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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高官日記 記錄接收東北全過程 (3 )

(2014-11-05 13:28:27) 下一個
國民黨高官 日記記錄接收東北全過程
作者:伊原澤周

11月15日

下午,經濟顧問斯拉特闊夫斯基陪同蘇聯國家銀行代表葉木臣闊、遠東銀行代理經理葉立片次來晤。葉木臣闊表示遠東銀行總行原設於哈爾浜,前因日本幹涉,暫行停業。昨在哈爾浜開臨時股東會,決定複業。此後該行理事會及總行移設長春。哈爾浜改設分行,視業務進展,在沈陽、大連設立分行。該行主要業務係為長春路服務及發展中蘇貿易。並雲行址係覓定前正金銀行行址。明後日,擬將行牌匾懸出。最後聲明該行為純粹商業性質,供給商業需要。

餘先告以設立銀行,應照中國法律注冊,希望將銀行章程及恢複營業之辦法送來,以便轉報財政部,兼代表雲:“該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行,早於1927年向我財政部立案許可。此項許可,並未撤消。在滿州境內分行之停業,出於被迫。想中國政府對於該行複業,不應有任何問題。”我答以當將此項細情向財政部陳明,仍望將何時複業,及總行由哈移長,與設立分行地點各情,早日送來,以便轉報重慶。渠允照辦。並述希望不致妨礙其業務之開始。我告以不必擔憂,當盡力幫忙。

餘詢斯拉德〈特〉闊夫斯基有無事談,渠雲彼深以蘇聯銀行家,與中國銀行家見麵,有此愉快之談話為忻幸。擬〈複〉詢問昨日所談糧食公司,請求自辦航運事,可否今日予以答複?餘告以已電交通部,一俟複到,即予答複。

下午4時半,蔣經國兄約餘到外交特派員公署,告我頃接熊天翼行營主任由飛機遲到之親筆手啟:一、行營奉命移駐山海關,其所有人員,除留為軍事代表團者外,一律空運回平轉山海關。二、留一軍事代表團,隨同蘇軍總司部進止,以保持聯係。三、以董副參謀長彥平為軍事代表團團長,胡世傑為團員。其他人員由董副參謀長與張、蔣兩先生商定之。當夜10時,董副參謀長約晤巴佛洛夫斯基中將通告撤退日期。

蔣經國先生出示蔣委員長另有親筆信。大意謂:“東北行營決定撤退。一二日後,看其反應如何?如尚有轉圜之望,則我可表示並不欲在東北建樹武力,亦並不欲與任何人啟釁。地方政治機構可用民選製度。經濟可與蘇方合作。行營撤退日期,已由外交部正式通知蘇大使。”

推蔣委員長用意,撤退行營,是一種反攻蘇方阻礙接收、暗助八路軍策略,且試探其真實態度。同時,吾方準備在軍事、政治、經濟三方麵,予蘇方以定心丸,祛除其對於國府之猜疑。在此輪廓之中,吾外交當局,如能靈活運用,未始不可有一轉機。且看今後之發展如何?唯熊主任在重慶參與此撤退之決定,不免因蘇方更易長春市長、公安局長,及長春聚集反政府部隊謠言,引起行營人員恐慌,為其中一部分之理由。餘始終以為蘇方有一圖樣在胸中:在長春或沈陽,縱容八路軍肆〈示〉威,皆屬一時手段,決不至任反政府部隊監禁中央人員,負破壞中蘇協定之惡名,亦決不因行營撤退而變更其原定計劃。若照蔣委員長指示意見,開誠與蘇方說明,或較撤退行營為更有效。蔣委員長指示三點,軍事與經濟兩點,餘11月11日致蔣委員長〈函〉中,已曾提及此意。

董副參謀長以行營撤退通知巴佛洛夫斯基中將後,渠之反應,異常鎮靜。渠通告尚存敵俘數目,及我空運部隊到長春後,俟11月24日以後,再進入市區。


11月16日

是日晨10時,召集東北行營所屬全體接收人員,由餘宣布撤退命令。大意謂:

“奉委員長命令,本行營暫撤退至北平待命。”餘知全體接收人員,聞此消息,必人人憤怒。因再申述經過及勸告,采取鎮靜態度,以免引起事端,使中蘇關係惡化至不可挽回。

我們到東北來,是根據《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以及同盟國之間一貫友好互信的精神,辦理祖國領土收複的事務。但是東北淪陷已經十有四年,地方秩序未臻恢複,難免有不良分子乘機擾亂。所以政府為確保建立行政機構,必須配置相當數量的兵力,方能安定秩序。我們最初考慮運輸軍隊到東北,最便捷的途徑,是從大連登陸。但馬林諾夫斯基元帥,強調大連是自由港,中國軍隊不能登陸,屢經交涉,毫無結果。熊主任提出大連登陸問題暫作保留,中國軍隊先在營口、葫蘆島登陸。乃我國運兵船隻,於10月27、28兩日駛抵葫蘆島海麵,竟遭岸上不明來曆之武裝〈部隊〉射擊,運輸艦登陸受阻,被迫回航。本月5日,馬元帥突然通知我們,說:營口現有某種武裝部隊由沈陽開到布防,故中國軍隊在營口登陸,蘇方不負安全責任。試想:我們假如仍照預定計劃施行,就一定不能避免發生大規模戰鬥行為。東北同胞陷於水深火熱之中,已經十有四年,我們不忍看見再有任何性質的戰爭,以及任何增加人民痛苦的事態重現於東北。今天我們委員長,我們政府,以大智、大仁、大勇的精神為東北同胞的生命安全而忍讓,為繼續保持同盟國之間的友好關係而忍讓,決定把行營移駐到山海關。其他接收人員,都一律撤到北平。我們今天雖然離開東北,但我們因此已經得到許多珍貴的知識。我們猶如父母來探望分別了十四年的兒女,雖然隻是看了一看就回去了,但已經表示我們骨肉相親十四年關切眷念的感情。總之,我們無所遺憾,欣然而來,亦忻然而去。最後,我還有一點希望,就是諸位到了北平乃至重慶,對於這次接收東北主權的經過,不多說一句話,保持一種容忍的政治家風度。”

上午派耿秘書往晤蘇軍經濟顧問,告以蘇糧食公司自辦航運一節可照辦,以示我方對蘇友好,並不因行營撤退而影響。下午8時,經濟顧問來催詢經濟合作事,似蘇方因聞知我行營撤退,急欲解決經濟合作問題,以決定蘇方對我接收之態度與步驟。談話內容如下:斯:承派員轉告關於蘇糧食公司飛機三架飛行事,已得圓滿解決,至為感謝!但關於工業合作問題,閣下有無正式建議?

餘:餘已將上次談話及個人意見陳明政府,請政府設法覓求對此問題雙方充分合作之途徑。

斯:根據何種條件合作?

餘:餘請政府對此問題研討一方案,備作談判根據。唯未悉閣下有無方案?

斯:餘已接到指示。關於工業合作,最緊要者,為求得一合理組織之辦法。

餘:請將大概意見見告。

斯:在多種前歸日人所有之工廠,而現已派有蘇聯經理者,現蘇方希望由中國方麵參加。按照平均原則,參加各該工廠之經營。

餘:上次餘已談過,此間工業有兩種:一為屬於南滿鐵道者,一為屬於重工業株式會社者。後者係遵照偽滿政府法律而組成者,內包含數十個單位。閣下所指究屬於何種之工業?抑屬於上述兩種工業以外者,亦包含在內?

斯:關於滿鐵經營之工業,因與長春路有關係,屬另一問題,當另行協商。今日所談者,乃指滿鐵所屬工業以外之各種工廠。

餘:究竟所指為屬於重工業株式會社者?抑連各項輕工業工廠在內?請具體說明。

斯:所指之工業,乃係前曾屬於日人所有者,約計全體工業資本,日人占七成,滿州占三成。現蘇方願與中國依兩國平均原則經營上項工業。

餘:重工業會社內,包含數十單位。餘曾加以調查:計日本所投資本,僅占三分之一,而滿州占三分之二。在此種情形下,是否滿州股本應歸諸中國?

斯:餘所得情報,與閣下所述略有不同。重工業會社所營各種企業,占滿州全部工業百分之八十以上,此外百分之十,屬於滿鐵,另百分之十,屬於他方麵之投資。至重工業會社之企業,百分之七十以上,屬於日方投資,而滿州資本,僅占百分之三十以下。

餘:日人異常精明,自己出資不多,而利用中央銀行、興業銀行資金,以貸款方式取得資金,投入工廠。如將此類貸款,及發行之公司債券統計在內,即足證明餘所述重工業會社資本,滿州占百分之七十,而日本僅占百分之三十之說為確有根據。

斯:在上次談話中,閣下曾提出中蘇合辦工業具有可能性。

餘:餘願先明了合辦之範圍如何?餘主張輕工業應移歸人民經營,乃將其讓渡於私人。一則可使私人有經營企業之機會,次則可讓渡所得價款,清償銀行債務。此係餘個人意見。未悉尊見如何?

斯:但關於輕工業以外之其他工業,應如何辦理?

餘:依照餘個人意見,在中國政府願與蘇方合辦重工業之條件下,應先將日人經營之二百六十餘種輕工業單位,移歸私人經營。因人民受戰禍已甚深,應使其有恢複私人經濟之機會。

斯:然則重工業如何?

餘:須待吾政府有指示後,再行討論。但閣下如能以較詳細辦法見示,餘當一並報告政府,似更易覓得解決途徑。

斯:餘已表示意見,即組織公司,依平均分配原則經營之。

餘:餘前次會談,曾詢蘇方願意參加何種工業?即蘇方願參加者,以蘇方為主體。而其他工業以華方為主體,分別經營。

斯:此係細則問題。而現在之問題,為蘇方已派人管理之各工廠問題,應如何解決?

餘:如廠主已為蘇方,吾方即使參加,其地位等於普通股東,有何合作可言?

斯:亦即因此,願與閣下討論依新的原則,新的管理方法,共同合作經營之辦法。

餘:在閣下認為“細則”,而餘則認為“原則”。因如每一工廠悉由蘇方主持,則中國技術專家將無發展其技能之機會。故餘主張:有的工廠,華方資本占多數,以華方為主,蘇方副之。反之,蘇方為主體,華方副之。此種辦法,其目的在予中國人以負有發展其技能之機會。蘇聯工業性質與中國不同,悉集中於國家之手。中國則私人企業得以自由發展。此向有許多工廠,本為華人資本,而為日人強迫收買或沒收,故現在理應還諸人民。

斯:關於此節,雖閣下認為“原則”,而我仍認為“細則”。

餘:何不將“原則”與“細則”一並討論?

斯:餘認〈為〉閣下所提某種企業由華方主辦,某種企業由蘇方主辦,為極饒興趣之問題。

餘:可否請閣下提出蘇方擬予合辦之企業單位名稱?

斯:餘目下尚無此項名單,但現在我方欲對此問題謀求迅速解決之方。乃因若幹工廠,已派有蘇聯經理。

餘:恕餘在無具體方案前,無法籠統作答。

斯:餘當於下次談話時,作詳細報告。

餘:尚有一法,即將此間原有企業作成一表,指出究係何者應歸合辦。

斯:但餘仍欲對於現在已派有蘇聯經理之工廠究應如何辦理作一解決。

餘:須予一並解決方可,餘未便此時草率從事,仍盼有一整個方案之解決。

斯:餘意在未得整個解決以前,使所派蘇聯經理,仍留在各該工廠為妥。

餘:當予以考慮,並鄭重研究之。俟接到政府複示後,一並解決。

斯:下次晤麵時,可將企業各單位,交換閱看。

餘:此來目的,原為覓求中蘇誠意之合作。凡為達此目的可能為力之處,當盡力以赴之。

斯:閣下所提各項意見,確可為雙方誠意經濟合作之基礎。

餘:但政治環境可妨礙此種經濟合作之發展。

斯:誠然。但餘所主管者僅為經濟事項,故所談亦僅限於此。

餘:閣下似可將此意轉達主管當局。

斯:是否關於政治與經濟有密切關係之意?

餘:然。

斯:閣下之意,是否指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須同時解決?

餘:即是此意。試作比喻,如餘僅將經濟情勢報告,而忽略政治問題,政府必將責我視察不周。

斯:餘當遵命轉達。

餘:尚請轉達下列數語。餘曾數度參加我政府代表與馬元帥談話。凡馬元帥意中不欲之事,餘每從旁建議政府,不勉強為之,拂蘇方之意。即可證明餘對中蘇合作,實具十分誠意。

斯:俟下次相見時,當互相交換閱看企業清單。

餘:甚善!

斯:(出門時,又提)閣下看來,是否經濟合作有成功希望?

餘:此次行營撤退,完全表示我方友讓態度為轉換空氣之最好機會。希望轉告馬元帥善用之。

斯:已十分了解尊意。今日董副參謀長與巴卜〈佛〉羅〈洛〉夫斯基中將會談時,曾提出蘇軍在占領東北期間,曾辟下列航線:

一、由赤塔經齊齊哈爾、哈爾浜、牡丹江,至海參崴。

二、由伯力經佳木斯、哈爾浜、長春、沈陽至大連。請將以上二航線改為民航線。

對於今日與斯經濟顧問會談之分析:

斯顧問將蘇方希望透露,顯見對方因吾方將行營撤退,亟求將經濟問題解決,進而解決我方接收問題。足證經濟問題為重要關鍵。

我堅持蘇方指出願意合作之工業,以備將少數工廠容納蘇方為主體之合作經營,庶幾工廠數目可有限製。而斯則堅持將已派蘇人經理者,統歸合辦。意在重工業會社所屬工廠,一律合辦。

斯表示我所提意見,確可為雙方誠意合作之基礎,看來頗有磋商餘地。


11月17日

日來東北行營方麵,風聲鶴唳。報告長市公安局,因有一名公安局警察,被人暗殺,在滿街張貼布告,指為國民黨所指使,並有驅逐行營之標語。又於16日,撤換原派守衛行營之警察,易以武裝警察。行營自來水中斷,電話不通等情事,以為大難將至。中央接收人員,將為池中魚,均願早日離開。

今日行營撤退開始,乘機離長者,共一百六十餘人。不免情形緊張。12時,巴佛洛夫斯基中將約晤董副參謀長,作口述通知:奉馬林諾夫斯基元帥命,將以下之決定通知閣下,並請報告貴國政府:“根據莫斯科命令,蘇軍在未得其他命令以前,緩行撤兵,並加強數處城防之防衛,以便中國政府在東北建立政權,並穩固其基礎,以協助中國政府履行1945年8月14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晚深夜,巴佛洛夫斯基中將偕城防司令卡爾洛夫少將來晤董副參謀長,表示蘇方決徹底消除一切不規則之亂暴舉動,對於中央各機關及住宅,嚴加保護。對於不利中央之宣傳,亦加以取締。又表示長市政府及公安局,希望由我方接收。

對於上述兩項表示之分析:第一次通告,意在表明蘇方未背中蘇友好條約,以祛除國際不良反應。

第二次通告,係答複董副參謀長對於巴中將提出關於公安局近來一切行為之質問,藉此表明其並非暗助八路軍。11月18日

今日留此未撤人員,紛紛要求送回,並以今日更改撤退人員排列次序。先將軍人撤出,一部分同人竟來質問。公務員如此慌張,殊為可歎!

接重慶來電,囑一律緩撤。想政府與蘇大使間有所接洽,情形更變。但我深知同人心緒。因電渝,請每日來機三架,以安眾心。今日來機三架。

蔣經國兄來電,政府正與蘇大使折衝中。


11月19日

今日蘇城防司令卡爾洛夫中將召集新聞記者,宣布宣傳方針:不許反對國民政府、反對蔣委員長、反對中蘇友好、反對英美盟邦,以及刺激國共關係。隻許解釋中蘇友好條約之精神,及蘇聯解放東北之意義。再,街上所貼之詆毀中央各項標語,一律撕下,而易以擁護聯合政府及國際合作之標語。上項行動,無非表示蘇方履行諾言。唯新易標語,殊難索解。是否作此標語者,得蘇方諒解,同馬歇爾〔16〕將軍正在重慶談國共合作之故?抑共黨人擅自為之?

晚,巴佛洛夫斯基中將詢我方:前通告蘇方,我空運步〈部〉隊,17時抵沈陽,22日抵長春,是否仍如此辦理?希望予以答複。諒蘇方亟欲知吾方,是否不願繼續談判也。董副參謀長答以電重慶請示。旋得複雲:“關於東北接收事,我政府正與蘇政府商談中。在雙方政府尚未商妥以前,空運部隊,暫不派遣。”

今日發生一小問題,長春路護路總隊長孫九思,為長春市公安局長張慶和撤換,易一於天放。當即詢問長春路蘇理事長,答雲:“不知情。”因請董副參謀長質問蘇副參謀長。


11月20日

前次蘇經濟顧問詢工業合作事,曾告以名〈?〉未接到政府訓示。唯事隔數日,不便再遷延。因於下午6時往訪,藉表示吾方並非因行營撤退而不談。其談話如次:餘:關於上次所談經濟合作問題,餘已接到本國政府回答,謂中國政府極願與蘇聯在經濟上密切合作。唯所談之事,其中包含戰事賠償問題,成為所談問題之中心。應由兩國政府間交涉解決。因此,請貴方將尊處意見,通知貴國駐華大使與敝國政府商討。

斯:當遵命轉達。唯關於經濟合作,是否貴方已在原則上同意承認?且所謂經濟合作,是否指上次所談工業合作而言?

餘:以鄙人解釋命令文字,似所謂經濟合作,具有廣泛性質,而尤其關於戰事賠償問題及一切合作問題,均與此攸關。 

斯:目前工廠管理問題,如何解決?

餘:因其與一切問題有連帶關係,應一並解決。

斯:餘亦知此事,可由中央解決。但目前有迫切問題,亟待解決。因許多工廠全被破壞,無人管理,急須設法保護。

餘:當再電重慶,請示詳細辦法。

斯:可否由彼與留在各工廠之蘇聯人員連絡,使彼等設法保護工廠財產,並保持廠內正常秩序?

餘:尊意是否謂在兩政府未解決以前,由閣下設法照管維持?

斯:在兩國政府未解決以前,餘當令留在各工廠內之少數蘇聯人員,努力維持各工廠一切財產。

餘:閣下所述一節,容轉陳政府。此外尚有其他問題否?

斯:上次與閣下數次談話,均係私人談話性質,現鄙人當將蘇聯政府關於工業合作之正式意見,向閣下轉達如下:

“蘇方認為須組織一中蘇合辦之股份公司,以經營以前屬於滿州重工業開發株式會社,及滿州電業株式會社之各項事業為目的。上述兩會社,原為應日本關東軍之需要而設立,係屬於紅軍之戰利品,應認為蘇聯所有。但蘇聯政府基於對華親善之關係,願使上述兩會社之事業,由中蘇兩方代表,依平等所有權之原則共同經營之。其財產應由雙方平均分配,即蘇方占有百分之五十,華方占有百分之五十。為管理上項事業起見,組織一中蘇合辦之公司,其條件如下:

一、公司依平等原則組織之,公司資本雙方各半。此項比例,在公司存在期間,不予變更。

二、蘇方由若幹經濟組織,如伯利煤業公司,遠東動力公司,遠東銀行等,為該公司之參加人。預料華方亦得由自然人與法人參加。

三、蘇方以上述兩會社日本人所有之資產之百分之五十,繳作該公司股份。華方所繳股本,應與蘇方相等。自日本人所有及其他方麵所有之資金餘剩部分繳納之。

四、參加該公司之蘇方,將供給相當之專家,並予該公司以技術上之援助,以恢複並發展該公司所屬之各項事業。

五、上述兩會社所屬事業,應用之地麵土地,及其地下之一切權利,均應移轉於新組織之公司。

六、中蘇兩方參加者,將共同參加管理公司事務。該公司上級幹部,雙方各有平等之表決權。華方代表為該公司總裁。蘇方代表為該公司副總裁。

七、執行公司事務,由蘇方指定之總經理及華方指定之副經理,負責辦理。”

餘:當即轉呈政府,諒貴方亦必將此事由蘇聯駐華大使轉向吾政府協商。鄙人希望在重慶對此問題,作有原則之解決,再,貴方所提出合作辦法,是否僅指此兩會社所有事業而言?抑對於其他公司,如滿鐵所屬各事業有何意見?

斯:目下僅提出關於上述兩會社之事業。

餘:南滿鐵路所屬企業問題,最好亦同時一並由中央商討解決。

斯:餘當予以注意。閣下是否將離此?

餘:截至現在為止,餘尚無離此之意。如此間環境不予妨礙,餘當勉力留此工作。

斯:環境可藉豐滿之工作克服之。

餘:在佳良環境下,餘當盡力謀取雙方合作之基礎。根據斯顧問提出蘇政府所提工業合作意見,電陳政府電文如下:蔣特派員經國兄轉天翼兄,並轉呈主席鈞鑒:上次與經濟顧問談話記錄,已寄天翼兄轉呈。今日晤談答複,告以中國政府極願與蘇方密切經濟合作。唯蘇方所提,內中牽涉沒收敵人在滿資產充作蘇方戰利品問題。故政府意見,認為應由兩政府間解決。請由蘇大使,徑與中央政府直接交涉。當時經濟顧問聲明:以前所談,均為私人意見。今日正式奉到莫斯科命令,其要點如下……錄全文……當即告以應為轉達政府。唯茲事體大,請徑由蘇大使與我政府接洽,彼允照辦。特先電陳。餘麵陳。11月21日

研究滿洲重工業及電業兩會社所屬事業之內容,以備貢獻意見於政府。

董副參謀長與巴佛洛斯基中將會談時,我空運步〈部〉隊暫不派遣之決定通告蘇方,並提出長春路隊警備監事,蘇方允即將孫九思複職。此後關於此席之人選,由餘全權決定。


11月22日

 接熊天翼主任電告:蘇俄駐華大使,曾於11月17日照會我外交部,其要點:(一)中國政府軍隊無阻礙在長春及沈陽降落,蘇軍將予應有之協助。(二)蘇軍嚴守中蘇條約,對於東三省之共產黨過去未曾予以任何協助,現在亦然。其撤退區內之共產活動,乃由中央政權未樹立之故。(三)如中國政府希望蘇軍緩撤,可延緩一月或二月。同月19日,我外交部複蘇大使照會,其要點為:(1)蘇軍須負責解除長春、沈陽市區及其飛機場附近非政府承認之各種武裝步〈部〉隊,並允中國運送飛機地麵工作人員,先到長春、沈陽指揮飛機起降。(2)中方如須利用北寧路及各港口,須予以可能之便利。(3)對我接收工作人員,予以道義及物質的協助,並協助該項人員等赴各地籌組團警。以上如經蘇方同意,則蘇軍撤退時間可延長一個月。等語。今日下午2時,董副參謀長依照中央命令,行營撤退後,以軍事代表團團長之資格,率領團員朱新民、邱楠等八人訪晤馬林諾夫斯基元帥,作首次公式訪問。馬雲:“餘已下令撤換公安局長,希望我方介紹可繼任之人選,但此並非意味貴方接收長春市公安局,僅係協助我方物色繼任人選。其目的在對於貴代表團及市民盡保護之責。”渠又表示:“希望行營早日返長,蘇軍在中國政府軍隊未到達,及中央政府行政基礎未確實奠立之前,暫不撤退。”

熊主任天翼兄來電,行營撤退以明日為限,希望餘於明日離長。當複電,告以一俟撤退人員運畢,即離長。並電催助理理事長王澂、理事萬異早日來長,以便餘離後,長春路事,有人照呼〈顧〉。


11月23日

下午往晤馬林諾夫斯基元帥辭行。經濟顧問斯拉特闊夫斯基亦在座。其談話如下:餘:自就職長春路理事長以來,一切工作,正在開始,餘擬不日赴重慶一行,特來辭行,同時擬向閣下,略表個人意見。

馬:閣下是否完全離此?

餘:僅短期間赴重慶報告而已。餘從鐵路觀點,與經濟觀察點,極盼政治環境改善。目下中蘇兩國間,似有一層霧障,盼望能消除之。

馬:以餘看來,並無霧障。蘇方絕對遵守中蘇條約。

餘:餘擬以私人意見,奉詢上次蘇方通告中提及暫緩撤兵,幫助中央建立政權,具何意義?

馬:沈陽以南,因中央軍未到,故有十八集團軍。如蘇軍撤退一地,而中央軍不予接防,十八集團軍勢必乘隙而入。故蘇軍隻好暫不撤退,一俟中央軍隊開到後,認為足以維持秩序後,蘇軍再行引退。貴方何以有二十餘架飛機來長春接撤退人員,而不將軍隊運來?

餘:請見許餘說老實話,山海關有八路軍,營口不能登陸,長春、沈陽用飛機運送隊伍,數目不能多運,當地又有非法軍隊,降落後,難免不有衝突。

馬:不能發生衝突。

餘:又如沈陽,有地方政府,且有軍隊,同時利用東北實業銀行,發行鈔票。

馬:沈陽現僅有蘇聯軍隊。關於發行鈔票一節,確有其事,且以十與一之比例通用。此種非法鈔票,餘已下令停止行使。

餘:各省主席無絲毫武力,故貴元帥一再催往接收,但彼等如何敢去接收?

馬:亦即因此,蘇軍暫留此間。

餘:鄙人不明軍事,假使能運五萬軍隊,在蘇軍協助下,當已足敷前往各地接收。

馬 :不答。

餘:餘曾與經濟顧問談過數次,最近彼提出接到莫斯科訓令,關於工業合作條件。餘已電重慶報告。此次回渝,自當聽取政府意見。

馬:此間日人工業內,日本資本超過半數以上,但蘇聯政府願依平均原則與中國合作,即蘇方所占資本,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此足證蘇方友誼精神。

餘:餘深願政治問題早日解決,經濟工作可早日開始。

馬:閣下擬何日返長?

餘:不久即返。但望到重慶時,政治情況業已好轉。

馬:一定即能好轉。

餘:首先應注意者,為使山海關與沈陽之鐵路交通,早日恢複。因從經濟立場,十分重要。最好使八路軍,退出鐵路線以外。

馬:此點確極重要。

對於今日馬元帥談話之分析:

馬對於沈陽共軍發行鈔票,下令禁止。又雲政治情況一定能轉好,並謂我方有飛機撤退人員,而不早運軍隊來,其不願我空運軍隊發生阻礙,甚為明顯。更望行營返長,繼續談判。

餘試探其我方運兵五萬軍隊來東北,渠不答複,似已默許。因渠言語,極為銳利。如有不讚成之事,往往即時拒絕。

餘更進一步主張,八路軍退出榆關至沈陽沿線,渠亦不加可否,亦似不致幫助八路軍久占鐵路線。

根據上述電〈談〉話,電致天翼、經國兩兄,催空運隊伍早來。

蘇方下令,將原任長春市長曹肇元複職。


11月24日

晨,收拾行李。寫信致馬林諾夫斯基元帥,謝其昨日談話誠懇之表示,並述希望早日雲霧解明。下午1時,乘軍用機起飛。5時抵北平,宿南長街石誌仁特派員預備之招待所。

晚,李德鄰〈宗仁〉〔17〕先生來長談,提及北方共黨勢力日見增長。北平四周,均有共黨。平漢路一時不能打通。設東北不能掌握,華北必生問題。影響及於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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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mzl9876 回複 悄悄話 蔣介石不僅僅是心胸欠寬宏,更是由於國民黨當時貪官汙吏橫行,導致其丟了江山,出國多年了,也接觸過前國民黨官宦之後,說句心裏話,有些人是非常之差,甚至沒有做人的底線,可以從他們的身上透視出那些軍閥的惡風惡習,姥姥多次告誡我,記住共產黨國民黨盡可能的遠離他們,因為他們身上又很可怕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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