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16年2月20日,天公出奇地作美,朗朗晴空,風和日麗,冰雪消融。芝加哥數千華人在戴利廣場集合,沿密執根大道,濱河路,行走90分鍾,在騎警,騎自行車和騎馬的兩路人馬護衛下,順利返回出發處。
今天,看到網上有很多評論,有不同聲音實屬正常。但是,有人居然說,遊行是近乎文革的愚民行為,這大概是老心髒已不能為公道而跳動!
因為對法律很無知,所以,谘詢了本地資深刑事大律師,湯姆說,梁案關鍵是辯護錯失,那子彈是反彈射入,所以,是悲劇,不是罪。梁警官其他行為是屬於職業操守範圍。華裔不為自己同胞出聲爭公道,不怕會被其它族裔恥笑嗎。
常年在密執根大道行走,看到很多族裔為遭受不公平待遇遊行呐喊。美國這個國家的誕生,不就是反抗大英帝國的不公。所以,建立這個國家的先哲們確立言論自由。華裔終於凝聚在一起敢於走上街頭,這就是有曆史意義的一天。
另外,還有人質疑遊遊行組織者的動機。別的城市我不知道,但是,在我們風城,組織者都是良心大大地熱心人。
毫無疑問,40城的大遊行昭示了華裔團結起來的新格局!
讓我們每個有俠腸義膽的華人一起喊出我們的心聲:1, 2, 3, Justice for all!
另外,你們哪隻眼看到經費了,有鐵證嗎?拿不出證據,就是腦殘式誹謗,心裏不要太陰暗吧。
說得太好:“老”心髒已不能為公道而跳動!
我就說過失殺人這個事情。按我的理解,最主要的過失在於手裏持著可以隨時擊發的手槍巡邏。不管該樓犯罪率有多高,警察巡邏有多危險,那裏畢竟是居民住宅,有婦女,有兒童。手裏拿著槍是怎麽回事?至於意外走火,那隻是可預見的後果。
接下來就是這個過失是誰造成的。如果警局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巡邏,比如黑人區漆黑一片的樓道,可以拿著槍隨時準備開槍。那我說警局真操蛋,就是Black lives matter要討伐的對象。真的這麽危險,到了準備隨時開槍的地步,那應該讓一隊警察來執行任務,而不是兩個新手。如果警局真的這麽要求,那麽梁警官一口咬定是按照警局的要求手裏拿槍,一不小心走火。這就是意外,不是個人過失。這個製度過失由警局承擔。2004年有類似的案例,警員無罪。警局應該已經吸取教訓,同樣的意外不能十年後再來一次。
最合理的解釋,警局要求警察常規巡邏時,槍不能掏出來,除非有特定的情況。而梁警官因為害怕,違規把槍拿出來壯膽。這就是個人過失,還造成了後果,說實話,這個後果早晚要發生。
我同情梁警官,也可以理解他因為害怕把槍掏出來。我反正不敢半夜到黑人樓裏。但法律和同情是兩回事。
今天,看到網上有很多評論,有不同聲音實屬正常。但是,有人居然說,遊行是近乎文革的愚民行為,這大概是老心髒已不能為公道而跳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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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如此,更有些自以為聰明人竟然提出遊行會使黑人不會放過華人的滑稽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