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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高官 日記記錄接收東北全過程 ( 4 )

(2014-11-07 13:56:01) 下一個
國民黨高官 日記記錄接收東北全過程
作者:伊原澤周


11月25日

9時半自北平起飛,5時抵重慶。天翼、經國兩兄來機場,同至陵園謁蔣委員長,報告局麵有轉機。中央軍五萬人去東北,當無問題。經濟合作方案宜早日決定,庶幾省市接收,可望順利進行。

與天翼、經國兩兄晤麵後,知蘇大使於11月20日複我外交部19日照會。大致為:一、蘇政府已指示空軍司令部,采取必要辦法,保證中國軍隊無阻礙在長春及沈陽降落。中國方麵派地麵工作人員,至長春及沈陽飛機場,照料中國軍隊之來往飛機,蘇政府毫無反對之意見。二、任何非政府軍隊,從未開入長春。中國軍隊在長春降落之阻礙,過去未曾存在,現在亦不存在。三、可能仍須商討之個別問題,認為仍由馬林諾夫斯基元帥與中國方麵代表在當地決定,當有裨益。11月26日

中午在蔣委員長官邸午餐,商談決定錦州必須占據。現自山海關前進之軍隊,先至錦州為止。擬定由外交部,以下列各點,答複蘇大使。一、我方正準備以空運部隊至長春、沈陽。二、沈陽以南地區,蘇政府現聲明蘇軍已撤退,我軍已派軍隊進入該地區,並於日內即可到達錦州一帶。三、其他未經商定問題,及蘇軍撤退延期一個月問題,我方當照蘇方提議,即派代表來長春現地商定。飯後赴外交部,與王部長雪艇擬複文稿。

11月27日

上午,與資源委員會錢乙藜兄商談中蘇工業合作問題。下午,俞樵峰〈飛鵬〉〔18〕、王世傑兩部長來談有關東北問題。晚,何敬之〈應欽〉〔19〕部長來訪。擬東北工業合作初步辦法,及第二步辦法。

11月28日

11時,蔣委員長約宋院長子文、外交部長王雪艇,及天翼、經國兩兄,共商東北工業合作事。宋院長雲:“對於東北解決,不外二途:一則靜待大局轉變,一則委曲求全。唯以日人東北投資,為蘇方戰利品,成為合作投資,出於中蘇條約範圍之外。無論如何,不能同意。”王部長雲:“在未順利接收以前,談經濟合作,無異甘受蘇方之高壓力,必引起人民反感,是以必須政治問題解決之後,方可談到經濟合作。”會議無結果。

下午4時,至外交部與王部長繼續討論。決定先提出初步辦法:即對於合作之意見,討論原則,並向蘇方聲明處理敵產問題。事關賠償,牽涉不止一國。且莫洛托夫在本年10月1日,接到分致協約國之吾方備忘錄後,曾承認賠償問題,應在將來組織之協約國管理日本委員會中討論,故不便由中蘇兩國間單獨解決。至於經濟合作具體辦法,可在政治問題解決後討論。

晚晤宋院長。渠重申前議。謂中蘇經濟合作,目前萬不能談。如是,宋、王兩先生意見,與馬林諾夫斯基希望,恰恰相反。宋、王主張,於法,於理,確是正當。而馬元帥則亟欲在撤兵前解決經濟問題。實則同時並談,亦未嚐不可。在宋、王兩先生,深恐蘇方得到經濟合作權,而仍不讓我順利接收,則政府所負之責任太大。且蘇方之種種阻礙,已使我方無法信任。唯以我接觸所得之影〈印〉象,則經濟解決,雖不敢謂可完全順利接收,而可解決一大部分。今政府負責者,既如此主張,隻有照辦。所擬答複蘇方之經濟合作,討論原則,為下列三點:

一、在蘇軍未撤退,中國政府對於東北之接收未完竣以前,此類問題之討論,將予外間以不良之誤會。

二、中國政府願於東北行政接收完竣以後,與蘇方詳商經濟合作辦法。

三、在中國政府今年□月所通過公布初期經濟建設方案所許可之範圍之內,中國政府將盡力與蘇方合作。[注Ⅰ]

1945年9月18日,中國政府致美蘇兩外長備忘錄,敘述對於日本賠償問題之希望,提出下列建議:

一、凡屬日本帝國及日本國民,在中國領土內所有之全部產業權、契據、利息,及種種財產,包括房屋、發電廠、各種工廠、粉廠、紡織廠、船塢、船隻、造船廠、機器、礦業,有線及無線電設備材料、鐵路、車輛修理廠等等,應認為已讓與中國。日本國民之因此而受影響者,由日本政府補償之。

二、凡屬同盟國約定,歸還中國之任何中國或台灣領土,如有盟國軍隊駐紮者,應采取一切必要及緊急之辦法,防止敵人從事摧毀破壞、隱藏移動,及轉讓等行為。

三、關於分配日本國內各種資產,包括輕重工業、機械、礦業設備、車輛、一切船舶、原料及製成物品等等,作為同盟國損失之局部賠款,中國應享受優良之百分比及交貨優先權,以抵償中國國家及人民所受之長期犧牲與損失。王外長與蘇外長往來函。〈見A、B兩信〉

(A)Letter of Foreign Minister Wang Shih?chieh to Premier V?M?Molotov

September 18,1945

With reference to our conversation on September 15th,I have the honor to enclose herewith for your consideration a memorandum on the views and proposal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garding Japanese reparations?I should be grateful if you could give an indication of your opinion relating thereto,as my government regards this question as one of urgency and importance?

(B)Reply from Premier V?M?Molotov to Foreign Minister Wang Shih?chieh

October 1,1945

I hereby acknowledge receipt of your letter of September 18,and of the memorandum annexed to it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I fully realize China?s interest in the hastening of the settlement of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I deemed it necessary to say on my part that the consideration of this question should be one of the tasks of the Allied Control Council of Japan?The Soviet Government in the memorandum of September 24 of this year,which is already known to you,has expressed its view about the necessity of creating it without delay?With the aid of the Allied Control Council,the Governments of the four powers could most successfully define their agreed action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from Japan,including the working out and putting into force of concrete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forms and order of reparation payments referred to in your memorandum?

[注Ⅱ]

第一期經濟建設原則(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內有關外資者,為下列四條:一、中外合資事業,其外人投資數額之比例,應不加固定拘束。公私組織除董事長外,其總經理人選,亦不限定為本國人。

二、經政府按照建設總計劃審核後,國營事業得由主管機關洽向國外借款,或洽向國外投資。民營事業亦得自行洽商,呈請主管機關核準備案。

三、外人在中國直接投資、單獨經營之事業,應依照中國法令辦理。其特種事業,須特許方得經營者,應先呈經我國政府審核後,特許之。

四、凡民力有所不勝,或政府認為須特別重視之事業,如大規模石油礦、鋼鐵廠及航運事業等,政府仍得單獨經營,或與民資、外資合辦。11月29日

訪孔庸之〈祥熙〉、龍誌舟〈雲〉兩先生。

11月30日

下午,晤中共駐渝代表董必武〔20〕,告以馬元帥認為榆沈間鐵路打通,有其必要。蘇軍正待中央軍到,可自錦州向北撤退。請其勸八路軍在沈陽、錦州間,退出鐵路線以外。渠允轉達延安。餘覺蘇方既已默許我方打通沈榆鐵路,八路軍聞之,自必變更態度,不致阻礙吾軍前進,庶幾中央軍可早日開到,幫助接收。蘇方撤兵期限甚促,凡可爭取時間者,必須盡力為之。

左舜生來訪,談及最近共方在各地發動戰事,且有攫取華北政權之意,似對於聯合政府不甚熱心。為共方計,殊為不智。

晚,約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晚餐。

12月1日

晨,至錢乙藜兄處,商量補充中蘇經濟合作討論大綱。大致擬許以:

(一)商務合作。其辦法訂立以貨易貨協定。

(二)技術合作。其辦法盡量聘用蘇藉〈籍〉技術專家。

(三)資金合作。即照中央頒布經濟建設原則,歡迎蘇方資本,投資東北。

(四)工業合作。得由中蘇兩方會同指定工業種類,商議合作。

11時,往見蔣委員長,報告擬定大綱。渠表示同意。12時,與乙藜兄往晤宋子文院長,渠意第四點,應改為得由中蘇兩方提出協議之。再晤王外長雪艇,渠謂第四項,應加關於敵產問題,須由兩政府間協商,並得協約國同意。另再聲明加一條,謂經濟合作,為須俟順利接收後方可談判。即將前述商定之三點加入在內。此為數日內,磋商之結果。

上午曾往訪俞鴻鈞財長,渠告我,正與蘇方磋商蘇軍所發軍用券收回辦法,蘇方聲明〈稱〉軍用券已發行二十八億,希望撤兵後二個月內,由我方收回。俞部長主張在六個月內收回。因於下午4時訪蘇大使,渠仍力主兩個月內收回。當與俞部長在電話中決定,即照蘇方主張辦理。

12月2日

晨8時半抵機場,9時半起飛,下午4時半抵北平,仍宿交通部特派員招待所。

12月3日

晨,北平市長熊哲民來訪。11時,召集行營及東北各省主席開談話會,報告在重慶接洽一切情形。下午約中央、中國、交通三行主管,商談國軍入東北後使用法幣,如何使其不刺激物價。催各行從速派人前往,善為處理。

下午,戴雨農〔21〕來訪。晚,至李德鄰先生處長談。渠謂政府對蘇交涉太懦弱,可見外間不明真相,易於批評。

12月4日

晨8時,至戴雨農〈笠〉兄處早飯,並約陳地球、石誌仁兩特派員同去,商量東北各鐵路路警問題。因渠有忠義軍二萬五千人,希望改編為護路警察。

10時至機場,11時起飛。蔣經國特派員同行。午後3時半抵長春。蘇方派衛戍司令,及〈城〉防軍司令來接,沿途警〈戒〉。

12月5日

下午1時,與經國兄、董副參謀長彥平同訪馬林諾夫斯基元帥,會談兩小時半。首由經國兄告以下列各點:

一、空運步〈部〉隊,即將來長。

二、省市行政人員到任,準備帶少數憲兵和警察,為維持地方秩序,須組織若幹保安部隊。蒞任時,希望蘇方派聯絡官同去。

三、希望蘇方解除區內非法武裝。

四、省市行政人員蒞任後,凡未經中央承認之政權,一律取消。如有抗拒,蘇軍協助解決〈之〉。同時,餘述及吾方運長春軍隊為一師,沿鐵路至沈陽隊伍為二師。

馬元帥答語如下:

一、吾空運步〈部〉隊到達長春,願負保證安全責任。陸軍二師至沈陽,亦無異議。

二、對於非政府承認之武裝部隊,正在加緊繳械中。

三、籌組保安團隊,及派遣聯絡官,當請示莫斯科。餘乘機告以餘在重慶,曾與董必武談話,希望其間接勸告延安,八路軍退出北寧路沿線,勿滋攏阻礙我軍北進。盼望蘇方亦作同樣勸告。

馬答:“沈陽以南無蘇軍,無法接洽。但我軍如向沈陽前進,可隨時將進展程度告之,以便我軍達沈陽前,蘇軍司令部可派員聯絡。”

照此語氣,蘇方對於吾軍隊由鐵路運送至沈陽,已無問題。則中共方麵,亦不至阻礙。我軍可順利北運,此為最可喜之事。因軍隊抵達沈長,即為接收之象征。

餘告以沿長春路各站,如大連、沈陽、長春、哈爾浜各市,擬先行接收。

馬答:“市長盡可前往接收,尤其長春市,現市長亟欲求去,盡可先行接事。唯對於經濟問題,切盼早日解決。希望與經濟顧問,從速進行商談。”

其言外之意,經濟問題與接收行政,有不可離之關係。餘深疑各省接收,將待經濟問題解決之後,餘乃申述吾方解決經濟問題之方案如下:我外交部長於1945年9月18日前,曾致貴國駐華大使照會,聲明日本在東北一切工業資產,均作賠償中國作戰之用。唯俟接收完竣,蘇軍撤退以後,願就以下各點與蘇方商議合作辦法:一、中蘇在東北九省接收後,訂立以貨易貨協定,以一年或二年為限。二、可采用蘇方技術人員。三、東北工礦,如需要開發資金,蘇方可根據吾國法令,投資經營。四、蘇方對東北實業,以何種企業為感興趣,可即具體提出討論。

附帶聲明者,以上各點,所以必須於東北接東北完竣,蘇軍撤退後,方可商議之,理由乃為避免引起國民之誤會起見,希望蘇方諒解。馬答:“經濟問題,仍盼先開始討論。”

關於撤兵日期問題,巴佛洛夫斯基中將提出下列意見:蘇軍奉命加強數處城防防衛之後,已有數量龐大之軍隊陸續到達。如果決定在1946年1月3日撤退完竣,則蘇軍撤退工作,須即日開始,而中國方麵,亦須於1月3日以前接收完竣。否則,蘇軍勢須留置一部分軍隊,協助中國接收。餘答:“餘當以蘇方認為適當之步驟,報告政府。”

馬雲:“總以協助中國政府建立在東北政權為依歸。”

餘答:“當即向政府請示。”

當與經國兄會銜,同分電蔣委員長及熊主任,將談話情形一一報告。並請熊主任轉報宋院長,及外交部王部長,再請其催各市長,即日來長。奉天〈沈陽〉市長,為便於籌備軍隊住宿、給養,在致委員長電中,保薦董文琦,希望即予發表。並建議空運部隊,自十號起即開運。到達錦州部隊,一俟立腳穩固,即開始北進。撤兵期限,展至2月1日。

對於今日與馬元帥談話之感想:

我中央與蘇方有兩大分歧之點:一為蘇方堅持先解決經濟,然後談接收大連、沈陽、長春、哈爾浜各市。以其沿長春路,不讓吾方先行接收,而各省仍尚有待。我中央如宋院長、王部長則堅持先接收,後談經濟。一為蘇方因撤兵期限急迫,處處爭取時間。如11月15日,我方以行營撤退決定通告蘇方,蘇方即於17日通告我方蘇軍緩撤,幫助我方在東北建立政權。此一通告,有兩種作用:一則表示其遵守中蘇條約之精神,一則可有從容時間,討論經濟問題。其外交手段之敏捷,令人欽佩。而吾方則行動遲緩,手段呆板。徒知主張原則,而不知運用方法以貫徹原則。尤以宋院長認為對於蘇方交涉,不能有所成就,結果〈無非〉徒勞。王部長謹慎小心,處處從法理觀點立論。餘在重慶與各方接觸後,深慮中蘇交涉,或將歸於失敗。

12月6日

上午到長春路理事會辦公。晚在經國兄處晚飯。飯後長春路蘇副理事長約聽音樂。

今日,接王世憲電告,董必武托其轉告已接延安複電,八路軍可自北寧路沿線撤退,希望吾軍不予追擊,藉免戰釁。如是,八路軍方麵已有安排,則吾軍向北進展,更可順利。餘與董接洽,未先得蔣委員長諒解。但以蘇軍撤兵期迫,時在我許,不得不出此一著也。

12月7日

上午至長春路理事會,研究路局組織大綱。蘇副理事長來談,表示希望將組織大綱早日決定,然後再討論整頓路警,及職員宿舍等問題。

經濟顧問要求即予時間見麵。因於下午5時往訪。其談話如下(在座者,蘇方為斯顧問及其幫辦拉姆劄意且夫〈Lomochaichev〉。吾方有朱新民、耿匡兩俄文秘書):餘:本欲來奉訪,適閣下相約,故特來一談。關於蘇聯糧食出口公司、遠東國外運輸公司、蘇聯旅行社,及國際書籍公司,擬在東北設立分公司一節,已代向經濟部接洽。唯應由各該公司正式向經濟部請求立案。一切立案手續,餘當派員協助。

斯:閣下擬派何人協助?

餘:改日當由耿秘書前來接洽。

斯:甚善!

餘:關於蘇方所提出之經濟合作方案,餘赴重慶時向政府詳細報告,但其時,空氣不佳。其原因有二:一、東北行政機構接收事宜發生問題。二、謠傳蘇聯已奪取東北工礦。故餘與政府商談時,政府認為經濟合作,在原則上是可能的,而具體商談,當在蘇方撤兵以後。此點在與馬元帥談話時已提及。其時,閣下亦在座,想〈已〉聽到。餘始終認為經濟合作,須出自雙方意願,並合乎雙方之願望。否則,此項合作之基礎,恐不能堅固而永久。故中蘇經濟合作,須使雙方輿論均認為公平,且使世界人士視此項合作,於中國之體麵與利益並無損害。貴國上次所提出之方案,使中國政府及在野人士得一感覺:即,假使仍照日本重工業社會前例,將一切重工業、工廠包括於一機構之內,無異繼續日本帝國主義之故技。是以餘個人意見,我人應盡量力圖避免,不使一般輿論會發生此與日本帝國主義大同小異之感覺。

斯:請舉例言之。

餘:中國輿論始終不能明了何以須將以前日人集中重工業於一處之辦法,仍須繼續?

斯:閣下將蘇方所提之方案,與日本帝國主義之手段,相提並論,餘甚為驚訝!閣下須知日本在東北所辦工業,並非對華,純具反蘇作用。完全為軍事需要而舉辦。

餘:但煤礦為和平時代絕對需要之工業。又如機器工業,肥料工業,電力廠,亦並無軍事關係。

斯:餘著重於閣下日蘇並行看法之一點。餘若以閣下之言報告政府,則非但蘇聯政府,即蘇聯輿論,均將認為莫大侮辱。

餘:閣下認為侮辱,餘有何法解說,隻有惋惜而已!但餘係實告中國輿論方麵之反應情形。此足證明餘誠意欲使雙方取得了解。

斯:平行之看法,餘頗不讚同。以前日人所辦之工業,完全掌握於日人之手。所謂滿方投資,僅係表麵文章,豈能與蘇方所提之經濟合作方案,相提並論?中國輿論,十分龐雜,議論毫不一致。但餘想中國人士,均知東北工業完全與軍事有關,且此項軍事工業,並非對華,而係反對蘇聯。

餘:餘之本意,乃擬將中國方麵之輿論與意見,向閣下明告。上次與馬元帥談話時,亦曾提及中國方麵之此類議論。

斯:從閣下與馬元帥之談話,及與鄙人曆次談話中,餘明了中國政府已在原則上讚成經濟合作。餘現願知其細則。

餘:餘曾向馬元帥表示四項辦法。

斯:餘今欲知其詳細內容。

餘:餘上次與馬元帥所論,閣下既在座,諒為閣下所深悉,切盼閣下對於中國人士之反響與心理予以顧及。關於四項辦法,再一複述之。

一、蘇聯在重工業會社所轄各工廠內,已派有蘇藉〈籍〉工程師者,各該工程師可繼續留駐各廠,且於必要時,可再添聘。

二、在將來締結之以貨易貨之協定中,我方不僅可將農產品供給蘇方,即工礦產品,除我方自行需用者外,亦可以其多餘者,供給蘇方。

三、將來我方倡辦新工業,如願與外國資本合作,亦可盡量與蘇聯洽商。

四、現有之工礦事業,如蘇聯對某種工業有特別興趣,願與中國合作者,請開單指示,以便報告政府,予以考慮。

斯:閣下之意,是否指在工業合作問題雙方未得解決以前,現已在蘇聯掌握中之各項工業,中國方麵無意參加?

餘:蘇軍未撤退前,貴方人員可留廠代為維持。

斯:蘇方所提方案之基本理由,乃因蘇方認此類工業為蘇方之戰利品。但蘇政府基於對華友誼關係,向中國政府作合辦之提議,其意即請華方加入已在蘇聯掌握中之工業。

餘:在重慶時,我方經濟專家曾表示意見,謂煤礦及電廠決非軍需工業,且所謂戰利品問題,與賠償問題有關。加以賠償問題,有僅屬兩國政府討論之範圍,且須在數國政府間提出共同討論。此外,對於吾國人民之願望,亦不能忽視之。中國人希望將來中國人能自辦重工業。設於蘇方協助中國收複失地以後,仍無自辦工業之機會,將感覺最大之失望。閣下毋以此為空談。閣下須知數千萬東北人民之自動發揮能力,較之工廠機械設備之生產力為強大多多。蘇聯之方案,僅重視現實,餘則以遠大合作前途為目標。故願使雙方之出發點,取得相互之調和。

斯:餘不能讚同閣下之論點:一、貴方經濟專家謂,煤電與軍事無關,餘有證件,可證明此類工業係適應軍需。二、戰利品由各國共同參加討論一節,餘亦不能讚成。須知此項戰利品既在紅軍手中,中國方麵唯有兩途可選之:一為設法合作,繼續經營。一為任使其盡數破壞。三、要知工業一經恢複,民眾取得工作,則民眾之惡感自可消滅。餘不願作政治論辯,因不在餘權限之內。但感覺閣下所談,前後缺乏邏輯。因中國一麵請求蘇方派聯絡員,協助接收政治機構,一麵又拒絕參加已在蘇方手中之工廠,實際上,經濟合作更可幫助中國政治機構之鞏固。故經濟問題如能解決,政治問題亦隨而解決。餘願向閣下實告,餘對中國之立場,不能完全明了。

拉姆劄意且夫:請見許餘表示意見。戰利品與賠償,係兩個不同問題。戰利品乃指現在或將來有助於戰事進行之一切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奪獲之一方。

餘:按我人之意見,戰利品僅指動產而言。

拉:並不限於動產。此次歐洲作戰,已有先例。

斯:日方廠長已簽有書麵證據,證明此類工廠係為供應軍需而設。

餘:以煤礦為例,有戰前開辦者,亦有不久以前開辦者,豈能一概視作日人軍需工業?

斯:盡人皆知,此兩三年,東北所有工業,悉為軍備而經營。以煤礦而論,僅將煤末供給民用,其餘悉供軍需。

餘:煤一部分輸出境外,一部分亦供鐵路應用。

斯:撫順煤礦並未列入重工業會社機構之內,且鐵路運輸,幾全供軍運。

餘:本溪湖煤礦,本由中國創辦,其後被日人強占。

斯:現在本溪湖煤礦之規模,不能與以前相比。現在設備,悉係日人所置。

餘:認為戰利品問題,須由兩國政府間談判解決。至餘本人有兩點希望:一、請將證件交餘,作為參考資料。二、請開列貴方認為最有興趣之工礦名單,以便轉呈政府考慮。此項提議名單,可作對於貴方原提案之修改答案。在餘本人極願與蘇聯誠意合作。故餘之意見業已顧及蘇聯之利益,同時希望閣下亦顧及中國人民之願望。餘初到東北時,東北人民來告,蘇軍將工廠機器拆遷。餘當時答以,毋公然加以指責,因蘇方行動或另有其理由,或出於仇恨日人而起,亦未可知。

斯:餘極信閣下之誠意,故蘇方上次之提議,亦基於友誼精神。

餘:閣下須顧及兩國國情之殊異。中國人民對土地十分重視,故對礦產異常愛護。且中國現尚無重工業,而蘇聯已備有龐大之重工業,請閣下對此重加考慮。

斯:此事本須依雙方之意願,始能予以解決。但實際上,中國方麵應明了中國須賴蘇方幫助,始能恢複東北之重工業。蘇聯與日本及日本之同盟國作戰,所受損失極大,必須予以補償。如從此點觀察,愈可明了蘇方此舉之善意。蘇方現願將其所得之一半讓與中國,實係基於對華友誼之精神。

餘:無論何國人民,均願得獨立經營其工業之機會。此點務請予以考慮。

斯:綜括上述各節,餘明了華方暫無意參加共營蘇方已掌握之工業。

餘:根本問題,仍在戰利品一點。此點未得解決以前,無法談到參加〈經營〉與否之問題。但蘇軍未撤退以前,可準貴方工程師繼續留廠,代為照料,即已表示解決問題之一半。

斯:但蘇軍撤退後,又如何?

餘:今所願討論者,亦即此點。

斯:餘始終不明了閣下之觀點。

餘:閣下之所以不明了,因閣下對於根本之點,持不同之見解。

斯:如此,蘇方當自行管理工廠。

餘:餘今日談話之目的,即欲使閣下明了餘所表示觀點之來源。

斯:蘇方所提者為具體方案。故須得貴國具體之答複。

 

餘:因戰利品之定義具有不同看法,故暫不能具體之答複。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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