾沃被嚴重洗腦,以致於他無法辨認是非。辯方認為,根據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的精神障礙診斷和統計手冊中的診斷,馬爾沃的洗腦是一種分離性障礙,沒有具體的量刑規定。  

  最終,馬爾沃幸免死刑,但仍然被監禁在弗吉尼亞的紅洋蔥州監獄。在那裏,他很孤單,沒有人可以接觸。其養父約翰·艾倫·穆罕默德於2009年11月被處決。 

  2013年,在華盛頓州高院羈押審理聽證會上,我努力向法官闡述一個五歲孩子長期在邪教環境下,對其成長危害很大的事實。在科羅拉多州,孩子的父親長期深陷邪教中。邪教領導人鐳爾聲稱自己是救世主轉世,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並試圖接觸恐怖分子。法官宣判父親和孩子之間不能接觸,除非孩子尋求心理輔導或提出要求外。如果法官列出的所有要求都達標,父親可以探望孩子,但是探望得由專業評估員監測。我認為,我們這些在這一領域工作的人員必須針對如何提高律師收益以及如何打贏這類案件製定戰略。 

  二、沒有足夠專業的專家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擔任美國法律製度中的專家證人,不是輕鬆的工作,尤其是涉及邪教類案件。這得要求你全身心投入到法庭中,不能有一點分心。同時你也得是個充滿自信,能忍受羞辱的人。 

  但現實是,我們沒有足夠專業的反邪教方麵的專家。隻有個別人擁有很高的學曆,精通邪教類專業知識。而大部分人不了解邪教灌輸的方法和產生的危害,可能比較容易被邪教侵襲。不幸的是,在美國,很多宗教研究機構和社會組織有長期邪教辯護者和被庇護的居民。毫無戒心的學生是邪教辯護者的首選人選,可能會陷入邪教。邪教辯護者通過向學生傳教將邪教信仰傳承下去。 

  社會學中有少數人,比如本傑明·紮布洛奇博士現在已經從羅格斯大學退休了;加拿大阿爾伯塔大學的斯蒂芬肯特博士;還有我,剛從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退休。我們雖然已經在反邪教戰線上奮鬥了很多年,但是在人數上一點不占優勢。國際邪教研究組織在這方麵沒有任何資助,但是自從國際邪教研究組織有了明智的領導後,就有了越來越多的支持者,例如紐約律師羅斯·戴爾。 

  另外,我們還鼓勵社會影響和控製方麵的研究,重點是支持依靠辯證法的哲學,反對任何意識形態的思想極端主義。目前,邪教借助“個人”關係(一對一或家庭)、邪教企業、人口販運和各種新時代的利益集團,使用過度的影響方法和強製勸說理論來控製他們的追隨者。這意味著我們要多措並舉,在同行評議期刊上發表更多的文章、與學術或新聞署簽訂出書合同、組織活動、撰寫社論和新聞分析、進行多媒體采訪宣傳和舉辦新聞發布會等。 

  但是我們感到困擾的是,如何選擇一個有利的時機,與極端組織開展辯論,讓公眾了解我們的立場和觀點是正確的,從而吸引更多的年輕學者參與到我們其中來。  

  三、法院不願意接宗教類案件(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影響)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國會不得製訂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抗議的權利。 

  第一條款包括:1.對教會相關機構的財政援助(每年有幾百萬美元支持到所謂的基於信仰的慈善機構);2.在公立學校有為宗教神聖的日子放假的假期;3.對宗教財產免稅(比如如果科學教派繳納稅款,那麽美國國債就會少很多!)4.禁止星期天營業的法規;5.政府支持宗教儀式和宗教展示(從美國國會到地方議會,每個會議開始前都要做禱告);6.宗教組織不受一般法律約束(你一定聽說過同性戀結婚的事)。 

 

科學教創始人L·羅恩·賀伯特 

  科學教是由美國科幻小說作家L·羅恩·賀伯特L. Ron Hubbard(1911年-1986年)在1952年創立的信仰係統。總部位於美國洛杉磯。科學教公開反對現代醫學、現代心理學,也限製信徒接受手術、輸血等治療。通過授課、勒索或控製,科學教從信徒處聚斂大量錢財。如今,其已發展成為一個年收入上億美元的“企業”。

  然而,在1878年到1890年期間的一夫多妻製裁決中,美國最高院區分了信仰自由和行為自由。人們希望這種傳統延續下去。但結果並非這樣,這些年來,越來越多的美國法院傾向於對宗教給予最大的保護。1940年,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及其兩個兒子關於改變信仰的指控,並宣稱: 

  目前,在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領域裏,人們的分歧越來越大。信仰具有排他性,為了說服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他們有時會誇誇其談,有時會詆毀在教會或者國家地位顯赫的人,有時甚至會作一些虛假陳述。從曆史經驗來看,人們可能會過度濫用這些“自由”。但是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更能使民主觀念深入人心。 

  1963年,布倫南法官寫道,“把信仰自由與行動自由區分開的底線是,確定一個具體的宗教行為是否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耶和華見證人活動 

  關於這一主題,有一位優秀的憲法專家馬斯·漢密爾頓。他有一本書,叫做《上帝和木槌》:由於疏忽,教義和法律條文中都沒有懲治牧師虐待兒童的行為,和其他一些無法容忍的宗教習俗和行為的規定。漢密爾頓的書上是這樣介紹: 

  美國人對宗教麻痹大意的態度,這是非常危險的,結果必然也是不好的。有這樣一個案例:雖然我自己是一個宗教信徒,但是宗教組織每天都在傷害人們。我深信,不懲治宗教中的個人和組織的違法行為是愚蠢的。有一大堆法律條文維護著宗教組織和個人,這些法律條文給予了宗教超乎人想象的特權。 

  事實上,在我寫這篇文章時,2015年4月20日,加利福尼亞上訴法院在另一耶和華見證人案件中發現,“教會沒有義務阻止其成員相互傷害”。這項判決沒有支持8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原告起訴了她的虐待者(她的繼父)和瞭望塔組織,聲稱她在教會活動期間被性騷擾兩年。教會長老對她的性騷擾行為,她既沒有通知警察也沒有公之於眾。加利福尼亞上訴法院的裁決支持宗教組織這方的供詞。該模式在其他州也是如此。 

  在美國,另一個問題是任何一個群體或組織都可以成為宗教組織。憲法明確規定,國會不能隨意批準宗教組織,結果不起任何約束,該怎樣就怎樣。就最近,一個田納西州納什維爾市的成人俱樂部就宣布自己是宗教組織,並獲得納什維爾市的批準。即使城市法規規定,私人俱樂部得離學校、公園、幼兒園和禮拜場所1000英尺開外。政府還允許他們在一小學旁邊開放其新的設施,俱樂部被改稱為社交俱樂部聯合研究中心。一個被稱為“地牢”的房間現在被稱為教堂的“合唱團”,49個小的私人房間現在是“禱告室”。 

  四、邪教辯護者經常混淆視聽  

  眾所周知,邪教辯護者通常借助“宗教自由”的名義,造成嚴重的損害。我很遺憾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的戰鬥,裁決通常對邪教辯護者有利。多年來,他們設法使新聞界(至少在美國)保持沉默,不對邪教進行炒作。事實上,“邪教”這個詞很少在媒體上被看到或聽到。感謝一些勇於出版有關邪教和邪教受害者的案例文獻的作家,感謝HBO(美國有線電視網)和調查研究頻道,這可能會使得美國目前邪教泛濫的現狀有所改善。 

  除了設法使新聞界保持沉默外,邪教辯護者還去損害著名的反邪教評論家的聲譽,攻擊加利福尼亞州的瑪格麗特·辛格博士和馬薩諸塞州的約翰·克拉克博士(克拉克博士是哈佛醫學院的精神科醫生,美國家庭基金會的創始人,美國家庭基金會是國際邪教研究組織的前身)。 

  他們的這種行為使邪教組織更加激進。例如,科學教會為任何與邪教有關的案件,甚至違背他們意識形態的敵人提供私人調查員和法律援助。不道德的行為確實會引起同床異夢。許多辯護人在此類法律案件中被稱作為反專家——最臭名昭著的是專業辯護律師是迪克·安東尼,據說他為邪教類案件辯護每天可以掙3500美元,這還是2003年的數據。 

  不管是什麽情況,無論是什麽指控,無論有沒有證據,迪克·安東尼都願意幫助任何被起訴的涉“邪教”案件的個人和組織。2009年,我被埃爾多拉多縣地區檢察官辦公室雇傭,為一邪教教主的審判擔任專家證人,這個邪教教主被指控虐待4歲的兒子並且致其死。 

  辯護人雇用安東尼寫了一份聲明,抗議政府讓我在審判時出庭擔任專家證人。雖然安東尼進行了漫長的虛假陳述和誤導性的抗議,但是法院裁定我的證詞是可以采納的。前提條件是我在陳述時必須排除“邪教”一說。我說沒問題。接著,我就向陪審團解釋,在一個封閉的,或者所謂的“自我封閉”環境中,由一種思想主導,會產生社會影響和控製的力量,從而形成一種心態,我稱之為“有限的選擇”。正是這種現象阻止了婦女在丈夫謀殺孩子時去報警。我們沒有必要談這是邪教還是洗腦行為。普通公民完全有能力理解這種不正當的影響。在審判結束時,尤利西斯·羅伯森被判犯二級謀殺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 

  這個案件有兩件特別的事兒:一是孩子的失蹤發生在1985年,時隔很多年。當時,看到毆打和謀殺孩子的“妻子”是不會出庭作證的,因為她仍然在羅伯森的思想控製下;二是男孩的屍體至今未被找到。這非常罕見,這隻是一個無形的謀殺罪名。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勝訴了。 

  關於邪教與宗教的混淆隻是邪教及其辯護者在法律辯護中采取的一個重要策略。不用說,至少在美國法院,他們與邪教專家的爭執遠遠超出了這場辯論。我可以告訴你,在邪教案件中,辯方律師甚至還汙蔑我和瑪格麗特·辛格博士是同性戀。接著他試圖表明我的辯詞有偏駁。然後,他又試圖讓陪審團不喜歡和不信任我,說我是一個邪教徒。然而,當被告認為如果讓陪審團作出決定,結果可能會更糟,被告通常會選擇在案件移交陪審團之前和解,這樣原告就會勝訴。因為他們害怕陪審團會作出更嚴厲的裁決。所以,我認為專家證人一份特別神聖的職業,幫助原告說服陪審團認定被告人的違法行為。隻要有人試圖讓法官和陪審團混淆邪教和宗教的概念,偷換概念,我們專家證人就有責任擔負起這件職責,並采取最好的防禦措施來阻止他們的扭曲和誣告。我們要堅定我們的立場,並堅信我們的立場和觀點是正確的,我們在法庭證詞中的解釋是非常周密和合乎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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