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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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天的酸果蔓樹冠下的F LG 連載之六

(2014-09-18 20:01:34) 下一個
作者:[烏克蘭]格雷戈裏•格洛巴

   第六章:活摘報告缺乏證據
  犯罪證據在法律上分直接和間接兩種。比如,甲殺死了乙並在凶器上留下了指紋,這就是直接犯罪證據;而間接證據是甲與乙有仇,但甲沒有不在乙被殺現場的證明。 
  間接證據不能證明犯罪,隻能證明有可能犯罪,也可以對直接證據作進一步確認。因此,僅憑間接證據的指控是不成立的,任何一個律師都可以把間接證據撕得粉碎。例如,律師可以這樣質問,被殺者有10個仇人,6個沒有不在場證據,他們中誰是凶手?“僅憑間接證據,指控不能成立”——這是律師最鐵的反駁詞。因此,檢查官先生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當然,如果凶手是個有文化的,擦掉了凶器上的指紋,在找不到證人的情況下,檢察官不得不立足於現有的證據。而喬高和麥塔斯恰恰以此為由,在《查找證據的困難》這一章節中寫道:中國很遙遠,又不讓我們去那裏,犯罪凶器——手術設備和器械,與普通醫院的也沒有差別,因此,我們不得不依據現有的證據。 
  正因為如此,理論推測是兩位作者慣用的手法,“調查報告”中的字裏行間充斥著這樣的論調:“間接證據雖不能證明犯罪,但沒有間接證據的犯罪是不可能的。” 
  證人提供了證詞,但F LG證人的證詞也不是直接的證據——在此不想涉及證據的可靠性問題,隻想指出一點,證人的證詞中沒有說“我看見的”,而隻是說“我聽到的”、“某某跟我講的”,這些都不能算作直接證據,隻能是間接證據。 
  如果證詞不能被證實是事件發生當場的第一手信息的話,倒也罷了。但更大的漏洞是證人與證人之間的證詞互相矛盾,且證詞與器官移植、外科手術、醫學衛生等常識不相符,證人連該知道的常識都不知道,難道會對無從知道的東西知道得比一般人多嗎? 
  根據調查報告作者的方法論,我們可以說,即使沒有可靠的證據證明,犯罪也是有可能發生的。但可以證明的一點是,盡管某人找不到真正的證人,但他非常想讓人們對指控信以為真。出於對國際大律師權威的尊重,在此必須指出,再大量的間接證據也比不上一個直接證據。如果指控缺乏直接證據,而證據既不可靠又矛盾百出,人們會自然而然地得出什麽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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